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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受害人請注意
2011/06/04 15:01:20瀏覽173|回應0|推薦2

立法院昨(3)日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來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各式貸款、基金、連動債、保單等金融商品發生消費爭議,將由金管會下設置的財團法人性質金融消費爭議機構處理,評議結果的效力視同民事法院判決。

 民眾購買根據三讀條文,「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等,並設「排富條款」,「金融消費者」為一般民眾,不包括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例如創投公司、上市櫃公司老闆等,將被排除適用。例如像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就不是保障對象;「一定財力」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新法規定,消費者於本法施行前已申請申訴、和解、調解、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者,得於不成立之日起六十天內申請評議;已逾六十天,得向金融服務業重新提出申訴,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得向新成立的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進入評議程序後,金融業者應負責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經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作成評議決定。 

評議須經當事人雙方接受成立,評議結果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將視同民事法院判決,但消費者若不滿意,還可再循法律訴訟途逕救濟。 

另外,金融業者若與民眾事前簽訂同意書,表明願意接受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就須接評議決定的額度賠償,不得拒絕。

設評議委員會,由九至廿五人組成。立院通過附帶決議,金管會應於十二月卅一前成立爭議處理機構。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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