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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09:25:48瀏覽332|回應0|推薦0 | |
雖然明知道這有可能是"假新聞",但我還是幫這個原PO提出一個解決的辦法: 1.千萬不要離婚,一離婚,沒有名分,這個法子就沒效果了。 2.千萬不要上當,真的去嫖或找小三,一旦在外嫖被捕,輕則名聲受損,重則老婆會以"無過失一方"申請離婚,一但被法院判定"過失一方",非但不能拿老婆""同意自己可以去外面嫖""為藉口來抗告,反而被法院以"無悔意"加重其刑及罰則,更划不來。 3.當判決離婚時,有過失一方,會因"道德瑕疵"拿不到孩子的撫養權。 4.然後法院會判決,有過失一方"需給予足夠的贍養費",想想看,如果你一個月收入五萬,而法院根據"無過失一方"所送過來的估價清單,判決你一個月須給足"四萬元"贍養費,你剩下一萬元,能住那兒? 5.房子也危險,假如你有一套房子,就算是登記在你名下,老婆沒出過半毛錢,也沒用,法院一判決,就是"老婆得一半",這是因為根據婚姻法,夫妻共同所得,離婚各拿一半的概念。 6.到時候,通常調解委員會,會要你拿出另外一半的錢,來"購買"前任老婆那一半。 7.也有可能會勸你"就算了",或以"適當的租金"(如5000元),來抵免"贍養費",如"贍養費扣除房租後,"只需"35000元",然後"有過失一方",會被趕出家門,另外租房子。 8.還有很多,想到再補充... 總之,一失足成千古恨... 你要是以老婆不肯履行"同居義務"來抗告,可不可行呢? 答案是:不行... 因為根據法律精神,所謂"同居",是居住在同一個戶籍地。跟那檔子事,一點關係也沒有。 在同一個戶籍地,他看得到你,你看得到他,就算沒談過一句話,沒遞過一樣東西,沒正眼瞧過一眼。也是完成了法律上的"同居"。 你要想用"關係霸凌",說他冷落了你,...可行嗎?...還是不行...因為關係霸凌,很難定義,只要對方說:我沒這樣認為,關係霸凌就不成立了。 總之,老婆不理你,只能吃悶虧,真的找小三,麻煩在眼前。 台灣的婚姻,是吃人的禮教,可怕得很哪... 原PO先生,有一個辦法,有些狠,也很可恥,但有效,不知道你有沒有耐心使用... 那就是: 先寄一封存證信函給老婆,提起同居之訴,說自己因為心靈之所需,必須到"某某地點"淨化心靈,但基於"婚姻信賴原則",請她一起同行,前往"同居",若是無法前往,"請提出不可抗力因素"以資證明。 地點選得越偏僻越好,理論上,老婆如果不清楚這一方"存證信函"的威力有多大,她可能會不屑一顧,也不當一回事,以為你在搞笑。 記得,每一個月要寄一次,大意是寫說:你上個月沒來,我又沒收到你不能來的"不可抗力"原因,所以我覺得是不是你的問題,這讓我覺得,我們的婚姻信賴出現了瑕疵。 當然老婆不會理你。 很好,繼續... 等到積滿了十二封,如果保險一點,多一兩個月也行啦... 你就可以到法院,提起婚姻失效之訴,保證成功,而且你是"無過失一方", 勝券在握... 請參考前面第一到第八點...你完全勝利... 老婆提什麼抗訴都會無效的...她會變成,完全什麼都沒做的"過失一方"... 很神奇吧.... 法律真有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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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