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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勞工的心聲(二)
2010/07/19 14:20:54瀏覽1382|回應0|推薦4

我的官司打贏了,在此願意把自己的經驗與大家分享,首先我把案情經過向大家報告一下:甲公司具有乙級營造廠的資格,多年來都向「台電高屏區供電營運處」標工程,乙公司為甲公司的合作公司,雙方簽有勞務契約,乙公司負責工程進行時所有的勞務工作,乙公司的小老板(大老板為其父親)兼任工地主任。

台電是我所接觸過工程界要求最嚴格的公司之一,對於其所發包之工程都要求有專責的勞工安全衛生工程師在現場監工,並於開工之前要呈繳勞工安全衛管理計劃書類、及工程品質等相關書類,經台電核定後方可動工。

乙公司為了急於工程的進行,臨時要找具乙級資格的安全衛生工程師,因本工程需要二名安全衛生工程師,經朋友推薦去應徵並被録用,另一位則是由乙公司借牌沒有實際上班。

因為以往工作的經驗,當時我要求簽了一份簡易式的合約,合約中明訂相關工資和工作的規定,乙公司的大老板同意合約內容後,並以甲公司的公司章蓋在合約書上,工程的進行是自979月份開始,我們施工的地點為台電核三廠附近(恒春),每天都是由高雄往返早出晚歸。我個人的勞、健保則是由甲公司代為投保。

981月份起本人就開始無法的正常的領取薪資(979~12月薪資是由甲公司給付,每月定時匯入我銀行帳號),`98年過年期間,我曾多次向乙公司大老板請求發放薪資,他們都說因為台電沒有放款,要我共體時艱。此期間;甲公司己將我勞健保轉入乙公司,而我並未被告知。

因為趕工的關係,23月份是工程最緊鑼密鼓的時候,乙公司的小老板(也是工地主任)經常用其三寸不爛之舌向我曉以大義,為了配合工程進度,我也就相信他的誠意,相忍為完工。

工程的完工時間是在984月初,我個人因為己幾個月未領薪資,逐向小老板請求發放薪資,然至此開始;乙公司的大、小老板就此消失,無法再連絡上。

我打電話向台電承辨人詢問,台電承辨人告知;工程每一階段的款項都按時的支付給甲公司。我自知可能碰上了無賴的工程公司,對方擺明的是用完即丟。我當然是心有不甘,半年來這樣的努力與奔波,那有公司是這樣欺負人的。想想自己的權益,必需靠自己努力去爭取,否則自己是一毛錢都拿不回來,我開始為自己搶救薪資大作戰。

我自知要在法律上討回公道,不能口說無評,必需有白紙黑字的証明。我於9864先發了存証信函給甲、乙公司,主動解除合約中的勞資關係,並告知我將向法律爭取權益。甲、乙公司並未理會,也未向我主動連絡。

6月中旬我首先向高市勞工局陳情,從6月到9月勞工局開了三次的協調會,第一次協調會甲、乙公司都未出席。第二次協調會甲公司的經理、和乙公司的大老板都與會,並同意將積欠的薪資在810前匯入我的帳戶,但又黃牛了。

我再度向勞工局反映,勞工局又召開第三次協調會,只有甲公司的經理出席,甲公司的經理向勞工局說;乙公司的老板跑路了,而且我的勞健保早在981月份就已轉出到乙公司,我的合約是乙公司老板簽的,和他們沒有關係。協調再度破裂,勞工局要求甲公司在協調書上簽名,甲公司拒絕簽名。

我也發現勞工局的協調,並沒有任何的約束力或強制能力,如果廠商不鳥你,勞工局也沒有任何的辨法。勞工局唯一的效用是他們會將協調的結果具文告之,這些文件都是可以在向法院提証時的依據。

我於98910日向高雄地院提起民事假執行訴狀,向甲公司請求薪資給付(自己寫  網路上可以找到格式),法院民事庭共開了四庭。在法庭上甲公司不承認我向法院提呈的合約書,甲公司說是乙公司盜用甲公司的印鑑私自和我簽的,甲公司並不知道有簽約的事,甲公司把責任完全推給乙公司。

我在法庭上向法官陳述,若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盜用甲公司的印鑑和我簽約,為何甲公司不去告乙公司偽造文書,法官也問甲公司有沒有對乙公司提告,甲公司說沒有,此時法官心証己成認為合約是有效的。

甲公司也向法庭陳述,我的勞健保是乙公司在981月份主動要求甲公司轉出,所以我的薪資問題己轉到乙公司,和甲公司沒有關係。因為他們轉出轉進問題,我981月分的勞健保費未繳,後來在986月份被勞保局追繳,我才知道其中原委,我也向法院提出向甲公司求償一個月的健保費。

我向法院庭長報告,甲、乙公司將我的勞健保轉出、轉進,從未告知我,我也完全不曉得,直到986月我主動離職去勞保局調資料才知道原委。我也向法院証明,我的工作標的是甲公司的工作,我從未在乙公司做過任何工作,我所擁有的台電工作証也是甲公司申請的,法院也向台電公司事實查証,在第四庭時法官宣佈辯論終結,415宣判,宣判是以書類告知不用到庭。

我於99421收到判決書我勝訴。但判決書上載明;若不服本判決可於送達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法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若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

甲公司於99513向法院提起上訴狀,經法院審查認定其上訴不具理由,法院予以裁定駁回。法院於99623發了一份民事判決確定証明書判決裁定。甲方礙於假執行即於629將積欠薪資匯入我的帳戶,包括我求償的勞健保費。

甲、乙兩公司不只是積欠我薪資,同時也積欠其他的工程費用,比如說;工地的測量費用,另外一位工安工程師的薪資,因為他們沒有和甲、乙公司簽合約,所以也拿不到工程費用或証照費用,只有認賠。或許還有其他的協力廠商也受到他們的欺騙,因為領域太廣我也不得而知。

對於這樣的營造公司,他們會設下許多的陷阱,也可能之前他們用同樣的手法坑了很多勞工、或是協力廠商,若是沒有合約或是相關証明的文件,也只能自認倒楣,對他們無可奈何。

勞工們!為求自保,對於自己無法評鑑好壞的公司,和公司簽定期或不定期的合約是非常重要的,只要有合約在就是對自己工作上的一個保障,我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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