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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二、證據及理由之一:通知十幾萬人領獎卻獨漏曾數度舉發稽徵機關腐敗不法的人:
三、證據及理由之二:已提撥自己獎金可證故意不通知領獎:
四、證據及理由之三:中區國稅局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證明故意不通知領獎:
五、證據及理由之四:中區國稅局政風室不否認故意不通知領獎「授益行政」:
六、證據及理由之五:中區國稅局用「提撥」名詞非「提成」可證明故意不通知領獎:
七、「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之「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
八、「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之「提撥」舉發人:
九、台北市國稅局在東亞運輸倉儲公司用「提成」名詞:
十、中區國稅局在本件檢舉案訴訟答辯狀用「提撥」名詞:
十一、這十幾年如此信任政府未查詢本件檢舉獎金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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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二、證據及理由之一:通知十幾萬人領獎卻獨漏曾數度舉發稽徵機關腐敗不法的人:
(一)幾萬件甚至十幾萬件檢舉案僅有一人未通知領獎:
(二)本人曾兩次舉發不法及一次請求法院調查證據:
(三)東亞公司遲發獎金案更可證本件是故意不通知領獎
三、證據及理由之二:已提撥自己獎金可證故意不通知領獎:
四、證據及理由之三:中區國稅局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證明故意不通知領獎:
五、證據及理由之四:中區國稅局政風室不否認故意不通知領獎「授益行政」:
六、證據及理由之五:中區國稅局用「提撥」名詞非「提成」可證明故意不通知領獎:
七、「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之「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
八、「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之「提撥」舉發人:
九、台北市國稅局在東亞運輸倉儲公司用「提成」名詞:
十、中區國稅局在本件檢舉案訴訟答辯狀用「提撥」名詞:
十一、這十幾年如此信任政府未查詢本件檢舉獎金之原因:
一、說明:
(一)中區國稅局在92年收到罰鍰但未送達領獎通知書:
為提撥舉發人獎金及通知領獎,中區國稅局負有職務義務去送達「領獎通知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附件,但卻違背職務義務而未送達:
(二)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0月21日公文還在胡扯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
中區國稅局104年聲稱給付之檢舉獎金係自獎金帳戶中提領(參照第16章:中區國稅局一再謊稱本件檢舉獎金係自獎金帳戶提領之證據),但三年後107年回函法院調查證據坦承其實是以該局104年度經常性經費預算及「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給付獎金(見附件,中區國稅局107年回函法院調查證據)。事實是中區國稅局在十幾年前收到罰鍰因報復故意不通知我領獎(詳見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本件是檢舉案也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未依該條例所規定之「提撥舉發人」獎金,顯見當時就未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辦理。因此,十幾年後始因查詢始於104年11月4日及5日是以上述兩筆預算給付獎金,當然不是以該「條例」辦理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二、證據及理由之一:通知十幾萬人領獎卻獨漏曾數度舉發稽徵機關腐敗不法的人:
(一)幾萬件甚至十幾萬件檢舉案僅有一人未通知領獎:
依財政部統計公布,民國102年核發檢舉奬金有2173件。本件檢舉案立案在民國87年,在當時一年核發獎金超過4000件。(見附件)
因「裁判書查詢」可查近三十年判決書內容,這幾年我查遍了所有民事法院判決、行政法院判決及訴願,復查案例,結果三十年累積有幾萬甚至十幾萬件檢舉獎金案,僅本件是「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上明明記載檢舉人姓名資料而不通知領獎。
(二)本人曾兩次舉發不法及一次請求法院調查證據:
在民國88年到90年間,本人曾兩次舉發稽徵機關不法及一次請求法院稽徵機關答覆本件檢舉案之逃漏稅金額,因我曾舉發國稅局腐敗及不法,合理懷疑中區國稅局是收到罰鍰卻故意不通知我領獎。
中區國稅局的「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或電腦登記明明有檢舉人身分資料,即該管機關公務員在明知檢舉人及相關資料下,僅本件未被通知領獎。換言之,國稅局幾十年提撥及通知了領獎幾十萬筆獎金,惟獨漏掉曾舉發國稅局腐敗及不法的我,合理懷疑是中區國稅局故意不通知我領獎。
(三)東亞公司遲發獎金案更可證本件是故意不通知領獎:
在這三十年來曾發生另一例檢舉獎金遲發情形,該件是檢舉人向南機組檢舉東亞運輸倉儲公司各項不法。南機組偵查後將逃漏稅違章部份轉給高雄市國稅局。高雄市國稅局誤以為是南機組檢舉,故未在「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記載檢舉人資料,且又將該違章案件轉給台北市國稅局。台北市國稅局完成該件並經訴訟後,且被檢舉人也繳納罰鍰,在98年提成獎金直到104年檢舉人查詢後才發獎金,故台北市國稅局不知道該案有檢舉人。
對照東亞運輸倉儲公司檢舉獎金遲發案更可證明本件是中區國稅局明知「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檢舉人姓名資料而故意不通知領獎。
三、證據及理由之二:只提撥自己獎金可證故意不通知領獎:
(一)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有提撥獎金:
中區國稅局依「登記簿」而提撥自己獎金卻忽視同樣記錄本人相關資料即可證中區國稅局故意不通知領獎。中區國稅局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設置「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及登錄電腦列管,收到罰鍰明知是檢舉案,就提撥獎金及分配給自己稽徵人員。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明知是檢舉案並已提成檢舉獎金給自己獎金。
其他內容詳見:
第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
(二)中區國稅局核發獎金蔡X吉坦承他在民國92年時有領到本件檢舉獎金:
在民國104年9月初核發獎金蔡X吉在我詢問下坦承他有領到本件檢舉獎金,且該全年他共領了一萬多元的獎金。從蔡X吉的坦承領到獎金,可知中區國稅局民國92年收到罰鍰當時有去查閱「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再由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6年3月22日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答辯狀稱他們在我請求給付獎金時去查閱本件檢舉案之「登記簿」上有本人名字而確認為檢舉人並給付獎金的說明可知,民國92年當時本人姓名資料就在該登記簿上。再加上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時從其中提撥奬金,然後分配給蔡豐吉獎金,更可證明區國稅局是故意不通知我領獎。
四、證據及理由之三:中區國稅局編造「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證明故意不通知領獎:
(一)「民國92年遲發獎金是因營業稅業務移撥」是中區國稅局答辯狀上編造謊言:
內容詳見:
第36章:中區國稅局逃避國賠責任竟編造出「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
第37章:編造出「什麼原因致未執行職務義務」藉口即能否定釋字469號解釋效力。
(二)因「營業稅業務移撥」而遲發奬金無異於過失:
因「營業稅業務移撥」致未通知領獎,這是稽徵機關的過失。中區國稅局既然編出與過失同等級的謊言,可見中區國稅局是故意不通知領獎,若非故意不通知領獎,何必多此一舉編出與"過失"同等級謊言。何況我一直要求說明解釋何以發生遲發獎金十幾年的原因,但這四年來,中區國稅局對於發生如此離譜不可思議完全的事不作解釋。甚至我都已經提起訴訟並再次要求告知原因,但中區國稅局竟回函稱"都寫在答辯狀裡了",要我自己去看!(見附件)
五、證據及理由之四:中區國稅局政風室不否認故意不通知領獎「授益行政」:
中區國稅局並不否認故意不通知,其法務科與政風室以「授益行政」賄賂解決此事。若非公務員自知不法且心虛何必會甘冒違反稽徵法及涉圖利罪去「授益行政」?
內容詳見:
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
第26章:中區國稅局就不法侵害權利中僅能挑選「不法扣繳」項目賠償之原因
第27章:國家賠償案起訴後中區國稅局背棄原承諾「授益行政」:
六、證據及理由之五:特別指出:從收到罰鍰時用「提成」與「提撥」的名詞可證中區國稅局故意不通知領獎:
在東亞運輸倉儲公司檢舉案,台北市國稅局因未給付獎金,故其稱收到罰鍰時有「提成」奬金至獎金帳戶,但中區國稅局是稱收到罰鍰時有「提撥」奬金
七、「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之「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
要點44:稽徵機關收到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後,應依第四點第七款規定分別劃解,並登記於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或登錄電腦。同時填入違章漏稅案件罰鍰處理分配表,按期彙報,並將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及分別劃解有關機關。
八、「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之「提撥」舉發人:
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提撥之意思:
「提」ㄊㄧˊ,動詞,其意義:領取。如:「提貨」、「提款」(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ccd=2 HOxE&o=e0&sec=sec1&op=v&view=1-2)
「撥」ㄅㄛ,動詞,其意義:提出部分發放。如:「撥一筆基金給孤兒院。」。故,「提」、「撥」二字,無論個別字,或是合字,都是「領取」、「交給」、「給付」的意思。
九、台北市國稅局在東亞運輸倉儲公司用「提成」名詞:
台北市國稅局在東亞運輸倉儲公司檢舉案,財政部訴願決定書:台財法字第10513921710號:「該裁罰處分被檢舉人於98年11月30繳納罰鍰完竣,乃據以提成舉發人獎金63萬3461元。」(訴願決定書第四頁):
財政部訴願決定書說明他們在收到罰鍰時立即毫不遲疑就「據以提成」從罰鍰中提撥獎金至獎金帳戶。
十、中區國稅局在本件檢舉案訴訟答辯狀用「提撥」名詞:
中區國稅局在以下答辯狀均稱他們有「提撥」:
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106年國字第20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107年上國易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十一、這十幾年如此信任政府未查詢本件檢舉獎金之原因:
(一民國87年6月檢舉案,共有四件違章即四筆獎金,裁罰確定日及獎金金額分別為:
(1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2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
(3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4月28日。
(4)古X公司,88年10月,當年即已納罰鍰。
(二中區國稅局在民國88年10月古X公司繳納之罰鍰,隨即通知領獎:
因在88年間稽徵機關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以下稱國稅局)在88年間收到上述古X公司繳納罰鍰後立即通知並送達本人領奬通知公文書及獎金支票(見附件),證明國稅局確實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領獎及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而依法行政。因此本件民國87年6月檢舉案的其他其他三案(亦均為民國88年裁罰確定)在這16年來(從88年到104年止),我一直堅信國稅局收到罰鍰必然會通知領獎,對此深信不疑(104年後確認國稅局還真是腐敗)。因此遲遲未通知領獎我一直認為必然是被檢舉人未繳納罰鍰所致,直到104年因輾轉得知被檢舉人竟在多年前即已完納罰鍰,故於104年7月27日書面請求國稅局給付獎金。
這也可以證明,所謂「民國92年遲發獎金是因營業稅業務移撥」是中區國稅局答辯狀上編造之謊言,請看附件是民國88年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送達給我的領奬通知公文書及獎金支票,可見核發獎金一直都是中區國稅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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