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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第08章 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
2020/11/30 23:24:41瀏覽59|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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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中區國稅局係按檢舉案相關四法處理本件檢舉案:


二、法規:


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之「提撥」之意義:


四、證據及理由之一:中區國稅局在104年9月初稱收到罰鍰有「提撥」獎金至帳戶:


五、證據及理由之二: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六、證據及理由之三: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七、證據及理由之四:106年國字第20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八、證據及理由之五:107年上國易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九、中區國稅局為答辯狀而兩次制表的「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均寫明「從罰鍰中提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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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中區國稅局按檢舉案相關四法處理本件檢舉案:


(一)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當時有查閱「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


(三)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收到罰鍰提撥至帳戶:


(四)有從帳戶提領獎金並分配獎金給稽徵人員公務員:


二、法規:


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之「提撥」之意義:


四、證據及理由之一:中區國稅局在104年9月初稱收到罰鍰有「提撥」獎金至帳戶:


五、證據及理由之二: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六、證據及理由之三: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七、證據及理由之四:106年國字第20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八、證據及理由之五:107年上國易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九、中區國稅局為答辯狀而兩次制表的「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均寫明「從罰鍰中提撥20%」:


一、說明:中區國稅局按檢舉案相關四法處理本件檢舉案:


本章要說明的是從收到罰鍰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因中區國稅局提撥及分配奬金是有直接證據。


(一)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當時有查閱「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之證明:


中區國稅局處理本件檢舉案有提撥,提領並分配檢舉獎金給自己,這是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可見當時是有查閱「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


中區國稅局在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答辯狀承認在民國104年賠付或清償本人檢舉獎金債務之依據是因在我陳情後,中區國稅局去查閱「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上明確記載檢舉人本人的資料給付獎金。


(三)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收到罰鍰提撥至帳戶:


中區國稅局處理本件檢舉案有提撥,提領並分配檢舉獎金給自己,這是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可見當時是有查閱「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要點」第24點:違章漏稅案件於登記掛號後,應即交由登記人員按收文先後順序編號,登入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


前項違章漏稅案件之派案、核定、補稅、裁罰及移送開徵等程序應登錄電腦列管


(四)有從帳戶提領獎金並分配獎金給稽徵人員公務員:


可見中區國稅局明知道本件是檢舉案,才會去從罰鍰中提撥至獎金帳戶並提領檢舉奬金。


二、法規: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三)「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第3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第8條: 已處理確定之緝獲案件,由承辦機關按月於次月五日內將獎金分別提解,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摘要、罰鍰與沒收沒入財物變價總額、扣繳稅款及解庫、提獎各項數額,分別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44點:


稽徵機關收到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後,應依第四點第七款規定分別劃解,並登記於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或登錄電腦。同時填入違章漏稅案件罰鍰處理分配表,按期彙報,並將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及分別劃解有關機關。


(五)國庫法第11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款戶,由繳款人直接向國庫代理機關繳納,或由國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


(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


 法務一科掌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處理及各稅法律事務等事宜。職掌如下:


.........三、法規管制股:  ...........


    (六)檢舉獎金之分配及核發。 


(七)「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經徵國稅收入解繳作業要點」、「臺灣地區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稅款解繳作業要點」、「台灣地區各級公庫及稽徵機關辦理外縣市稅款轉解作業要點」、


「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繳退稅作業要點(台財稅字第10704647790號函)


(八)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公布之中區國稅局自罰鍰提撥的檢舉獎金帳戶戶名及帳號。


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之「提撥」之意義:


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提撥之意思:


「提」ㄊㄧˊ,動詞,其意義:領取。如:「提貨」、「提款」(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ccd=2 HOxE&o=e0&sec=sec1&op=v&view=1-2)


「撥」ㄅㄛ,動詞,其意義:提出部分發放。如:「撥一筆基金給孤兒院。」。故,「提」、「撥」二字,無論個別字,或是合字,都是「領取」、「交給」、「給付」的意思。


四、中區國稅局在104年9月初稱收到罰鍰有「提撥」獎金至帳戶之證據:


(一)中區國稅局口頭上告知當年有提撥:


在104年9月初中區國稅局核發獎金公務員蔡X吉明確告知他們在民國92年有從收到的罰鍰中提撥獎金至獎金帳戶,此獎金帳戶也公布在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當時我上網查詢,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所公布所有銀行帳戶,其中確實有中區國稅局獎金帳戶。


(二)中區國稅局在查詢請求填發並送達之公文書:


中區國稅局在104年9月15日寄送的公文書,內容稱現在正按刻「分配」中。此「分配」是專有名詞、且特定用法,用來表示從獎金帳戶內提領分配的行為。此行為是用「分配」的名詞。可證中區國稅局當年收到罰鍰時有提撥獎金至獎金帳戶。(見附件)


(三)中區國稅局在給付獎金所填發送達公文書:


中區國稅局在104年10月21日填發的通知領獎公文書稱是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辦理。既然是依「條例」辦理,則該奬金即是由獎金帳戶中提領。既然遲發十幾年,還能由獎金帳戶中提領,表示當年提撥後即未再分配為年度歲出預算,所以帳戶內還有獎金,公文書上也能稱是依「條例」辦理。由此可證中區國稅局在收到罰鍰時是有提撥獎金至獎金帳戶。(見附件)


五、證據及理由之二: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在民國106年3月22日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答辯狀稱:「被告機關雖於罰鍰確定時已依規定辦理檢舉獎金提撥作業,.......,未能即時辦理檢舉獎金核發作業」。(答辯狀第四頁)此提撥即為從罰鍰提撥獎金至獎金帳戶。


六、證據及理由之三: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


在民國106年6月5日被告請求國家賠償答辯狀:「被告機關雖於徵起罰鍰時均依規定解繳國庫,.......,被告機關當時尚無法查知張X丘等十二人違章案與康X公司之關聯性,亦未能即時辦理檢舉獎金核發作業」。(答辯狀第四頁)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先行提撥再解繳國庫,既然連收到罰鍰提撥後餘款皆已解繳國庫,先前自然已提撥。


七、證據及理由之四:106年國字第20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見附件)


內容與上述答辯狀差不多,已依規定辦理檢舉獎金提撥作業,....均依規定解繳國庫云云。


八、證據及理由之五:107年上國易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答辯狀:(見附件)


內容與上述答辯狀差不多,已依規定辦理檢舉獎金提撥作業,....均依規定解繳國庫云云。


九、中區國稅局為答辯狀而兩次制表的「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均寫明是「從罰鍰中提撥20%」:(見附件)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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