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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在九月六日
2013/10/22 15:46:59瀏覽1535|回應4|推薦0

從王柯的「關說案」,到以檢察總長黃世銘為主的「竊聽、洩密案」,如今似乎打成一片混亂。

然而,究本追源,所有案情的「原爆點」是在九月六日特偵組的記者會上;只要把這個記者會的「問題」追究清楚,一切自然就有條理。

請問:特偵組為何史無前例地以記者會的形式公布「竊聽內容」?

首先,該竊聽內容是屬於「案外」的內容(也就是所謂的「辦甲案、聽乙案」。)依法,這些額外聽來的內容,無論有無涉及其他犯罪,都必須銷毀,也當然不能使用做為進一步辦案或訴訟的證據,更當然不能對外公佈。

如今,把必須銷毀、不得使用的竊聽內容拿來大張旗鼓開辦「關說案」,這,在法律上是完全無效的!

其次,又把必須銷毀、不得使用、不得流傳、不得公布的竊聽內容,拿來在記者會上對社會大眾公開發表;請問,這一條該怎麼辦?

把上面這兩段追究到底,不就很有條理,相當清楚了嗎?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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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kid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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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6 15:53

FYI.

中國時報 吳巡龍 <:time datetime="2013/11/06 00:00">2013年11月06日 04:10

另案監聽證據能力應容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E8%A7%80%E5%BF%B5%E5%B9%B3%E5%8F%B0%EF%BC%8D%E5%8F%A6%E6%A1%88%E7%9B%A3%E8%81%BD%E8%AD%89%E6%93%9A%E8%83%BD%E5%8A%9B%E6%87%89%E5%AE%B9%E8%A8%B1-20131106000468-260109

 


kidding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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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17:33

就因為是懂事的人才會有這樣的質疑!

當大家(尤其是法律業界及學界)對意外所獲資訊是否有證據力都還有爭議時,版主不宜大膽下定論,那與黃世銘亦無不同。

今天黃遭檢起訴,摘錄其中一段(參、起訴之理由,第八點)"本案所對外公布之內容,雖係因通訊監察他案所意外取得之事實,惟該部分的事實後已被採為林秀濤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11條第2 項等犯嫌之原因事實,而向台北地院聲請通訊監察,已成為「本案」即100 特他61號案件實質偵辦內容,因此對外所公布之事實即為本案事實。"供您參考。

檢方雖未直接說明意外取得之事實是否有證據力,但以此做為起訴理由之說明,是檢方認為這是他們的一般實務做法(common practices),還是因為意外取得之事實是否有證據力非起訴黃之重點而略過,則不得而知。


華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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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2 22:57
特偵組→「別有居心」。所以現在馬把黃綁在身上了,否則黃下台也不會乖乖[閉嘴]的,到時候馬也不好受。

kidding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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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2 17:40

胡適謂: 大膽假設  小心求證

版主似乎應了前言,略了後語。

"必須銷毀、不得使用、不得使用、不得流傳"源自何處 ,還請版主說明。

"案外案 監聽內容"之法律證據力豈容以大膽假設惚弄帶過,而據以下定論。

若如此簡單,精明如王、柯者,豈不早就讓馬一刀斃命。

Xuser(Xuser) 於 2013-10-22 18:02 回覆:
我把大家都當成是懂事的人,所以寫來總是僅量簡短,不用婆婆媽媽長篇累贅。你不懂,我也不想單獨解說,否則每個人都來一下,就麻煩了。寫網路文章,為的是消閒,不是要自找麻煩的也。請鑒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