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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9 03:18:01瀏覽1947|回應3|推薦39 | |
民主的基礎在言論自由----台灣現在的許多”言論自由”幾乎是”造謠生事”,司法途徑敗訴後,又拒不履行”民事的回復名譽”的處分!! ”言論自由”是台灣媒體所追求的,得到了,也是由媒體引發的,開始走向邪路!! 選舉的本身就是一種範圍廣泛的社會教育,經過多次的”負面選舉”策略的操作,電視媒體的及時性更是變本加厲,不僅是”狹隘偏激”更是”負面思考”的傳播平台----幾乎是任何議題的評論,都是以”邪惡”的價值觀進行批判。 任何實踐的措施,總是有可改善的地方---陽光普照的大地陰影也是越強烈的 ---正面積極的價值觀,引導人們思考如何在”實踐中逐步完善”,這會是內在的啟發”想法子”的動力,是創造性的思維,推動建設性的作為;信心來自於實踐,自信帶來希望和快樂是能夠與人協同合作的基礎 : 是因自信而產生的”相信”,這樣的社會是健康陽光的,和諧快樂的!! ---負面消極的價值觀,潛意識中失敗的陰影無時無刻的在思維中盤旋,總是怕受到算計卻又無時無刻在算計別人,不敢與人交往,不敢邁出第一步,”凡事都反對”,”狹隘被迫害的妄想”更讓自己退縮在陰暗中,湯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5 April 1588 – 4 December 1679)在”利維坦”(Leviathan)中描述 :(Of the Natural Condition of Mankind, the life of man, 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人生在自然狀態下是”孤僻、匱乏、猥祟、愚鈍又淺陋”。 這樣的社會是猜忌的,憤怒的,抱怨的,分裂沒有願景的!!
新新聞的”嘿嘿嘿”是導引”言論自由”走向邪路道路的”始作俑者”的媒體之一!! 還沒提出大法官釋憲前,在網路發達的今天很容易的可以查到,有新聞報導 : 楊照表示“不想付錢也不願道歉”!! 如今,法律賦予人民”追求正義”的程序都走完了,新新聞應該”服從法律”以行動作個好示範,協助教導台灣的政治人物,媒體----在追求”民主”時,要尊重”司法”的裁判----就像運動員必需接受"裁判的判決"!! 民主的多元及對”自由意志”的尊重,每個”自我”都復活了,不免膨脹;膨脹的”自我”造就擁擠的社會,能縮小自我留出空間最好,不然,就應該尊重”司法”的要求!! “屁”被許多的當事人自訴” 損害名譽”的民事官司也是定讞但“屁”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因是民事案,公權力不會”主動強制”,這種行為---不僅是傲慢,更是另一種”流氓”形式的嘴臉!! 傲慢---的內涵元素之一,就是不尊重”他人的自我”及社會的”公義”規範!! 流氓---的內涵元素之一,就是”不然,你要怎樣!!” 徐乃麟,一個藝人,被鄭弘儀自訴” 損害名譽”的民事官司----經過司法途徑並履行法院公證的和解條件----這是”尊重”自己及”法律”!! 奥古斯丁認為,上帝賦予人自由意志只是為了人能正當、正義地生活:自由意志不接受任何外在法則,否則它就不是自由意志,但它有自己給出的法則。 自由意志是每個人賦得的權能,因此,它是一種普遍性力量。 作為一種普遍性力量,自由意志所決斷的意願,從而所採取的行動,都必須是可普遍化的。 也就是說,當所有的個體意志都決斷同樣的意願而採取同樣的行動時,自由意志不會陷入自相矛盾。 自由意志陷入自相矛盾表明自由意志否定了自己所意願的東西,或者說,自由意志”意願了自己所不意願”的東西。 竊據他人財物。如果我在意志上決斷了這樣的意願,即竊據他人財物,從而採取相應行動,那麼,基於這種意願的行動一旦普遍化,別人也照樣可以竊走我的所有財物。 但是,我之所以竊取他人財物,恰恰是為了擁有它而不是失去它。 也就是說,當我在意志上決斷“去竊據他人財物”這種意願時,我的意志實際上已陷入自相矛盾:它意願了自己所不意願的。 行為表現和言詞表現的一致------成為”是否值得尊重”最根本的判斷標準!! 呂秀蓮說,新新聞的報導是她一生最大的污衊,她等了這麼久,新新聞卻一直沒有表達歉意,希望當時涉案的被告能在5天內,在4大報刊,按照法院判決主文文字與理由,刊登1天的道歉聲明。 中國時報有篇評論----值得讀一讀,想一想!! ********************** 判命道歉 能夠回復名譽嗎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民法規定名譽權受侵害者得向法院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司法院做出釋字六五六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的保障。(I.E. 自我羞辱應是”自我意願和行為”的自相矛盾!!) 此項釋憲種因於近十年前《新新聞》刊出〈嘿嘿嘿〉報導,經呂秀蓮前副總統以其不實,損害名譽,訴請賠償,獲判應由《新新聞》於四報刊登道歉聲明及判決主文暨理由定讞。《新新聞》乃聲請大法官解釋民法容許法院判命登報道歉為違憲。當年轟動社會的政治訴訟案件,今已事過境遷;遺留的憲法問題,則因聲請釋憲而依舊餘波蕩漾。(I.E. 嚴格的說根本就不是憲法問題,應視為”輸理不輸氣,輸氣不輸嘴”而在輸了”理”,”氣”,”嘴”後,牽拖大法官的釋憲遂行”說不出口”心意----和“屁”的好幾起申請大法官的釋憲作為有沒有類似??) 法院判命侵害名譽的加害人登報道歉,向來司空見慣。現在能在釋憲的殿堂內,就法院判命登報道歉如何始符憲法要求,正反俱呈,仔細推敲權衡,乃是法治進展中具有社會教育意義的一例。本案中超過半數的大法官提出協同或不同意見,引起的思辯迴響,不同於一般。 本案解釋並未認定法院判命登報道歉當然違憲,但是強調應該避免強制加害人做出「自我羞辱或損及人性尊嚴的道歉。」解釋理由中指出,法院應先考慮由加害人付費,刊登澄清事實聲明、被害人判決勝訴啟事或將判決書內容登報等等途徑,如果認為還是不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時,法院判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才算是必要手段。大法官是在提醒法院,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的手段,未必理所當然,法院必須仔細權衡情節輕重,優先考慮其他的救濟方法;要將登報道歉作為最後不得已的手段,才符合憲法同時保障名譽權與不表意自由的意旨。大法官發人所未見,勢必為日後法院處理侵犯名譽的民事訴訟案件注入新的憲法視角! 此案有八位大法官提出個人意見,固然針鋒相對,呈現了多元的司法思考;但也精采紛陳,多少彌補了此項憲法解釋因為共識範圍有限以致射程不足的遺憾。八位其實可以分為四組而各有強調。 審判出身的徐璧湖、池啟明大法官擔心如此解釋是對法院越界下指導棋;其實如果法官判命刊登道歉啟事時,都能本於憲法考量名譽權與不表意自由如何兼顧,並在判決書內交待理由,聲請釋憲自會顯得多餘。 林子儀與許玉秀大法官,則對多數同僚不肯正面交待民事與刑事是否應在相同基礎上思考憲法問題,不以為然,林大法官詳細分析此中應有的拿捏,特別指出被害者是一般人或是政治人物、涉及公共利益的程度等等,均可左右賠償責任的歸屬。他的見解,很可作為未來法院判案的引據。 本案的核心爭點,還是在於法院判命道歉的適憲性。 許宗力與李震山大法官高度質疑道歉處分,認為道歉幾乎必然招致自我羞辱,傷及尊嚴;(I.E. 孰令致之? 孰令由之?) 陳新民與陳春生大法官則是衛護道歉處分,以為即使加害人不是誠心道歉,也可安慰被害人。 雙方各有堅持,也都言之成理。雙方均從「同理心」出發,卻得出相反的結論;日本最高法院在類似案例中討論良心自由的問題,李震山大法官卻在協同意見書中透露了必須割愛的無奈,均可見此中價值取捨之艱難。 可喜的是,大法官們就事論事,更像是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的切磋,完全超越政黨政治立場的可能指涉,允為公共議題討論的範例。 公開道歉,是自願和解的條件,還是判決強制表達的內容,不能相提並論。 法院判命登報道歉,離不開社會生活衝突裡面難解的人性習題,也才如此扣人心弦。 道歉是懺悔還是羞辱? 不肯道歉是拒絕懺悔還是拒絕羞辱? 為何強制加害者懺悔? 是否受害者才有資格寬恕? 都值得一問。 以羞辱作為救濟手段,是要加害者親身體會受害者的傷害; 用寬恕做為救濟的昇華,則是在學習放棄報復以為超越性的示範。 這類難題,其實並不只在《新新聞》與呂秀蓮身上出現,二二八事件、范蘭欽事件、莊國榮事件、南京屠殺事件…都有,誰該道歉? 對被害者是否真有同理心? 不依不饒究竟要到什麼程度? 希望大法官們認真嚴肅的思辯,能對台灣進行社會和解提供一些理性的啟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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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