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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第04章 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參考表」應裁罰本稅之五倍竟僅裁罰三倍罰鍰
2020/11/30 20:16:52瀏覽72|回應0|推薦0
目 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三、查詢最高法院判決書可證與同條件者均為裁罰本稅五倍罰鍰:


四、當時稽徵機關送達之通知繳稅公文書明確記載本件應裁罰本稅之五倍罰鍰:


五、「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是裁量收縮至零情形(93,台上,584):


六、媒體報導之「愛心辦稅」: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一)「營業稅法」


(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三、查詢最高法院判決書可證與同條件者均為裁罰本稅五倍罰鍰:


(一)查得有一百多件判決書:


(二)這些訴訟大都是符合條件被裁罰三倍而不服:


(三)從判決書內容反面解釋可知本件應裁罰五倍:


四、當時稽徵機關送達之通知繳稅公文書明確記載本件應裁罰本稅之五倍罰鍰:


(一)通知繳稅公文書內容:


(二)鄭淑惠表明本件裁罰金額是本稅之五倍:


(三)證據:


五、「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是裁量收縮至零情形:


(一)93,台上,584:


(二)裁量收縮至零情形:


六媒體報導之「愛心辦稅」:


一、說明:


本件被檢舉逃稅受處分人並無裁罰處分前或復查決定前已1、補報補繳稅款,2、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但民國88年,稽徵機關卻對三件均未繳納之違章案件僅罰三倍,應裁罰五倍。


二、法規:


(一)「營業稅法」


第51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


第一項第三款:


.........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


(這是按當時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658 號令修正公布第51條條文營業稅。)


(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台財稅861912280函「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本件適用)


**違章情形:**


..........


二、銷貨時未依法開立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


..........


**裁罰金額或倍數:**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者,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


三、查詢最高法院判決書可證與同條件者均為裁罰本稅五倍罰鍰:


(一)查得有一百多件判決書:


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站查詢最高法院判決判例書,查得與本件相同條件者,有一百多件,均為裁罰本稅五倍罰鍰。


(二)這些訴訟大都是符合條件被裁罰三倍而不服:


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當納稅人補報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可適用三倍,否則是裁罰本稅之五倍。我所查得一百多件判決書大都是因符合條件被裁罰三倍而不服,但參考表確實寫明為裁罰三倍。因此判決皆判原告或上訴人敗訴。


(三)從判決書內容反面解釋可知本件應裁罰五倍:


本件被檢舉逃稅受罰人既不補繳稅款,也不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更不可能繳納罰鍰,故按台財稅861912280函(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應罰五倍。但稽徵機關於民國88年卻對三件均未繳納之違章案件僅罰三倍。


(四)日後經整理在網站上公布:


本陳情舉發信,其實在四個月前就能寄出,但就為了檢視這一百多個最高法院判決。現因限於時間無法一一列舉,將來我再做整理,到時再公布。


四、當時稽徵機關送達之通知繳稅公文書明確記載本件應裁罰本稅之五倍罰鍰:


(一)通知繳稅公文書內容: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公文:受文者:張X丘等十二人。


發文字號:中市稅法字第87098517號。


發文日期:88年2月8日。


當年稽徵機關寄給被檢舉人公文(含附件),即是依台財稅861912280號。


(二)鄭淑惠表明本件裁罰金額是本稅之五倍:


承辦人員鄭淑惠在附件第二項上方打勾,表明本件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是本稅之五倍。但若被檢舉受罰人符合他們"愛心辦稅"條件,則裁罰金額是本稅之三倍。


(三)證據:


(見附件)


五「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是裁量收縮至零情形(93,台上,584):


(一)93,台上,584:


按財政部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係財稅主管機關為使各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違章案件時,對於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參考標準。


按「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的第4項及第 48條之3 條之規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解釋函令適用原則」及「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稅法之相關法令或「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公布生效時,如仍在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中,於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故「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是裁量收縮至零情形。


(二)裁量收縮至零情形: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復因具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即應負上開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引用日本學理「裁量收縮至零」理論,提出界定國家不作為責任之「被害法益之對象性」、「具體危險之急迫性」、「危險發生之預見可能性」、「損害結果之迴避可能性」及「規制權限發動之期待可能性」等標準以觀,本件全數符合各該判斷不作為責任違法之標準。


六、媒體報導之「愛心辦稅」:


(台灣法律網,文卿稅務週報)


納稅義務人除補繳稅款外亦要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方可適用較輕裁罰倍數:


基於愛心辦稅,財政部頒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適用之裁罰倍數,多有裁罰處分前若願意繳清稅款及以書面承諾違章事實者,可減輕裁罰倍數,惟前提為裁罰處分前或復查決定前已1、補報補繳稅款,2、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兩者缺一不可,方可適用,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除補繳稅款外亦要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方可適用較輕裁罰倍數。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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