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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0 16:13:35瀏覽4077|回應7|推薦35 | |
1305期新新聞有一篇封面故事,標題很大很聳動:一堂十億元的教訓。
故事的主題是,台灣必翔公司與其英國代理商,因代理合約糾紛,纏訟十年,官司從英國一路打回台灣。最後還是敗訴,必需賠償對方十億元。 在此文中,必翔公司先憤怒的控訴,英國法院對有色人種的岐視,接著又哀怨的指責,台灣法院與政府的弱勢無能,任憑外人擺佈。最後說:不如去投共算了。 全文從感情出發,以民粹結尾,火上加油、沸沸揚揚,非常激動。但是,對本案勝負的關鍵:合約內容,卻沒有明確的交代。另外,對賠償金額為何如此之高,也沒有進一步的說明。 本堂主旅歐行商多年,對台灣廠商什麽合約都敢簽的大無畏精神,非常敬佩。通常只要客户說,簽完合約就下單,往往連看都不看,或者看也看不懂,反正大筆一揮,簽了再說。 問題是,你簽了再說,客户可是非常認真,慎而重之將合約珍藏於保險箱,有朝一日可能價值萬金。正因為一方慎重其事一方草率行事,合約大都由客户準備,充滿了只保障一方的不平等條款。台灣廠商簽了約拿了單,渾然不知,脖子上已多了一根無形的吊人索。 十億元的教訓文中提到說:囿於語言隔閡,又對合約背後的但書與條件不熟悉,輕忽了眉眉角角的殺傷力、、等等。由此可見,必翔一案,就是〝簽了再說〞的範例。後來雙方鬧翻,客户拿出合約,吊人索一拉。必翔就只能〝人為拉索,我為吊客〞了。 本堂主三商一生,代理合約簽過不知凡幾。早年跑中東非洲,007手提箱中,獨家代理合約一大叠,誰要就簽給誰,往往一國之內發了五六七八張。簽的人好笑,拿的人好玩,大家都不認真。 定居德國之後,才發現凡事必簽約,而且一簽就算,不能賴帳。〝簽了再說〞等於找死,於是改戰法為〝看了再簽〞。後來,看多了煩,乾脆找律師來,擬了一些制式合約,進一步改變戰法為〝要簽就簽我的〞。 從此以後,每與客户談得差不多入港,就趕緊搶先手,掏出合約,來來來!我們來簽約。客户往往為之氣奪,諾諾的拿出他預備好的合約說:我們綜合一下好了。 大約十年前,本堂主打過一場非常類似必翔案的官司,對方也是英國代理商,也是因業績不够終止合約而興訟。不同的是,代理合約是我方制式合約,條款簡單明暸,相當中立。 本來合約終止,雙方一拍兩散,有空再聯絡。但對方因此而拒付貨款餘額,我方不得不跨海提告,追討貨款。 對方首先提出舊庫存損失及不良品損失,要求補償。這些項目本來就應處理,我方一一清點後,扣抵貨款。 對方又提出終止合約損失,要求補償。主要內容是在合約期間,為推廣我方品牌所花掉的Marketing費用,以及內部相關人員薪資。 此項目在合約中沒有規定。法庭最後判決:我方應補償Marketing費用,但不必補償內部相關人員薪資。平心而論,英國的法院,相當公正。 反觀必翔一案,賠償金額如此龐大,文中卻只論及非常少見的未來利益損失,對一般性的庫存損失、不良品損失、退貨損失及Marketing費用,卻完全略過不表。此為避重就輕疑雲。 再者,一件官司從英國打到台灣,名律師請了一大堆,卻從頭輸到尾。文中不提是否有重大且明顯的違約事實,只強調語言隔閡、但書與條件不熟悉、、等等。此為化繁為簡疑雲。 真正說起來,國際商業糾紛一旦進了法院,九頭牛也拉不回,找外交人員找政府,都沒用。投共,也沒用。就算你找來英女王出面力挺,也無濟於事。 綜觀全文,並不以事實追索或案情探討為重點,反而以情緒式的謾罵為主題,駡英國法院岐視、罵台灣法院胳臂往外彎、駡外交人員無能、駡政府弱勢、駡國家到底在那里? 或許,新新聞為何以此文做為封面故事,才是最大的疑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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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