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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8 00:16:15瀏覽1507|回應0|推薦6 | |
下列物品禁止攜帶入境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印書籍之底版。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影(音)光碟片及電腦軟體(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古董、古幣、古書等。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及其他兵器。 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動物標本、果樹苗等)。 保育類野生動物、珍貴稀有植物及製產品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出口。 旅客攜帶電訊管制物品 電信器材部份: 凡旅客攜帶電訊管制器材入出境、須先向交通部電信局領取電訊器材進口護照或出口憑證, 持向中正國際機場會同海關辦理查驗手續,簽章放行。 電信管制器材項目: 1.整架收發信機。 2.發射機。 3.接收機。 4.對講機。 5.搖控器。 6.汽車行動無線電話。 7.雷達。 8.無線電麥克風。 9.能構成干擾或具有發射性之電機。 10.反測速器。 11.電信加密器。 抗議移民署您一紙公文[在大陸驗DNA不能驗證使用,只有在台灣驗DNA移民署才會受理,移民署是否有權限拒絕大陸開出的公證書?] 害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光是驗DNA在大陸花費人民幣2600元在台灣又要花費台幣25000 元。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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