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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地檢署任職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公務員,涉嫌包庇槍擊案之處置(二)
2010/05/07 19:52:01瀏覽2110|回應4|推薦80

前言引用羅生門:
有名的日本電影。由黑澤明導演,三船敏郎主演,取材於日本大作家芥川龍之介的短篇小說「竹籔中」,於西元一九五0年改編成電影。曾獲一九五一年威尼斯影展金獅獎及奧斯卡最佳外語片獎。羅生門原指宮城外廓的正門。片中利用一樁謀殺案的當事人及目擊者對案情的不同敘述,來分析人性,充滿了懸疑及不信任的氣氛。
本片為95年7月2日之案發現場,犯罪加害人已盡完全掌握之情形下,卻嫁禍假嫌疑犯張書瑋,真正涉嫌之犯罪加害人,已為二員警之幫助給予脫逃。過程不懸疑,卻充滿公務員之齷齪、上自總統府下至板橋地檢署之承辦人皆盡軟弱無能,普遍存在規避擔當之苦衷。應有之擔當依序總統府丟給行政院、行政院丟給法務部、法務部與高檢署則丟給當事人板橋地檢署,內容概括:檢紀歲字第0980001213號函請依法辦理,板檢收受案件後,不痛不癢的送給自己與作者的禮物,這一份簽結書函。
作者三年多無半點絲毫之利益,為不相信國家社會之法益容許這款之侵害,為表現這個社會固有之真善美,與不成功便成仁之衝勁,為反映弱勢群眾一旦遭受公務員不當之蹂躪,而站出來維護弱勢族群應有人權而努力之掙扎,在此,呈現遞送該管之六個司法部門之投書,懇請社會各界之賢達一起呼籲該管機關司法公正。
標題:板橋地檢署任職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公務員,涉嫌包庇槍擊案之處置(二)
該管機關暨受懇請者:
依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監察院、行政院、總統府、暨受懇請一起呼籲司法公正之各界賢達
主旨:板橋地檢署任職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包庇舉動,如玖拾玖年肆月30日簽結書函。
      說明上開大有為該管機關上自總統府下至高等法院,每位有職權之經辦人盡軟弱無能,普遍存在規避擔當之苦衷,檢舉人再次承擔為第三人之應有權利據理,力爭無懈。
簽結
書函:
日期:中華民國玖拾玖年肆月30日
字號:板檢慎新99他1826字第324508號
主旨:本署99年度他字第1826號瀆職一案,查無犯罪事實,已予結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99年3月4日電子郵件。
二、按「就己分案或結案之同事實再重複告發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訂有明文。又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非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刑事訟訴法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情形,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發人對於員警戴家振、殷培淳涉有犯瀆職罪部分重新提起告發,在無其他新事實新證情形下,承辦檢察官依法簽結,難認有何不法犯行。告發人多次對於同一事實提出告發,經本署檢察官查無證據後簽結。又告發人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供本署檢察官查證,不能僅因承辦檢察官認定事實之結果與告發人主張之事實有出入,即認相關承辦人員涉有不法犯行。如告發人認有新事實新證據足證張書瑋、戴家振、殷培淳涉犯殺人未遂及瀆職罪嫌,應另行提出告訴,由承辦檢察官審酌相關卷證而認定事實,方為正辦。
檢舉
說明:
一、簽結存在蹊蹺,不出嫁禍於假嫌疑犯,魚目混珠,為無稽之見,包庇之舉動。
二、所指「就己分案或結案之同事實再重複告發者」,一即96年偵續字第260號:嫁禍張書瑋之聚眾殺人未遂與行使槍擊行為案;二即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戴家振、與殷培淳之縱放人犯脫逃案。內容要旨概括:前者不起訴被嫁禍之假嫌疑犯,無可異議。後者之主客體事實概括:警員戴家振、殷培淳係於巡邏時經過案發現場,並依其現場之人所提供線索,追緝疑似開槍之人,戴家振嗣後雖有追到該名男子,惟於該名男子身上並未發現任何違法物品,另蒐尋施政男所稱該男子丟棄槍枝之地點,亦未尋得違法物品,故始未予逮捕等情,業經戴家振、殷培淳隔離訊問時,分別供陳在卷,應屬可採。
    故戴家振、殷培淳2人既未逮捕該年籍不詳之男子,該男子即非刑法第163條所稱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被告2人所為,自與該條所規範之縱放人犯罪嫌無涉,且被告2人係認於現場並未查獲該名男子之違法事證,始未予逮捕,亦難認其等有何縱放人犯之主觀犯意。
    由上述主客體事實等之相關說明應為確信,與99年3月4日等,致函上開該管機關檢舉之偽證、幫助脫逃、包庇槍擊案、製作不實公文書案,為主體事實與客體事實等條件迥異之案件,同案簽結為無稽之見,包庇之舉動。茲比較二者迥異之相關情形,說明如下:
    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之縱放人犯脫逃罪案之主體事實在那裡?一無96年偵續字第260號為主題內容之主體事實,二無自個兒之主體事體,客體事實即二員警之隻手遮天,幫助真正之槍擊涉嫌人給予而脫逃,即上述偽證所云之〔現場並未查獲該名男子之違法事證。〕  96年偵續字第260號聚眾殺人未遂、行使槍擊行為,雖有完備之主體事實,但個體事實則以替身嫁禍於假嫌疑人張書瑋,與預期不起訴假嫌疑人之結果同;真正之涉嫌者,已為二員警之幫助給予脫逃。
    幫助脫逃即構成包庇槍擊案、嫁禍於假嫌疑犯構成製作不實公文書與偽證罪
證據:
   1、警員戴家振奉江耀民檢察官提出之職務報告
     …警方立即請在場所有人出示身上物品,未發現有槍枝…因雙方人馬均有飲酒又在現場胡言亂語、叫囂,為防止雙方再度發生衝突,遂請另一方人馬先行離開後。施政男在離金城路三段67號前十公尺及30公尺處之公車站發現一顆子彈,因無法證實子彈為何人所有,才將2顆子彈呈報分局處理。
   2、偵查筆錄
      96/7/11 pm2:56板檢第303偵查庭筆錄之具結
     檢察官問:當天追到帶槍嫌犯後有無問他年籍資料?
     警員戴家振答:有問,他給我身分證,我有抄在一張紙條上,事後要追查該人時,才發現資料弄丟掉了。
     檢察官問:後來有無想到要查開槍的人?
     警員殷培淳答:當天在現場時,我記得有查該人前科,並無記錄,…所以才沒想到要再去追查該人。(板檢卷宗第4頁第8、9、10、28、29行第5頁第2行)
   3、經辦偵查佐吳強生之刑案移送書
     上述犯罪加害人95年7月2日即已完全掌握之情形下,皆未與予移送法辦,卻嫁禍假嫌疑犯張書瑋呢?
三、所指「本件告發人對於員警戴家振、殷培淳涉有犯瀆職罪部分重新提起告發」,應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之戴家振、殷培淳之縱放人犯脫逃。
    96年偵續字第260號之報告為證,與96年度偵字第15670號之縱放人犯脫逃罪案,為主體事實條件迥異,幾乎可確信為不相同之二案,茲與主體事實等條件,同案簽結為包庇之舉動,如以下7點迥異之說明:
   1、施政男、孫啟彬等人於95年7月2日上午2時許,前往址設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3段67號2樓「588茶坊」唱歌飲酒,直至同日上午5時許,消費完畢欲返家時,在該茶坊樓下,遭約10餘名男子圍住,其中一名男子自背包內起出黑色手槍一把朝施政男射擊一次,惟未擊發,該名男子立即手拉槍枝滑套,施政男見狀便上前欲搶下手搶,惟該名男子已將槍枝抵住施政男之左胸部又射擊一次,仍未擊發,該名男子見射擊不成,遂轉身逃逸,告訴人施政男、孫啟彬則在後追趕,途中,適遇被告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員警戴家振、殷培淳至該處巡邏,告訴人孫啟彬告知二名被告員警上情後,旋返冋上址茶坊前,詎料,又遭前開十餘名男子圍毆,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左第四指開放性骨折、臉部及頂顳頭皮多處撕毀傷、臉部、頸部、右手、右前臂、腹部、雙膝多處擦傷之傷害等事實,業據施政男、聲請人孫啟彬於警詢及原署偵訊時指訴綦詳,並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及聲請人孫啟彬受傷照片20張附卷可稽;而前開不詳男子所持以朝施政男射擊而掉落地面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年9月12日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2、有被害人孫啟彬提起有人槍擊之報案
   3、有施政男受槍擊之犯罪被害人
   4、有案發時間95年7月2日上午5時許
   5、有案發地:臺北縣土城市金城路3段67號2樓「588茶坊」一樓前之騎樓及大馬路上;如95年9月27日之刑事陳明狀所附相關案發時地自行拍攝說明之照片9張等。
   6、行使槍擊行為之犯罪加害人被施政男追呼逮捕到,告知隨後追上之警員戴家振,此人對我開二槍,被我追呼逮捕到,並當場交付警員戴家振移送。如承辦人黃佳權檢察官95年度他字第4485號具結之證詞
   7、有尋獲犯罪之證物「掉落地面之子彈2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9釐米之制式子彈,皆具殺傷力,亦有該局95年9月12日刑鑑字第0950130970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足憑,應可認定」。

               檢舉人:× × ×
               身分證:…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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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珂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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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
2010/05/18 00:05
冤屈早日得以昭雪
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a93509) 於 2010-05-24 23:32 回覆:

包庇槍擊案在民主國家是一種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犯罪行為,庶民依法逕行檢舉(a93509的部落格),惟該管機關要軟弱無能,卻規避職責之權利國人有機會給與最嚴厲的非難,就是用五都與總統的選票來制裁該管無能的政府吧!讓無能的政府付出慘痛的代價吧。


巧妙 喜歡上帝的手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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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水了還..........
2010/05/14 09:53

真是不體諒老闆的苦

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a93509) 於 2010-06-25 07:35 回覆:
五都選票與群眾心聲
包庇槍擊案在民主國家是一種侵害國家、社會法益
與落伍國家的犯罪行為
庶民依法逕行檢舉【見a93509部落格板橋地檢署任職檢察官暨檢察長之公務員,涉嫌包庇槍擊案之處置(二)】
惟該管機關上自總統府下至板檢之承辦人
卻自甘軟弱無能
極盡規避職責與擔當
國人有機會給與最嚴厲的非難
就是用五都與總統的選票來制裁該管無能的政府機關吧!
讓該管無能的政府機關付出慘痛的代價吧!
說明:
法律規範在生活中的食衣住行無所不在
一介庶民的問題也是本人的問題
上述該管職責之公務員
手握生殺大權
卻沉迷於玩弄雞毛與令箭之遊戲
以彰顯職場上不凡之成就
本人看不下去
也不甘自求多福
期待當廣告文宣與適當的場合披露
裨益遍地開花
算有生之年
有益社會微不足道的貢獻

ez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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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
2010/05/09 20:44
食民魚肉
不思報償
復造新業
加倍奉還

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a93509) 於 2010-06-08 23:22 回覆:
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a93509) 於 2010-06-25 00:24 回覆:
法律規範在生活中的食衣住行無所不在
一介庶民的問題也是本人的問題
上述該管職責之公務員
手握生殺大權
卻沉迷於玩弄雞毛與令箭之遊戲
以彰顯職場上不凡之成就
本人看不下去
也不甘自求多福
當廣告文宣找適當的場合披露
裨益遍地開花
算有生之年
有益社會微不足道的貢獻

Sir Norton 魯賓遜,救命!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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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不治, 病因在此
2010/05/08 22:20
法官、檢察官的訓練、領導、懲罰都是滑天下大稽
如果此時來個群眾革命, 這些 「終生魚肉百姓的免罪貴族」
會是第一批上斷頭臺的渣滓
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a93509) 於 2010-05-09 00:57 回覆:

熱烈歡迎社會賢達一起愛國家社會、一起關心群弱勢眾呼籲司法公正;

更歡迎司法部門相關職權之執法人員、站出來為自己說句公道話,

否則群眾不滿情緒的移情作用,絶不會與執政者最忌憚的五都選戰之選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