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05/01 11:08:10瀏覽6844|回應324|推薦30 | ||
萬眾矚目的前立委、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的貪污案,昨天4/30下午台北地院一審宣判了。 特偵組起訴林益世的4大罪名,違背職務收賄罪、藏匿貪汙所得罪、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罪。 結果,除了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2年外,其餘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行為收賄罪、隱匿貪汙所得罪等三罪,通通被法官判無罪。若不是法官認為林益世犯了違背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取財罪,自行量刑加判處5年6個月。兩罪並罰合計7年4個月。 那特偵組的臉,不知放哪去? 既然林益世的收錢,法官認為不是貪污,當然!林妻彭愛佳、林母及兩位舅舅的藏匿行為,就不是洗錢,都被判無罪。 特偵組這次偵辦林益世貪污案,算是雷聲大、雨點小了。 這不是辦案起訴?怎連林益世依什麼法、犯了什麼罪,有點那麼讓人民覺得,是隨便亂打的不是滋味。 因為!法官認為林益世又不是主管國營事業的公務員或是中鋼董事長,也不是經濟部長,跟林啟祥談關說護航價碼時,也是個國民黨立委,根本沒有職務或違背職務上貪污問題。 也就是法官認為,林益世不是什麼「豺狼當道,安問狐狸」,而只是大狗嚇小狗要金骨頭,小狗害怕不甘心罷了。 林益世枉費人民信任、國家栽培的可惡、不當行徑,卻該殺之,以儆效尤。 但是我對林益世案的判決有些法的見解。 既然林益世沒有貪污,為何法官會以林益世財產來源不明罪判他2年徒刑? 我還沒時間看過判決書,不知法官判林益世此罪刑,是否引用貪污治罪條例第 6-1 條第十款。若是!法官這部分也太勉強了。貪污治罪條例第一條就開宗明義,這是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既然林益世的收錢動作,不是貪污。那這兩年的徒刑,在法上是有適法性爭議的。是不是法官在保全點特偵組的面子,不至於太難看? 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也是科林罰金1580萬的依據。另法官可能是以刑法第122條判處林益世5年6個月徒刑,這部分未來上訴二審也很有討論空間。 林益世恐嚇陳啟祥?林益世違背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取財陳啟祥? 當然希望林益世罪有應得。但是觀林與陳之交易主、被動行為,依法量此刑,還有得舉證及心證「林恐嚇陳了嗎?」之處。 這些是二審的攻防。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