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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第03章 稽徵機關在被檢舉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下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020/11/30 19:02:02瀏覽62|回應0|推薦0
目 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三、87年6月檢舉案未於期限繳納之三件違章資料:


四、竟僅對三件違章金額最小的8萬6813元案件救濟:


五、合理懷疑事先與稽徵機關勾結才有不尋常之決定:


六、康X公司四年後主動繳納本稅及罰鍰之原因:


七、想必這也是故意不通知領獎的原因之一:


八、稽徵機關未依法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據: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一)「稅捐稽徵法」第39條:


(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三、87年6月檢舉案未於期限繳納之三件違章資料:


(一)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二)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


(三)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


四、竟僅對三件違章金額最小的8萬6813元案件救濟:


(一)竟不管另兩件1000萬元違章案件:


(二)僅救濟8萬6813元違章是十幾人共同決議:


(三)8萬6813元是最簡單明確且無訴訟價值案件:


(四)如此簡單明確金額甚少的案件竟然到最高行政法院:


(五)當時裁判費都是390元且三件可一起訴訟:


五、合理懷疑事先與稽徵機關勾結才有不尋常之決定:


(一)當年就聽聞過勾結只是不相信:


(二)領獎後發現才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康X公司四年後主動繳納本稅及罰鍰之原因:


(一)主動繳納本稅及罰鍰:


(二)公司年年得獎不想讓欠稅的事曝光:


七、想必這也是故意不通知領獎的原因之一:


八、稽徵機關未依法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據:


(一)中區國稅局提供之一覽表:


(二)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回函證據:


一、說明:


87年6月檢舉案之三件違章均在民國88年處分裁罰確定。被檢舉逃漏稅人均不理會處分並拒繳本稅及罰鍰。稽徵機關竟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當年就聽聞稽徵機關公務員是有與被檢舉人勾結,在十六年後領獎後才證實當時稽徵機關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想必這也是中區國稅局故意不通知我領獎原因之一。


特別指出其中一件,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裁處確定日為民國88年3月24日,居然直到98年8月才移送強制執行徵起,相隔竟超過十年,匪夷所思。


二、法規:


(一)「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要點35、業務單位接到裁處書後,應於一個月內填寫稅額繳款書及(或)罰鍰繳款書,連同裁處書送達受處分人。


要點36、違章漏稅案件經裁處後,審理單位登記人員應於收到裁處書副本三日內,將處分內容記入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或登錄電腦。


要點41、違章漏稅案件罰鍰金額確定後,如受處分人未依限繳納時,由業務單位將裁處書、決定書或判決書影本連同送達回證移送配合執行單位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要點43、執行程序未終結前,發現受處分人有毀損、隱匿財產、虛造債務或其他不法情事,意圖使罰鍰無法受償或減低罰鍰受償之金額時,配合執行單位,應依法訴追。  


要點44、稽徵機關收到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後,應依第四點第七款規定分別劃解,並登記於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或登錄電腦。同時填入違章漏稅案件罰鍰處理分配表,按期彙報,並將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及分別劃解有關機關。


三、87年6月檢舉案未於期限繳納之三件違章資料:


(一)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馳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本稅:106萬7987元


罰鍰:320萬3961元


合計金額:427萬1948元


有無救濟:無


起徵時間:民國98年8月才移送強制執行徵起。


從裁處確定日到起徵時間:10年又5個月。


(二)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


本稅:129萬3千元


罰鍰:387萬9千元


合計金額:517萬2千元


有無救濟:無


起徵時間:民國92年3月才徵起。


從裁處確定日到起徵時間:4年。


(三)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二人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4月28日。


罰鍰:8萬6813元


有救濟: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字第 595 號行政裁定。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


起徵時間:民國97年9月才起徵。


從確定日到起徵時間:3年半。


四、竟僅對三件違章金額最小的8萬6813元案件救濟:(一)竟不管另兩件1000萬元違章案件:


此三件違章案件中,被檢舉人僅救濟金額最小的8萬6813元案件(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不管其他兩件1000萬元案件(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及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二)僅救濟8萬6813元違章是十幾人共同決議:


此三件違章案件受罰者有十幾人之多,竟共同決議僅救濟8萬餘元案件,違反常理。


(三)8萬6813元是最簡單明確且無訴訟價值案件:


此件僅是向康X公司進貨,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告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裁處罰鍰八六、八一三元。康X公司也坦承銷售給該合夥組織未開發票。案件簡單明確。


(四)如此簡單明確金額甚少的案件竟然到最高行政法院:


此件8萬餘元案件竟從地方到高等到最高行政法院,顯然是在拖延時間強制執行,但違章有三件,受處人僅救濟此件,竟另兩件無關案件也未移送強制執行。


1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訴字第 779 號行政判決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簡字第 126 號行政判決


3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字第 595 號行政裁定


(五)當時裁判費都是390元且三件可一起訴訟:


當時不論訴訟標的金額大小,裁判費都是390元。且此三件違章案件是可以一起訴訟,議只救濟金額最小這件卻不管其他兩件不合常理。


五、合理懷疑事先與稽徵機關勾結才有不尋常之決定:


(一)當年就聽聞過勾結只是不相信:


被檢舉逃稅受罰人有十幾人,稽徵機關與他們有任何不法約定都極易外流,當年聽聞此事還以為只是吹噓。


(二)領獎後發現才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我在104年領取獎金後,才發現稽徵機關當時確實對其他兩件1000萬元違章案件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合理懷疑是有勾結。


六、康X公司四年後主動繳納本稅及罰鍰之原因:


(一)主動繳納本稅及罰鍰:


康X公司是在民國88年裁罰確定但未移送強制執行,但他卻在民國92年去繳款,這時距裁罰確定且拒絕繳納時已有四年之久。康X公司後來繳納517萬2千元。


(二)公司年年得獎不想讓欠稅的事曝光:


康X公司是國內大型的代理藥品進口商,被檢舉逃稅後改名「吉X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四億七千萬元。該公司在經濟部自民國92年訂立某項獎勵辦法後就年年得獎,因此在92年就主動去繳款517萬2千元,距裁罰確定且拒絕繳納時已有四年之久。


七、想必這也是故意不通知領獎的原因之一:


可想而知,中區國稅局當然了解我在領獎後會發現不可告人之事,想必這是他們故意不通知領獎的原因之一。


八、稽徵機關未依法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據:


(一)中區國稅局提供之一覽表:


(二)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回函證據:


從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回函證據可知,被強制執行之金額與應納稅額及罰鍰與裁罰處分書相同,未先繳納應納稅額一半可見無進行救濟。可見被檢舉人納稅義務人未按稅捐稽徵法規定,先繳納應納稅額之一半,故無進行任何救濟。


(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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