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住居權利之保護
2010/03/30 07:57:51瀏覽893|回應2|推薦34

也不算什麼,工作與生活都在法律的規範

無所不在,普通的常識,知道些不吃虧

這一篇是保護自己住居權利提出於法院之事實與理由,經多年摸索,教你勿妄自菲薄,勿被該管之公務員給蹂躪  調股 99年度偵字第5978,5979號

一、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1前段之文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即43台上675判例之前段: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即應構成犯罪。

二、文中列舉之【【】】內,為不起訴之誤解或隻手遮天(標楷字體),則提出有明確再議根據之事實理由(粗新細明字體)

不起訴理由略指:又98126+++社區第十三屆管理委員會第6次委員會會議,總幹事報告第13點記載「369號裝潢施工完成【【c15戶透天厝之一】】,退回保證金支票兩萬元,另外施工中向社區購買磁磚做更換【【應持有人以保持原外觀求售,非業主向社區購買(該管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購買磁磚金額以市面售價來收取,收入金額納入社區管理費其他收入。」等情,有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購買之磁磚,12年來一直為持有人囤積於社區地下1樓貯藏室之非賣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委員會,二者均洵無權互易磁磚之持有人或所有權人間之關係,何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無授權,持有人更是無權擅自決議磁磚之所有權其歸屬為誰】】;可知系爭磁磚既屬社區住戶所有【c棟透天厝外壁所使用之專用磁磚,乃++建設贈與購屋者修繕時之備用磁磚,其使用所有權人即為c棟之購屋者,除c棟外管委會部分比例偏低,管委會部分之偏低比例,自無主張擁有該批磁磚所有權之理由,亦無予與出賣之資格,充其量僅為負保管職責之持有人身分。】,既由管委會決議通過將出售所得納入管理費內,並非由被告+++據為己有,難認被告+++涉有何業務侵占、背信犯嫌。堪認被告等所辯均洵非無據,應予採信。【告訴意旨:侵占之要件與管委會之決議無關,亦與管委會所為決議之『收入金額納入社區管理費其他收入,並非由被告+++據為己有』無關。而是在於系爭磁磚之由來,誰是『持有人』或誰的『所有權』歸屬有關。41台非52號判例前段: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實施侵占,出賣於人者,其目的既在於處分侵占物品。】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何公共危險、業務侵占、背信犯行,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三、  因此,磁磚使用之所有權已明顯,即便是區分所有權會議『都洵無權決議變易該批磁磚之所有權』,更何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無授權。管委會竟擅自『非法決議通過』將出賣所得納入管理費內之所為,即為非法變易。

191052號後段之判決旨意: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

    231915號前段之判例旨意:侵占主觀要件,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



















( 知識學習其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93509&aid=3897512

 回應文章

當歸(101)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請問
2010/04/03 12:27

如果屋後畸零地住戶共持分~

問題皆被共有人之樓下幾戶使用地稅也一起由沒使用的共持分人付'

'喔這好比日日行善ㄟ~

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a93509) 於 2010-04-03 13:31 回覆:

願復聞之


老查居士新書4-明月依然在心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晚安
2010/03/30 20:26

吉祥

這是很專業的

法律哦

多了解  也很好

謝謝分享

祝如意


<鏡煙湖>
山水田園詩
詠物懷人詩
佛宗禪理詩
抒情憶愛詩
鏡煙湖的世界,沒有亂耳的絲竹,亦無勞形的案牘,只有不愧對美好時光的詩,靜靜相伴……
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a93509) 於 2010-03-30 23:49 回覆:
銘謝蒙推
工作與生活
都在法律的規範
不覺得無所不在嗎?
也不算什麼
普通的常識
知道些不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