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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引用羅生門:有名的日本電影。由黑澤明導演,三船敏郎主演,取材於日本大作家芥川龍之介的短篇小說「竹籔中」,於西元一九五0年改編成電影。曾獲一九五一年威尼斯影展金獅獎及奧斯卡最佳外語片獎。羅生門原指宮城外廓的正門。片中利用一樁謀殺案的當事人及目擊者對案情的不同敘述,來分析人性,充滿了懸疑及不信任的氣氛。本片為95年7月2日之案發現場,犯罪加害人已盡完全掌握之情形下,卻嫁禍假嫌疑犯張書瑋,真正涉嫌之犯罪加害人,已為二員警之幫助給予脫逃。過程不懸疑,卻充滿公務員之齷齪、上自總統府下至板橋地檢署之承辦人皆盡軟弱無能,普遍存在規避擔當之苦衷。應有之擔當依序總統府丟給行政院、行政院丟給法務部、法務部與高檢署則丟給當事人板橋地檢署,內容概括:檢紀歲字第0980001213號函請依法辦理,板檢收受案件後,不痛不癢的送給自己與作者的禮物,這一份簽結書函。作者三年多無半點絲毫之利益,為不相信國家社會之法益容許這款之侵害,為表現這個社會固有之真善美,與不成功便成仁之衝勁,為反映弱勢群眾一旦遭受公務員不當之蹂躪,而站出來維護弱勢族群應有人權而努力之掙扎,在此,呈現遞送該管之六個司法部門之投書,懇請社會各界之賢達一起呼籲該管機關司法公正。標題:板橋地檢署任職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公務員,涉嫌包庇槍擊案之處置(二)該管機關暨受懇請者:依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監察院、行政院、總統府、暨受懇請一起呼籲司法公正之各界賢達主旨:板橋地檢署任職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包庇舉動,如玖拾玖年肆月30日簽結書函。 說明上開大有為該管機關上自總統府下至高等法院,每位有職權之經辦人盡軟弱無能,普遍存在規避擔當之苦衷,檢舉人再次承擔為第三人之應有權利據理,力爭無懈。簽結書函:日期:中華民國玖拾玖年肆月30日字號:板檢慎新99他1826字第324508號主旨:本署99年度他字第1826號瀆職一案,查無犯罪事實,已予結案,請查照。說明:一、復台端99年3月4日電子郵件。二、按「就己分案或結案之同事實再重複告發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訂有明文。又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非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刑事訟訴法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情形,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三、本件告發人對於員警戴家振、殷培淳涉有犯瀆職罪部分重新提起告發,在無其他新事實新證情形下,承辦檢察官依法簽結,難認有何不法犯行。告發人多次對於同一事實提出告發,經本署檢察官查無證據後簽結。又告發人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供本署檢察官查證,不能僅因承辦檢察官認定事實之結果與告發人主張之事實有出入,即認相關承辦人員涉有不法犯行。如告發人認有新事實新證據足證張書瑋、戴家振、殷培淳涉犯殺人未遂及瀆職罪嫌,應另行提出告訴,由承辦檢察官審酌相關卷證而認定事實,方為正辦。檢舉說明:一、簽結存在蹊蹺,不出嫁禍於假嫌疑犯,魚目混珠,為無稽之見,包庇之舉動。二、所指「就己分案或結案之同事實再重複告發者」,一即96年偵續字第260號:嫁禍張書瑋之聚眾殺人未遂與行使槍擊行為案;二即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戴家振、與殷培淳之縱放人犯脫逃案。內容要旨概括:前者不起訴被嫁禍之假嫌疑犯,無可異議。後者之主客體事實概括:警員戴家振、殷培淳係於巡邏時經過案發現場,並依其現場之人所提供線索,追緝疑似開槍之人,戴家振嗣後雖有追到該名男子,惟於該名男子身上並未發現任何違法物品,另蒐尋施政男所稱該男子丟棄槍枝之地點,亦未尋得違法物品,故始未予逮捕等情,業經戴家振、殷培淳隔離訊問時,分別供陳在卷,應屬可採。 故戴家振、殷培淳2人既未逮捕該年籍不詳之男子,該男子即非刑法第163條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被告2人所為,自與該條所規範之縱放人犯罪嫌無涉,且被告2人係認於現場並未查獲該名男子之違法事證,始未予逮捕,亦難認其等有何縱放人犯之主觀犯意。 由上述主客體事實等之相關說明應為確信,與99年3月4日等,致函上開該管機關檢舉之偽證、幫助脫逃、包庇槍擊案、製作不實公文書案,為主體事實與客體事實等條件迥異之案件,同案簽結為無稽之見,包庇之舉動。茲比較二者迥異之相關情形,說明如下: 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之縱放人犯脫逃罪案之主體事實在那裡?一無96年偵續字第260號為主題內容之主體事實,二無自個兒之主體事體,客體事實即二員警之隻手遮天,幫助真正之槍擊涉嫌人給予而脫逃,即上述偽證所云之〔現場並未查獲該名男子之違法事證。〕 96年偵續字第260號聚眾殺人未遂、行使槍擊行為,雖有完備之主體事實,但個體事實則以替身嫁禍於假嫌疑人張書瑋,與預期不起訴假嫌疑人之結果同;真正之涉嫌者,已為二員警之幫助給予脫逃。 幫助脫逃即構成包庇槍擊案、嫁禍於假嫌疑犯構成製作不實公文書與偽證罪證據: 1、警員戴家振奉江耀民檢察官提出之職務報告 …警方立即請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上物品,未發現有槍枝…因雙方人馬均有飲酒又在現場胡言亂語、叫囂,為防止雙方再度發生衝突,遂請另一方人馬先行離開後。施政男在離金城路三段67號前十公尺及30公尺處之公車站發現一顆子彈,因無法證實子彈為何人所有,才將2顆子彈呈報分局處理。 2、偵查筆錄 96/7/11 pm2:56板檢第303偵查庭筆錄之具結 檢察官問: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 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 檢察官問:後來有無想到要查開槍的人? 警員殷培淳答:當天在現場時,我記得有查該人前科,並無記錄,…所以才沒想到要再去追查該人。(板檢卷宗第4頁第8、9、10、28、29行第5頁第2行) 3、經辦偵查佐吳強生之刑案移送書 上述犯罪加害人95年7月2日即已完全掌握之情形下,皆未與予移送法辦,卻嫁禍假嫌疑犯張書瑋呢? 三、所指「本件告發人對於員警戴家振、殷培淳涉有犯瀆職罪部分重新提起告發」,應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之戴家振、殷培淳之縱放人犯脫逃。 96年偵續字第260號之報告為證,與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之縱放人犯脫逃罪案,為主體事實條件迥異,幾乎可確信為不相同之二案,茲與主體事實等條件,同案簽結為包庇之舉動,如以下7點迥異之說明: 1、施政男、孫啟彬等人於95年7月2日上午2時許,前往址設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3段67號2樓「588茶坊」唱歌飲酒,直至同日上午5時許,消費完畢欲返家時,在該茶坊樓下,遭約10餘名男子圍住,其中一名男子自背包內起出黑色手槍一把朝施政男射擊一次,惟未擊發,該名男子立即手拉槍枝滑套,施政男見狀便上前欲搶下手搶,惟該名男子已將槍枝抵住施政男之左胸部又射擊一次,仍未擊發,該名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告訴人施政男、孫啟彬則在後追趕,途中,適遇被告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員警戴家振、殷培淳至該處巡邏,告訴人孫啟彬告知二名被告員警上情後,旋返冋上址茶坊前,詎料,又遭前開十餘名男子圍毆,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左第四指開放性骨折、臉部及頂顳頭皮多處撕毀傷、臉部、頸部、右手、右前臂、腹部、雙膝多處擦傷之傷害等事實,業據施政男、聲請人孫啟彬於警詢及原署偵訊時指訴綦詳,並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及聲請人孫啟彬受傷照片20張附卷可稽;而前開不詳男子所持以朝施政男射擊而掉落地面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年9月12日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2、有被害人孫啟彬提起有人槍擊之報案 3、有施政男受槍擊之犯罪被害人 4、有案發時間95年7月2日上午5時許 5、有案發地: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3段67號2樓「588茶坊」一樓前之騎樓及大馬路上;如95年9月27日之刑事陳明狀所附相關案發時地自行拍攝說明之照片9張等。 6、行使槍擊行為之犯罪加害人被施政男追呼逮捕到,告知隨後追上之警員戴家振,此人對我開二槍,被我追呼逮捕到,並當場交付警員戴家振移送。如承辦人黃佳權檢察官95年度他字第4485號具結之證詞 7、有尋獲犯罪之證物「掉落地面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年9月12日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檢舉人:× × × 身分證:…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
包庇槍擊案在民主國家是一種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犯罪行為,庶民依法逕行檢舉(a93509的部落格),惟該管機關自要軟弱無能,卻無規避職責之權利、國人有機會給與最嚴厲的非難,就是用五都與總統的選票來制裁該管無能的政府吧!讓無能的政府付出慘痛的代價吧。
真是不體諒老闆的苦
熱烈歡迎社會賢達一起愛國家社會、一起關心群弱勢眾呼籲司法公正;
更歡迎司法部門相關職權之執法人員、站出來為自己說句公道話,
否則群眾不滿情緒的移情作用,絶不會與執政者最忌憚的五都選戰之選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