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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會處理連動債銷售案件第一批評議結果
2009/06/04 19:29:35瀏覽763|回應0|推薦0

轉貼自銀行公會網頁

     

本次公布第一批計100件個案,係隨機抽選做為首次模型樣本,經逐案依據當事人書面資料,按照一致性的評議標準程序進行審查作業,最終產生出個案的評議結果。首批個案經統計,主要數據如下:

一、  本批案件(100)獲得補償比率占77%

二、  本批案件(100)未獲得補償比率占23%

三、  本批案件(100)扣除未獲得補償案件(77)之平均補償比率約為20.31%

四、  本批案件(100)平均補償比率約為15.64%

回顧評議委員會自去(97)10月間受命處理連動債銷售糾紛案件,迄今歷經創建法源與程序、試行和解、爭點類型化三大階段的探索與努力,其中影響重大者有下列三點,最為關鍵,亦最能彰顯本委員會獨立、公正、客觀運作與銀行業高度自律之精神。

第一、關於邀請爭議雙方到會試行和解,共處理239件,其中達成和解174件,未達成和解65件,和解率為73%,而達成和解協議的補償比率約為介於15%-20%間。藉此本委員會已充分瞭解複雜的連動債商品銷售時各種面向的爭執,以及爭議雙方不同的考量,試行結果收獲豐碩,成效良好。

第二、關於連動債爭議案件評議範圍經會議決議通過,評議不以申訴人申訴內容為限,應先就主管機關交辦事項(如高齡、最高學歷在國中以下、具傷殘證明等)及是否符合雷曼九大態樣先行檢視後,再就申訴人申訴事項爭點依本委員會編訂的連動債商品銷售過程爭議案件爭點彙編」(詳如附註)進行檢視。

第三、依據八大類型(詳如附註)完成爭點類型化暨一致性補償比率工作,已整理出107項具體爭點,按照銀行未遵行法令銷售缺失的情節輕重,並本於社會公義衡平原則,分成「重大」、「高度」、「中度」、「低度」及「無缺失」五大項。嗣後評議審查時,由評議委員依據申訴人陳述的事實及爭點,參照上述類型化分類鍵入一致性缺失評分程度,即可快速審理。

目前本委員會統計已受理案件數接近2萬件,希望藉由首
批評議結果的公布,促使並鼓勵銀行依循本委員會界定
補償的標準,儘速大量與申訴人和解。同時本委員會將
盡最大努力,消弭連動債銷售糾紛所引發的對立不安。
當然,本委員會必須強調,評議結果界定銀行如有銷售
缺失時,應衡平的給予申訴人補償,而不是賠付損失;
本委員會所作的評議結論並不是司法判決,連動債投資
人如果不能接受評議結果,仍然可以再循司法途徑,尋
求救濟。

本委員會預計於下(7)月中旬前公布第二批評議結果,

並援例放置於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網站首頁「最新消息」

供各界瀏覽。

委員會在此重申,已設置連動債查詢進度專線

02-2586-3660,連動債申訴人可於上班時間多加利用。

附註:

關於審查爭議案件的爭點類型化,所稱爭議案件係指申訴人指陳受訴

銀行及其所屬業務人員於銷售過程,有下列(八大類型)情形之一者:

一、申訴人未為相關信託契約之簽名或蓋章。

二、未對申訴人執行認識客戶(KYC)之程序。

三、未對申訴人購買之商品風險等級與風險承受度不符者進行確認。

四、未對申訴人說明產品條件(如連結標的、跌破下限條件等)。

五、未對申訴人揭露產品風險。

六、未定期對申訴人寄送對帳單或信託財產目錄。

七、系爭銷售過程行為抵觸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應注意事項

及本會相關公約與共通性自律規範之遵守者。

八、其他類似案件,如主管機關交辦事項(高齡、最高學歷在國中以

下、具傷殘證明等)及符合雷曼九大態樣等

評議委員會依據上述八大類型為主軸,逐一分類整理出107項具體

爭點,依照銀行未遵行法令銷售缺失的情節輕重,並本於社會公義

衡平原則,分成「重大」、「高度」、「中度」、「低度」及「無

缺失」五大項,據此審查,最後,應視個案各爭點(可能有一個以上)

缺失多或少,給予0%100%不等的補償比率。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  敬啟

                                                        98.6.4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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