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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遺產及贈與稅法增修前後贈與稅免稅額及稅額計算
2009/07/01 17:33:18瀏覽3990|回應1|推薦0
* 本局新聞
主  題98年遺產及贈與稅法增修前後贈與稅免稅額及稅額計算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有關贈與稅部分,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修正條文係於98年1月23日起適用,故贈與行為發生於生效日以後者才有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仍應適用舊法規定。換言之,98年度之贈與,其稅額計算方式會因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正條文實施前後而有不同。
一、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3日以後(亦即98年1月22日以前無任何贈與行為發生)之98年度贈與案件,贈與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及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按10﹪稅率計算之稅額,即為全部應納贈與稅額,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二、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之98年度贈與案件
(一)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二)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減除已使用之免稅額度,至應納贈與稅額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1.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300萬元,其贈與總額已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則修法前所繳納之贈與稅額不予扣除或退還;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09萬(220萬-111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09萬元部分之贈與額×10%。
2.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80萬元,其贈與總額尚未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40萬(220萬-80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40萬元部分贈與額×10%。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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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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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ail05@gmail.com
打攪了~
2009/07/08 21:32
請問一下,父母雙方均發生贈與子女之行為是採分別計算兩人均得以贈與同一子女220萬元,總共440萬元;還是總共贈與同一子女220萬元呢?

麻煩您的撥冗閱讀,謝謝您~
suiwang(SANDY35) 於 2009-07-09 12:50 回覆:

你好~以下是我的回答

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但在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每年111萬元,94年12月31日以前贈與的話,免稅額則為100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贈與人

父親贈與子女,母親贈與子女,納稅義務人是父親和母親.小孩不用繳到任何贈與稅,父親和母親贈與的金額皆未超過220萬,沒有贈與稅的問題。贈與人贈與金額未超過該220萬限額皆不用申報繳納遺產稅。

依你的問題~假設98/1/23起當年度父母各贈與同一子女220萬,該同一子女即有440萬的受贈金額,且父母皆沒有課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