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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親生子女(2011/10/28)
2011/11/06 22:46:17瀏覽396|回應0|推薦4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親生子女

一、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
二、應備文件:
(一)
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正面脫帽2吋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二)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申請人未入境者,免附)。
(三)
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者,免附)。
(四) 
出生公證書正、影本【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正本驗畢退還);【認領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
(五) 
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
【未滿6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3個月內有效;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2.
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六)
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因故(無上開親屬或因案服刑中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 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查核。
(七)
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1.
申請人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得以具結書替代,俟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繳附。

2.
申請人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者,請檢附下列文件:


(1)
12歲以下,在大陸地區出生,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得以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大陸公證處聲明未於大陸地區設籍(未設籍聲明書)替代,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如另持有外國護照,通知攜帶外國護照,向本署服務站領取定居證時,加註梅花C章。


(2)
12歲以下,在國外出生,持有大陸地區護照,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得以具結書具結不再使用大陸地區護照,並經本國完成公證手續代替,大陸地區證照(如護照、通行證等)請交由本署服務站剪角。
(八)
父或母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驗正本,收影本〉,未婚而生育之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婚前受孕者,須加附 DNA血緣鑑定書(應由行政院衞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及經海基會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2.
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如結婚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書等。
(十)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甲種以上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十一)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600元;申請人未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900元。
(十二)
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由本人或其在臺灣地區之二親等內親屬、配偶或委託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逕向本署申請。
(二)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委託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本署申請。
(三)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樓)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之417號「皇朝廣場」5樓J —O座)申請。
(四)
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
12歲以下之計算標準: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二)
大陸地區子女非為臺灣地區人民親生子女者,非本類適用對象。
(三)
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請特別留意】
(四)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須出入境者,請先辦妥我國護照及前往國家或地區之簽證。
(五)
持憑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入境辦理換證手續者,除應補正之文件外,尚須繳附喪失原籍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或未設籍聲明書始得換發定居證正本。
(六)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2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網站。
本署查詢電話: (02)23899983
一、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
二、應備文件:
(一)
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正面脫帽2吋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二)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申請人未入境者,免附)。
(三)
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者,免附)。
(四) 
出生公證書正、影本【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正本驗畢退還);【認領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
(五) 
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
【未滿6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3個月內有效;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2.
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六)
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因故(無上開親屬或因案服刑中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 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查核。
(七)
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1.
申請人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得以具結書替代,俟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繳附。

2.
申請人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者,請檢附下列文件:


(1)
12歲以下,在大陸地區出生,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得以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大陸公證處聲明未於大陸地區設籍(未設籍聲明書)替代,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如另持有外國護照,通知攜帶外國護照,向本署服務站領取定居證時,加註梅花C章。


(2)
12歲以下,在國外出生,持有大陸地區護照,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得以具結書具結不再使用大陸地區護照,並經本國完成公證手續代替,大陸地區證照(如護照、通行證等)請交由本署服務站剪角。
(八)
父或母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驗正本,收影本〉,未婚而生育之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婚前受孕者,須加附 DNA血緣鑑定書(應由行政院衞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及經海基會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2.
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如結婚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書等。
(十)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甲種以上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十一)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600元;申請人未在臺灣地區者,證件費為新臺幣900元。
(十二)
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由本人或其在臺灣地區之二親等內親屬、配偶或委託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逕向本署申請。
(二)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委託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本署申請。
(三)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樓)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之417號「皇朝廣場」5樓J —O座)申請。
(四)
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
12歲以下之計算標準: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二)
大陸地區子女非為臺灣地區人民親生子女者,非本類適用對象。
(三)
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請特別留意】
(四)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須出入境者,請先辦妥我國護照及前往國家或地區之簽證。
(五)
持憑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入境辦理換證手續者,除應補正之文件外,尚須繳附喪失原籍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或未設籍聲明書始得換發定居證正本。
(六)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2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網站。
本署查詢電話: (02)23899983


有關大陸配偶前親生子女定居案本人要求:
長期居留申請案取消數額限制(一年36人數額),其定居身分之認定,以來台6年為準既可申請定居(取消數額限制),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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