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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3 15:15:32瀏覽147|回應0|推薦1 | |
修 法 一 法官裁定扣押之修法. (一)因疫情關係致觀光行業等有多數員工失業;這些員工多數是有家庭,須 負擔家庭開銷與房貸等,而要轉業的話,有可能會有年齡的問題. (二)而一般房貸大多二十年,家庭支付費用扣除後,房貸有可能繳了幾期甚 或無法順利繳付;我們當然希望他們能夠順利繳,但問題是再怎麼繳,也 會有無法繳付的時候. 貸款之銀行絕不會因疫情之關係,而給予不繳納之期數延長至四個期以 上;尤其央行條件制定以後,購屋者會再三考慮買房擔負的能力,因此要 在短期間內房子就可以賣得出去實在不容易. 而房子低價拋售有可能會有房貸無法完全清償的問題.生活終究是一大 課題. (三)央行制定之政策方向沒有錯,所以針對上述問題政府必須修法;茲以下 述說明: 1.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之法律規定:人民有生存權;因此民眾在無法正常 負擔貸款時,而遭致銀行聲請法院(法官)裁定假扣押(現金財產);而 此扣押之金額必須留一些生活費給予當事人生活.故,本人建議,扣押 七成即可. 而此債務人,倘欲政府機關聲請低收入戶者,是無法通過,因為其名下 有房產. 2. 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扶助)於承辦人審查資格時盼上述三 成生活等費用不要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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