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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9 20:37:31瀏覽240|回應0|推薦0 | |
根據:刑法第24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理論上,只要那隻狗,有無故對你吠叫,或無故衝出來的動作,那麼,你就可以悠悠的拿一隻高爾夫球棍,或球棒,或是一支扁擔,磚塊也可以,在地上順手拿來的武器都沒關係,對著牠,狠狠的打,打到頭破血流,當場死亡都可以。 然後再依刑法第24條第一項,主張自己"受到驚嚇,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依法執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保證無罪,連民法"毀損器物罪"也免罰。 要是事後,有醫師診斷證明書,可以證明"事件過後,導致驚嚇,無法入睡,噩夢連連",再來向飼主請求"精神賠償",也是有相當高的成功機率。 有養狗的,注意著點,聽不爽也勿噴,咱只是"就事論事",順便跟那些"被狗嚇到"的人,說說他們在法律上該有的權利。 不說誰好或誰壞,在法律還沒修改前,刑法24條第一項緊急危難處分權,人類還是有的。 這條法案的第一項,主要的目的在於緊急制止危難的發生。好比有人拿數位相機向你砸過來,你眼明手快,搶下來,順手一摔,把數位相機摔個粉碎。這就是"緊急處分"。 在這種情況下,數位相機是"兇器",摔壞了,就是你"適時制止危難的發生",相機主人不得向你訴求任何賠償。你要是沒受傷,可是內心受到驚嚇,就可以告對方"殺人未遂"。可是你若是被砸中,受傷流血,對方就是"傷害罪"。 所以只要狗吠人在先,人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打那隻狗,打死也沒關係,因為這是刑法24條第一款,賦與人類的"緊急處分權"。 因為學校課本沒教(或不忍心教,怕人類因而有恃無恐殘殺動物。),所以很多人對於這個權利並不熟悉。 可是,該懂的還是要懂一下,真要是遇到了緊急狀況,至少在當下可以知道直接把那隻狗殺了,沒關係也不用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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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