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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革命黨黨章(下)
2013/12/25 22:07:26瀏覽124|回應0|推薦0

第十四條

黨主席職權如下:

一、 召集及主持全委會、全代會及其他黨內重要會議、活動。

二、 經全委會同意,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 指定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六款之全委會委員

四、  提名廉勤會及各委員會之委員與顧問,由全委會決議免。

五、  向全委會、全代會或全國黨員大會提案。

 

第十五條

本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由黨主席提名,並經全委會同意後聘免之。

秘書長承黨主席之命,辦理本黨事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辦理本黨事務;各工作會主任辦理各會之相關事務。

 

第陸章 全國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黨設全國委員會,於全代會閉會期間,為本黨最高黨務機構      。全委會委員人數最多不得超過卅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黨主席及秘書長。

二、現任縣()以上政府首長。

三、立法院黨團正副召集人,任期與其黨團召集人任期同。立委人數不足以成立黨團時,立委

即為當然委員。

四、各縣(市)議會黨團正副召集人,任期與其黨團召集人任期同。

五、經全代會所選出之全委會委員,人數以十人為限,任期與其全代會代表任期一致,連選得

連任。

六、本項一至五款人數不足卅一人時,得由黨主席依功能及需要指定黨員擔任全委會委員,指

定名額最多不得超過十名,任期與黨主席任期同。全委會每月應定期集會一次以上,由黨

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七條

全委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協調黨務之推動。

二、對黨主席提出之重要人事任命案,行使同意權。

三、向全代會提出黨章修正案,擬定本黨政綱,制定黨章所規定之各項辦法。

四、擬訂各級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

五、依第拾章規定,辦理本黨之提名。

六、議決本黨之預算、決算,並辦理經費稽核。

七、推選代理主席。

八、其他提案之議決。

為執行前項第六款之職權,得經全委會決議,委託專業稽核人員,辦理稽核事項。

前項第八款之提案,得由黨主席、秘書處、提案人所屬黨團,或由全委會成員三人以上連署提出。

 

第柒章 廉政勤政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黨設廉政勤政委員會(以下簡稱廉勤會),監督本黨公職人員及公職候選人操守及勤惰。

本黨公職人員及公職候選人有接受廉勤會監督之義務。廉勤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任期兩年,得連任,由黨主席提名社會賢達及公正人士,得經全委會委員二分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任命。

廉勤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廉勤會對本黨籍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有違反黨紀或重大決策、嚴重破壞黨形象、疏於問政或怠於服務,得給予:罰金、口頭糾正、書面糾正、停止黨權、撤銷提名、註銷黨籍或開除黨籍處分。廉勤會之設置與作業辦法另訂之。

 

第十九條

本黨公職人員於參與本黨推荐時,即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向廉勤會申報並公佈財產。本黨並得派員或委請公正單位查核。

 

第二十條

本黨各級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於任職期間不得與其所監督之政府      機關及公營事業有營業及非法關說之行為。

 

第捌章 顧問

 

第二十一條

本黨禮聘顧問若干人,得列席全委會會議,對重大政策與黨務發展方向,提供意見,並備諮詢。其人選由黨主席提名,經全委會同意後禮聘之。

 

第玖章 議會黨團

 

第二十二條

本黨立法院黨團由現任立法委員組成。委員人數達三人(含)以上時,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得設副召集人一至二人,任期由黨團自行訂定。

立法院黨團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所定之職權,訂定並推動本黨政策。

立法院黨團得視實際需要,設諮詢及幕僚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本黨直轄市及縣(市)議會黨團由現任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員組成,互推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任期由黨團自行訂定。

 

第拾章 推薦參選

 

第二十四條

本黨候選人之推荐,應以民主化、制度化方式為之。

 

第二十五條

本黨推荐之候選人產生方式為提名、徵召及開放三種。其審查及產生辦法另訂之。

本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簽定參選協議書。候選人於競選期間或當選後擔任公職任期內,違反該協議書規定,應依協議書之規定予以處分。

未經本黨推薦,逕行參與公職人員選舉之黨員,註銷其黨籍,且兩年內不得再行入黨。但經全代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恢復黨籍者,不在此限。

 

第拾壹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黨經費來源:

一、黨費。

二、捐款。

三、政府補助之政黨補助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黨財務公開,每年經費收支報表需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佈之。本黨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拾貳章 黨章修訂

 

第二十八

條經全委會決議,或全代會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向全代會提出黨章修正案。

 

第二十九

條黨章修正案須經全代會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之。

 

第拾參章 附則

 三十 條本黨黨章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偶速小麥2008/09/10 02:29 回應

機車用的道路與一班車輛獨立出來

有違道路平等使用

我較推薦歐美國家的均等路權

烈士No.12008/09/10 14:51回覆

你好, 宣言中解釋得很清楚, 平面道路給所有車輛走, 包括機車汽車...,  高架道路因機車重量輕, 體積小, 不需跟沙石車去擠, 建一條給砂石車走的高架路可建300條給機車走的路,    走自己的路不是比較舒服, 當然短期可評估一些高架和地下道給機車走, 因原本很多可走機車的路段突然禁行機車太沒道理, 可先恢復機車通行, 長期以走自己的路為目標,  況且台灣以後是機車模範島, 是歐美的榜樣和燈塔. 而重型機車大大小小很多, 真的太大當然就走沙石車的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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