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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1 00:12:54瀏覽781|回應0|推薦33 | |
分類:移民署法規 2009/10/07 17:22 詳細內容類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 項目: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依親居留送件須知(編碼0601)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url_disno=144 網頁修改日期:2009/9/17 下午 03:54:11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依親居留送件須知 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四)保證書: 1、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因故(無上開親屬或特殊情形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且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3人。 2、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五)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七)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 (八)依親對象戶籍謄本(須記載大陸配偶姓名)。 (九)證件費新臺幣800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十)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戶謄或法院判決書)。(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3條第6項規定適用之) (十一)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再婚公證書。(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3條第6項規定適用之) 三、申請方式:申請依親居留者應由本人親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每年在臺居留未逾183日者,當年不列入4年之計算。 (二)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1個月以上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 (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 (四)應備文件(七)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之影本,僅限於再次申請來臺者始得適用。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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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