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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損失新規定
2009/07/14 14:54:31瀏覽1105|回應0|推薦0

年底各營利事業均會進行商品及固定資產之總盤點,盤點過後難免會發現商品過期、變質、破損、或固定資產毀滅、廢棄等需要報廢之情況,此時營利事業該如何處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程序又再度大幅放寬了,根據財政部日前最新發布的解釋令,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營利事業有前述報廢情事,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已不再侷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才能適用了。
  以前對於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言,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或是過期商品等,欲列報報廢損失還得事前報備或報請監毀等程序始能認定,不但公司需要多一道申請程序,同時也增加稽徵機關之行政成本,基於簡政便民的原則,財政部決定大幅放寬營利事業報廢損失之規定,由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之。
  至未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其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該局特別呼籲,修正後之規定係於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稅務法令之變動,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歐稽核
  聯絡電話:               06-2298014        
  彙總編號:980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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