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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台灣同胞"這個詞的問題出在那兒呢?
2018/12/02 03:06:00瀏覽95|回應0|推薦0

在台灣呢,我們要說到"台灣的人",我們會說:"我們台灣人"。要是說不慣,也可以說"台灣民眾",或者說是"台灣人"。以前宋楚瑜喜歡說"台灣鄉親",聽起來蠻肉麻的,但是意思到了,也還可以接受。

那麼,"台灣同胞"這個詞的問題出在那兒呢?比方說:"明年元旦要在市府前辦升旗典禮,因為好多「台灣同胞」在高雄已好久沒感受到愛國意識。",這句話,有什麼問題嗎?該怎麼說比較好?

首先,台灣人聽人說話時,非常敏感,他們喜歡"推敲"講話的人的"弦外之音",即便說話的人,努力辯白他"沒這樣的意思,是您想多了...",台灣人終究還是不會相信的,因為台灣人很聰明,他們寧可被騙,也不願受"言外之意"的侮辱,即便那個"侮辱"真的純粹只是意外。

打比方說,"台灣同胞"這個詞,弦外之音,言外之意,就等於是說:"你這個番”,”今天天氣好,我們這些高貴的人,心情愉快,就勉強賜座給你,把你也當人來看吧”,情況有點類似當年,蔣介石集團剛來到台灣時,說的”山地同胞”,當時蔣介石集團,也很納悶,這麼一句”貌似好意”的稱呼,怎麼就惹得原住民那麼不高興呢?等到他們終於弄清楚了,這個語詞在原住民的耳中聽起來有多麼惡意的時候,已經是很多年以後的事了。

所以,這句話如果說:"明年元旦要在市府前辦升旗典禮,因為好多我們台灣民眾,在高雄已好久沒感受到愛國意識。"...

可能會好些...

https://tw.news.yahoo.com/%E5%B0%88%E6%96%87-%E5%8F%B0%E7%81%A3%E7%95%B6%E7%84%B6%E4%B8%8D%E5%B1%AC%E6%96%BC%E4%B8%AD%E8%8F%AF%E6%B0%91%E5%9C%8B-060821327.html  

【專文】台灣當然不屬於中華民國

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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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報新聞

2019年8月10日 下午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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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揚明一路錯到底、令人遺憾

雅虎論壇於八月六日刊登一篇,由孫揚明署名的文章「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洋洋灑灑、縱橫論述,雖然筆墨橫飛、大言不慚,高聲吶喊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但可惜其錯引法律條文、立論誤謬、斷章取義事小,但危言聳聽、誤導視聽、誤人子弟事大。正如該文自己所言,曲解舊金山和約內容,一錯再錯、實在不敢恭維,真是服了他、竟能一路錯到底、令人遺憾。現在就讓我們依法論法,來撥亂反正,檢視該文之不實,以正視聽。

舊金山和約沒授權ROC擁有台灣主權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第一款:日本承認韓國的獨立,並放棄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治權、產權與債權。

第二款: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治權、產權與債權。

第三款: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部分庫頁島及鄰近各島嶼,依據1905年9月5日樸茨茅斯條約獲得之所有治權、產權與債權。

上述三款雖然遣詞用字完全相同,但從第一款明文指出,日本承認韓國獨立;第三款標明依據1905年9月5日樸茨茅斯條約,獲得之所有治權、產權與債權;而第二款僅只提放棄治產債三權,並無明文授權將台澎主權轉交給中華民國。

台北條約是舊金山和約衍生的子約

第二十六條,授權日本得以依據舊金山和約為主的實質相同條件,與中華民國簽訂子和約、雙邊和平條約,就是台北條約,即所謂中日和約的法源。切記,子和約當然無法自走砲,超越母和約的授權。

舊金山和約是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署,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生效,而台北條約是在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簽署,於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生效。試想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即已喪失對台澎治產債三權,那裡還有權力再把台澎主權授予中華民國?真是天才、異想天開。

台北條約效力只回溯到辛丑條約

台北條約旨在結束日本於中國戰場的戰爭(第一條),沒有將台澎主權授予中華民國(第二條),日本放棄在中國的所有特權及所謂不平等條約,只回溯到一九零一年到辛丑條約,根本沒有碰觸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第五條),況且該約已於一九七二年九月廿九日作廢。台北條約:

第一條: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治權、產權與債權。

第五條:茲承認依照金山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包括由於中華民國紀元前十一年即公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簽 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附件及補充之各換文暨文件所產生之一切利益與特權;並已同意就關於日本國方面廢除該議定書、附件、換文及文件。

台北條約換文自己承認流亡現況

一九五二年中華民國早已淪為流亡政府,其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之換文旨在遵守國際法則,自我證實並不代表全中國,行政範圍僅限於當初由麥克阿瑟將軍、第一號軍令所授權的軍事佔領地台澎,金馬不在授權範圍內。

(一) 照會 第一號全文如下:

關於本日簽訂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間和平條約,本代表謹代表本國政府提及貴我雙方所成立之了解,即: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上述了解,如荷

貴代表惠予證實,本代表當深感紉。

本代表順向

貴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葉公超閣下

河田烈 (簽字)

昭和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臺北

軍事佔領不構成主權自動擁有

國際社會自一六二五年荷蘭法學家、雨果葛魯秀斯發佈戰爭與和平法後,即遵循軍事佔領並不構成主權直接擁有,必須等到和平條約明文授權。只是中國仍然停留在古老斬草除根、佔地為王的封建思維,這當然不被國際社會接受。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二日蔣介石就曾,針對陳誠在記者會中說『台灣為剿共堡壘』的不當發言,發電文斥責:「台灣陳主席(誠)。昨電諒達。刻閱報并承重要同志來談,對弟在記者席上談話皆多責難,實令中無言以對,且聞弟對何浩若許多主張屬其轉達在京同志,此種作風仍是過去一套,毫未有自反改過之意,殊為弟危也。若經過已往重大教訓而竟對如此之大失敗猶不反省,對於本身之處境亦不顧及,此不僅不能成為政治家,而且令人徒增悲歎與絕望也。須知此時何時,台灣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無忌,大言不慚乎。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今後切勿自作主張,多出風頭,最要當以中央之主張為主張,如對記者所言則與中元文告完全背反,使中外人士對弟有莫名其妙之感,務望埋頭苦幹,思過自責,再不受人嫉忌,力避為人指摘,則公私幸甚。中O手起 子侵府机」

聯合國否決中國對美指控

國共內戰後中國總理周恩來曾指派伍修權為全權代表到聯合國指控「美國武裝入侵台灣」該案於1950年11月30日經第530次安全理事會會議表決以9比1駁回給予中國及國際社會一個非常明確的答覆。當天時任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大使蔣廷黻,亦對伍修權指控案投下反對票。這是聯合國的正式判決,台灣不屬於中國,是經過國際社會公開討論,結案的官方記錄,只可惜孫先生在研讀史料時給遺漏了。

台灣未列入ROC 憲法版圖

孫說中華民國在制定現行憲法時,台灣也有制憲國代,在法理上,台灣是這部憲法所規範的一部份;這是沒有疑義的。那麼我們就來看看中華民國憲法,究竟是什麼碗糕?台灣有被列入中華民國的版圖嗎?根本沒有。其憲法上的版圖,倒是列有包括業已獨立建國的蒙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台灣則從未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專題討論列入憲法版圖。在這個世界上,除了一些台灣政客外,沒人承認它,中國十三億人都拒絕它,他們有自己的憲法。它是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告,同年12月25日生效,蔣介石於1948年4月19日當選為首任總統,他於1948年5月20日宣誓就任,但於1949年1月21日下野,5月19日宣佈台灣戒嚴,5月26日坐船抵達高雄,12月10日蔣介石與蔣經國正式搭機逃亡台灣,台灣戒嚴已於1987年7月15日解除。中華民國憲法不在中國施行,卻擺在台灣被捧得像聖經一樣,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總統杜魯門於6月27日發表宣言「攻打朝鮮毫無疑問地表明共產主義已超越了使用顛覆來征服獨立國家,現在他們使用武裝入侵和戰爭。這違背了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而發布的聯合國安理會的命令。在這種情況下,台灣若遭共產勢力占領,將會對太平洋區域及美國於此區之維和勢力造成直接威脅。因此,我已經命令第七艦隊防止對台灣的任何攻擊。作為這一行動的必然結果,我呼籲台灣的中國政府停止對大陸的所有空中和海上行動。第七艦隊將看到這已經完成。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的源點。

杜勒斯詮釋舊金山和約

1951年9月5日杜勒斯在舊金山,向參與和平會議的各國代表發表演講,對於太平洋戰爭和平會議之所以拖延六年才召開提出說明:「不幸地,盟國政府對中國内战的態度,無法凝聚普遍國際共識,誰有權利和能力,代表單一中國聲音來切結和平條件。有些認為這個政府適合,有些認為另者合適,有些懷疑兩個無一符合。當前沒有任何有關中國的作為可獲多數,因此盟國面臨了困難選擇。他們可以延緩與日本的任何和平,一直等到他們能同意,在中國有一個,具備合法與威信的政府。然而,就因中國內戰和國際對中國意見分歧來處罰日本,它是錯誤,殘忍和愚蠢。另一種方法是,每一個盟國可以拒绝與日本簽定和平條約,除非它所選擇的中國政府也共同簽署。那我們確定,在眾多與日本開戰的盟國,日本僅只獲得小規模的和平。的確,沒有理由相信,作為重要一方的日本,會願意合作將計畫徹底執行。對這事施壓,將在日本造成怨恨,而在全世界遭受嚴重威脅,在最需要大團結當前,它將刺激並加重盟國的分裂。剩下的選擇就是,在沒有任何中國的共同簽署下,盟國廣泛地締結和平,讓日本與中國去締造他們的和平,當然,在條件上將會完全保障中國的權利和利益。」

美國被和約授權為二戰後台灣主要佔領權國

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國際社會共同決議台灣在二次大戰後應有的法理定位與走向和約第23條授權美國為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第4條a款:依據本條 b 款之規定,處理日本與在第 2 條所列舉區域內日本國民之財產,及他們向目前在該地區管理當局與其住民 (包含法人) 包括債務的索賠;和在日本處理該當局與住民的財產,及該當局與其住民向日本和日本國民要求包括債務的索賠,應依據日本與該當局之特別協議為之。同盟國與其國民在第 2 條所列舉區域內之財產且目前尚未歸還者,應由管理當局依現狀歸還 (在本條約中所指之國民皆包括法人) 。

第4條b款:日本承認美國軍政府或依循其指令,在第2和第3條中所提的任何領域,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依據1952年舊金山和約授權,美國政府制定諸多法案:1954共同協防條約、1979台灣關係法、1982六大保證、2018台灣旅行法、亞洲再保證倡議法、台灣安全加強法、台灣國際參與法、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案,來保障台灣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國防安全、生活自由與政治民主,美國捍衛台灣的立場與行動,前後一致、從沒改變。

美國詮釋台灣現況

2004年10月25日美國前國務卿鮑爾說:「世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沒有獨立,她此刻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依然是我們的政策我,們堅定的政策。」2007年8月30日美國前白宮國家安全會議亞洲事務資深主任韋德寧說:「當前台灣或者中華民國並非國際社會的一個國家,美國政府的態度是,ROC、中華民國是一個未定的議題,而且正如您所知很多、很多年來,這個議題都是未定」。

潘基文誤解2758號決議

2007年7月27日聯合國前秘書長在面對媒體詢問「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案」時說:「聯合國會員資格要由聯合國會員國決定,聯合國的立場依據,聯合國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文確認,中國政府是唯一且合法代表全中國的政府,聯合國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潘言隨即遭受美國、日本、加拿大、歐盟等國際社會的抗議。2007年8月16日美國代表處發出電文證實,潘基文經與美國駐聯合國大使哈里札德討論,有關台灣地位的聯合國措辭等議題後,潘基文說,他最近的公開談話言過其實,並允諾聯合國將不再使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措辭。

美國聯邦法院判決

2008年3月18日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法官蘿絲美麗柯祐,在林訴美案的判決書上說:原告 (台灣人) 基本上在過去近六十年來是沒有國家的人民。1945年麥克阿瑟將軍所頒布第一號軍令,竟是最後一次對台完整清晰的權威聲明,人們可以理解並同情原告,渴望他們在世界上的地位能夠正常化。然而原告仍處於國際邊緣,不是因為他們被美國或世界其他國家所忽視。

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哥倫比亞區巡迴法庭巡迴法官布朗,在林訴美上訴案判決書說:美國與中國在過去六十年的喧囂動盪,徒陷台灣住民於政治煉獄,此期間台灣人民一直生活在,毫無一致認知的政府。務實言之,這意味著他們在國際社會中,沒有確定的地位,而這已影響到人民的日常生活。

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判決

1980 年6月12日東京高等法院吉田法官,在林金彬訴日案判決書說:在世界人權宣言有一個條款,即「任何人不任意被剝奪他的國籍,和拒絕其改變國籍的權利」〈第15條 (2)〉。「任何人不任意被剝奪他的籍」,恰當的解釋為「沒有正當理由和正當程序,任何人不應任意被剝奪他的國籍」。將「任意」解釋成片面的國家,這是過於嚴重和窄化。如上所述,台灣人喪失日本國籍,是因戰後割讓領土,伴隨著國籍改變。而國籍改變,導致領土割讓,通常是明顯或含蓄地由條約提供。所以應該把世界人權的旨意,不禁止全面性地變更國籍,解釋為任意地剝奪國籍。因此,台灣人在日本與中華民國和平條約,依正當程序和正當理由而喪失日本國籍,並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有關日本高等法院判決台灣居民喪失日本國籍案例詳情請參閱日本國際法年鑑1982年第25冊第177頁(6)〉。

1972年9月29日台北條約終止,台灣居民依附中華民國的國籍也頓失法源。日本轉身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日本高等法院指稱,『因此從領土的考量,那些未曾取得日本國籍的居民,在日本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聯合公報的範疇,應被視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Therefore, in consideration of domain, those inhabitants never regained Japanese nationality shall be deemed to acquire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ground of the Joint Communique of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參閱1982年日本國際法年鑑第25冊第176 頁最後一段Page 176 THE JAPANESE ANNUAL OF INTERNATIONAL LAW [No. 25, 1982] 〉。

聯合國2758號決議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所以自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通過後,任何打著中華民國旗號的人事務,都自動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但,不管是日本與中華民國的台北條約,或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聯合公報,其涉及台灣領土部分,都是遵照舊金山和約第26條的授權,它並沒有把台灣的領土主權,授予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不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台灣根本就不是中國或日本不可分割的固有領土,日本高等法院法官說台澎非其固有,而是日本得自馬關條約的領土,但是在舊金山和約與台北條約中已經放棄。其實,自1662年起,台灣已經被荷、鄭、清、日多次轉手割讓了,現在該是台灣正視歷史的時刻。

ROC寄生於台灣

1945年中國內戰,國民黨失利,美國伸張人道主義,收留蔣介石及其黨羽,讓其逃難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寄生台灣,開始其流亡歲月。1949年蔣介石斥責陳誠電文,已明確告知世人,台灣領土不屬於中華民國。1950年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530次會議,已正式告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不屬於中國。七十四年的歲月已經過去了,現在該是台灣人民覺醒,去正式面對歷史,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台灣。中華民國不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主權獨立國家,目前寄生於台灣,是台灣邁入國際社會的拖油瓶。台灣如果不想淪落成今日香港的悲慘困境,請勇敢地站起來,甩掉拖油瓶,來擁抱愛好和平、民主、自由、人權和尊嚴的台灣。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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