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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假釋“與“即能假釋“
2009/09/12 12:28:08瀏覽301|回應0|推薦0

引用文章若定讞/扁至少關15年 才能假釋

記者用了”才能假釋“來形容無恥扁要坐十五年牢“才”有可能出牢。問題是十五年是長還是短? 如果十五年對無恥扁擔罪行來說是太長了﹐那麼“才能”當然是正確的形容詞﹐但如果覺得該終身蹲大牢的巨犯僅待了十五年就被放出太短了﹐那麼形容詞就應該是“即能假釋“而不是”才能假釋“。

也許有人覺得我們咬文嚼字過頭了﹐但這其實牽涉到媒體對犯罪的心態。如果媒體的炒作都把十五年形容成很長的時間﹐人們不知不覺就會被洗腦而認同十五年確實是個夠長的時間﹐到時候把無恥扁珍放出來也就沒什麼大不了了。更可惡的是媒體包括這文章的記者不斷的在灌輸所謂的特赦。

我們認為如果一個竊國碩鼠僅僅坐十年就可假釋是不合公義原則﹐這凸顯有修法對重大犯罪加有終身不得假釋條文的必要。否則十五年非但不具嚇阻力反而會鼓勵貪污﹐因為以現有的法律貪污逍遙法外的可能性極大﹐更何況最壞了不起不過坐十五年牢而已。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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