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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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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抗告狀

庭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案號:一○三年度北秩字第八十七號

法官:郭麗萍

抗告:梅峰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北路五巷八號地下室  

出生:民國四十六年 

壹:抗告聲明

甲、大安分局分局長薛文容與新生南路派出所所長陳志傑督導不周,及現場指揮員警違法濫權,前兩者放任且後者指使,讓屬下多位警員妨害抗告人自由,並凌虐抗告人,使抗告人無妄遭訴,三員均應撤職查辦;鈞院自無權處置,但有公正裁判,讓往後可能之訴訟與國賠,得以參照之義務。 

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郭麗萍,涉嫌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一二四條之枉法裁判罪。所做本案之枉法裁定,應予完全撤銷!

丙、警方違法遲延送達裁定書,所以枉法裁判已經無權執行!

貳:抗告理由

甲、初始事實

抗告人於中華民國一〇三年十一月廿三日晚上九時一刻左右,至臺北市長候選人趙衍慶叔叔八德路二段十巷四十三號住家附近,欲與其談舉辦記者會支持他參選事宜,因為之前與趙叔叔及鄭村棋等人,已經開過一次會,誰知有位女士在旁邊看到趙叔叔,隨即認得了他的身份,就一直未離開。

趙叔叔因為當時疲累身子很差,脾氣顯得很不好,且又重聽,加上對抗告人有誤解,說當事人只為他的錢財找他,甚且說跟抗告人在一起都沒有得到任何好處,這讓抗告人乍聽之下,一時無法接受,所以雙方交談聲音,難免都稍為大聲,但倒不致於至喧嘩之程度,猜想這位女士大概看到情況,聽到內容,就去報案,但抗告人在看見警員過來時,卻完全不知曉已經遭報案之處理,以為只是警方例行對候選人之警戒衛哨勤務。

乙、毫無違法

抗告人要請問鈞院,當抗告人與友人趙叔叔在行進間談話時,竟遭警察突如其來無名又動手拉開之干涉,事後更遭一堆警察無理五花大綁手銬之強制抬拖,限制自由長達廿小時,您如果是抗告人,您會做何感想?

抗告人再要請問,因為長輩趙衍慶叔叔重聽,加上抗告人要解釋他對抗告人的誤會,所以雙方說話聲音大了些,這樣違反了什麼法?自報案時間為九點四十八分左右可知,當初時間未到晚間十點,這是深夜嗎?這叫做「製造噪音」?「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請問這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的什麼要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甚且,抗告人與趙叔叔在馬路上說話,馬路有必要像「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等活動空間,那麼的怕「大聲」嗎?甚且連趙叔叔都否認抗告人與他有任何「口角紛爭」,我們稍微大聲的談話有到「喧嘩」?有到「滋事」這樣不堪的地步嗎?警察可有任何證據?警察能僅聽民眾報案,就證明一切,而不用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卅九條,來詢問調查了嗎?請問這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什麼要件?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卅九條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丙、警方過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條:「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員警當時一來隨即就要動手拉開抗告人,甚至並未「口頭」發出任何之「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聲音,也不知道他到底要「檢查、禁止或勸阻」什麼?甚且當時無任何「書面」之「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行為,當時情況也毫無任何之「緊急」,他到底是要幹什麼都不知道,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之規定,員警行為明顯過當,已經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並未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丁、未知事由

警員一過來,完全不分青紅皂白,隨即要動手拉開根本與趙叔叔原本即有一段距離之抗告人,他既未「告知」抗告人被民眾舉報,也未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前項之規定,說明事由,並「告知」抗告人犯了什麼罪,也並未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卅九條,來「調查」抗告人與趙叔叔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更未「口頭禁止」抗告人任何不當之行為,抗告人能不奇怪並怒火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嗎?因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二條,抗告人必須違法,方得遭受即時制止!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二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戊、表示異議

這令抗告人極為錯愕,隨即大聲且一再的向員警表示異議, 這是抗告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九條第一款與第二款前項的權利,可是警方全不理睬!抗告人亦一直要求員警不要觸碰抗告人,並反問員警為何要干涉抗告人與趙叔叔之談話,警方依舊毫不理睬,仍向抗告人動手甚至對峙,並呼叫六七位員警支援!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己、查證依據

後來眾多員警,七嘴八舌,要察看抗告人身份證件,抗告人隨即馬上再表示異議,但是其實抗告人完全清楚,這幾年在馬政府當權之警政署長王卓鈞統領下,警察的素質不堪與胡作非為已經到了極難容忍的地步,其實很想將身分證交給他們查驗,以免秀才遇到兵,有理講不清,所以就請問他們依據何法,想早些了結,以讓自己脫身!

一員警告知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四款,抗告人隨即以手機谷歌得知前項法條文本,但這完全說不得通,因為本條文是在說明警察在被准予以查看身份時,得採取之必要措施,抗告人即使想離開,但將來是有執政可能之全國第七大黨總召,能讓這些大兵們隨隨便便的查證身份嗎?只能再度表示異議,不服從要求。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另一員警再出示法律小本,告知抗告人應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抗告人遂逐字誦念,覺得全不可行,因為眾多員警無一說得出,抗告人到底有何「罪」之「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在這種情況之下,抗告人即使想讓員警查證證件,都毫無一點說服自己的理由,否則豈不代表抗告人自行承認有違法犯罪之嫌疑嗎?所以只能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後項,拒絕警方查驗身份,抗告人有錯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庚、法官袒護

法官郭麗萍難道連主要目的在保障警察權益以避免受其上級警察長官侵害的《警察勤務條例》之「臨檢」勤務,與主要目的在保障人民權益以避免受警察侵害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身份查證」的分別,都搞不清楚,因為臨檢是警方的勤務術語,這與小老百姓抗告人無關,與抗告人相關的只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第二款中之「查證身分、鑑識身分」罷了!

臨檢一詞,係依據《警察勤務條例》(以下簡稱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惟因《警察勤務條例》並無規定臨檢之程序、要件及救濟等,俟經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要求主管機關應重新制定具臨檢之要件、程序及救濟等明確規範之法律,因而有警職法之制定施行,並就臨檢的實質作用,限縮其作用為「身分查證」,規定於警職法第六條,並就身分查證得以實施之措施,規定於第七條、第八條,而有關警察職權行使之程序則規定於第四條,對於警察權行使不服之救濟,則規定於第廿九條。

由上述可知,臨檢之依據,從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以前的勤務條例,過渡到九十年十二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的五三五號解釋,至現在的警職法,有關臨檢的要件、程序與救濟之規定,均已有明確之規定,只是在作法上,警察多承襲過去之做法,而未能與現行警職法之規定完全相符。(從一個案例檢討警察執行身分查證的正當程序,陳俊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學報,民國一〇二年十月,第五卷第六期:一至廿二頁【證據一 http://www.tpa.edu.tw/mana_php/Download/File/magazine/TPC-bulletin/Date-pdf/5-6-01_從一個案例檢討警察執行身分查證的正當程序.pdf】)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法官郭麗萍真的對《大法官解釋第五三五號》都完全不了解?因為連在場值勤之警察都不敢用《警察勤務條例》之「臨檢」來要求抗告人出示身份,真碰到這種較警察都尚不知法的法官,甚且抗告人一直在庭訊時告知其《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身份查證」限制,小市民抗告人真是無語問蒼天!因為《大法官解釋第五三五號》就是針對《警察勤務條例》之「臨檢」有可能違憲,所以才有後來《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身份查證的嚴格規定!

解釋字號 釋字第五三五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解釋爭點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理由書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係指法令之違憲與否與該裁判有重要關聯性而言。以刑事判決為例,並不限於判決中據以論罪科刑之實體法及訴訟法之規定,包括作為判斷行為違法性依據之法令在內,均得為聲請釋憲之對象。就本聲請案所涉之刑事判決而論,聲請人(即該刑事判決之被告)是否成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係以該受侮辱之公務員當時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是該判決認定其係依法執行職務所依據之法律│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即與該判決有重要關聯性,而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合先說明。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第三條關於警察之勤務制度定為中央立法事項。警察勤務條例第三條至第十條乃就警察執行勤務之編組、責任劃分、指揮系統加以規範,第十一條則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予以列舉,除有組織法之性質外,實兼具行為法之功能。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固不應僅以組織法有無相關職掌規定為準,更應以行為法(作用法)之授權為依據,始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警察勤務條例既有行為法之功能,尚非不得作為警察執行勤務之行為規範。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惟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依法尚須經該管法院審核為原則(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其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目的之臨檢,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是執行各種臨檢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至於因預防將來可能之危害,則應採其他適當方式,諸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建立戒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之保護等,尚不能逕予檢查、盤查。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又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應於現行法律救濟機制內,提供訴訟救濟(包括賠償損害)之途徑: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在現場排解之臺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理事長唐文龍與趙叔叔,都已經數度讓警方知道了抗告人的身份,並曾呼喊抗告人之姓名「梅峰」,抗告人亦已告知是全國第七大黨之總召,加上抗告人雖非名人,但多少在臺北市政黨圈仍小有一點名氣,所以在場警察應該很容易即能知曉,或向前兩者詢問得知抗告人之身份,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二項可知,警方並非已經到了「顯然無法查證身分」的地步,但仍要雞毛當令箭的手銬抗告人,強制抗告人到場,其違法濫權之行為,由以下說明可知,已經非常清楚!

二〇〇六年媒體報導台中縣豐原警方前晚盤查一群可疑少年時,周姓少年不滿警方要將未帶證件的朋友帶回警局,不客氣地向員警說「警察沒有比較屌」。就因這句話,他被警方依妨害公務和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法辦,引起執法是否過當的爭議。台中警方當時,依警職法規定,員警盤查或臨檢時,發現可疑人物又未帶證件,可帶回警局查證身分,執法並無過當。

但法界認為,該法規定是「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而非未帶證件即可帶回,謝姓少年既與友人同行,並無不能查證身分的情形,本文認同法界之見解,查警職法第七條第二項「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此時所指顯然無法查證,應指警方已盡各種可查證之方法,包括詢問同行友人、店家或其他認識受臨檢之人,或查詢其使用之交通工具之車籍資料,以利查證,在各種查證之方法均無從查知其身分時,始能將其帶回勤務處所查證。(從一個案例檢討警察執行身分查證的正當程序,陳俊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學報,民國一〇二年十月,第五卷第六期:一至廿二頁)

法官郭麗萍又說:『是臨檢乃警察對人或場所涉及現在或過去某些不當或違法行為產生合理懷疑時,為維持公共秩序及防止危害發生,在公共場所或指定之場所攔阻、盤查人民之一種執行勤務方式(最高法院一〇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三號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郭麗萍法官實在很好笑,竟然斷章取義的引用《最高法院一〇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三號刑事裁判意旨》,而這僅是「有關臨檢與刑事訟法上搜索之區辨與操作」的判例,當中只是告知臨檢與搜索之區別,並未著重臨檢之身份查證的法定程序,甚至該判例亦非常強調人權的指出,臨檢只能目視或以一目瞭然為限的搜尋人物場所之外表,所以不需搜索令即能為之,且對臨檢眾多內容之一的身份查證程序並未說明!甚且抗告人在庭訊時一直向郭麗萍強調,抗告人不知所犯何罪,因為一直未被告知事由!這樣又何來需要臨檢之構成要件「對人或場所涉及現在或過去某些不當或違法行為產生合理懷疑時」。

臨檢與刑事訟法之上之搜索之區辨與操作 

日期一〇一年七月廿二日

最高法院一〇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三號刑事判決要旨

為預防犯罪,維持治安,以保護社會安全,並使警察執行勤務有所依循,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乃就警察勤務之內容為明文之規定,其中第三項即規定:「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是臨檢乃警察對人或場所涉及現在或過去某些不當或違法行為產生合理懷疑時,為維持公共秩序及防止危害發生,在公共場所或指定之場所攔阻、盤查人民之一種執行勤務方式。

而臨檢與刑事訴訟法之搜索,均係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而影響人民之基本權,惟臨檢係屬非強制性之行政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維護社會安全,並非對犯罪行為為搜查,無須令狀即得為之;搜索則為強制性之司法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之偵查,藉以發現被告、犯罪證據及可得沒收之物,原則上須有令狀始能為之。

是臨檢之實施手段、範圍自不適用應小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相關規定,則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亦即只限於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即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如開啟密封物或後車廂,即應得受檢者之同意,不得擅自為之。

辛、性別歧視?

後來突然女警也開始說話,實在讓已經近六十歲的抗告人無法適應,因為數十年在外頭奔波,甚少碰到被這種小女生警告的情況,因為這些該負責生育與家庭照顧的女人家,怎麼跑到外頭來當需要蠻強體力的警察呢?甚且還好的不學,淨學壞的!所以說了「女人家當警察就不對了,我還保護妳勒,我從來就反對女人家當警察」一些與本案全不相關的話。

壬、言論自由

這是身為中華家國黨創黨總管家抗告人的一貫主張,因為這是抗告人時時在說與在寫的政策看法【證據二】,屬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之言論自由之範疇!且並未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廿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限制!

甚且,為何在警察執行公務時候,就不得主張,何來不當說詞之有,難道與中華民國之警察說話,就不得有任何之政治看法,這妨害了什麼公務,反而是女人當警察,讓國家問題更為嚴重!且「女人家當警察就不對了,我還保護妳勒」之說法,為報章所公開論及,此即女警出外勤,常造成隊友之負擔,女警也多不想如是!【證據三】

癸、不妥言語

至於對這兩句話:「妳不要講話,女人家不要講話」與「我管妳是誰」,後來抗告人反省,的確稍微不妥,但並無任何侮辱之意,也當庭向郭麗萍法官表示,可以為這兩句話向女警張瑜芬道歉,因為女警不管如何,即使抗告人再如何不習慣,也的確是在執行職務。

但抗告人仍以為這有到不當之地步嗎?因為女警張瑜芬像鸚鵡般重複其他違法濫權警察所言之:「先生,你現在不出示證件的話,我們有權力將你帶返勤務處所」,一樣是不懂法律,違法濫權,的確更讓抗告人光火!當然有要求其不要亂講「違法」之話,表示異議的權利!

子、女警觀感

甚且這句女警張瑜芬勤務執行報告自承之言:「經在場警員提醒女姓警員也是警察後」,不也證明,連在場常常陪同執勤的男警察都要強調並提醒:「女姓警員也是警察」,自可以看出,對多數人而言,大家,尤其是中老年男性,的確都不會習慣遭到女警的管制,不是嗎!

丑、情節可憫

在那兩句不妥之言說出之前,警方已經對抗告人數度不依程序辦案,涉嫌妨害抗告人自由,並做不法之查證身份要求,是故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二條之正當防衛及同法第廿九條之情節可憫恕者,因為這僅僅是抗告人與女警張瑜芬個人間的糾葛,且抗告人已經願意向當事人女警張瑜芬道歉,且依微罪不舉原則,抗告人自可向鈞院請求免除處罰!甚且抗告人之主張,有利多數女警不希望擔任外勤之實質願盼,抗告人之主張如果能夠實現,女警張瑜芬亦可受益,甚且該話語與本案無甚關係,何有處罰之必要!但如鈞院非要追訴,抗告人亦會坦然接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二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廿九條:「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寅、正當防衛

至於後續在與警員對談中之所謂「不當言詞」:類如「真笨,你真笨」與「沒用阿,警察」,這都是在受到警方嚴重之非法行徑侵害下之正當防衛與調侃說詞,是在抗告人招致不法妨害自由之侵害,自也當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二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卯、引述不實

本件移送機關接獲民眾舉報被移送人在上開公共場所對台北市長候選人咆哮叫罵,茲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既有口角紛爭大聲喧嘩之舉措,顯有違反上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之嫌疑,警員因民眾舉報知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嫌疑,而開始調查,並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為盤查人民之臨檢勤務,自非無據。被移送人於一〇三年十一月廿三日廿二時許,對於到場執行臨檢勤務之警員為上述拒絕陳述及不當言詞等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應依法論處。【證據四】

午、簡述過程

抗告人怎麼可能對長輩老人家趙衍慶叔叔「臺北市長候選人咆哮叫罵」,又無「在公共場所既有口角紛爭大聲喧嘩之舉措」,何來「違反上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之嫌疑」。

即使真是有此嫌疑,到場員警未經任何調查程序,又不說明調查事由,隨即對抗告人動手,顯然已經違背執法之正當程序,並涉嫌妨害自由,之後警方既未調查,又未告知查證身份之原因與犯何罪之嫌疑,抗告人當然有表示異議,拒絕查證身份之權利,這與《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為盤查人民之臨檢勤務何關?

午、撤銷原裁

法官郭麗萍也非常奇怪,竟然只判抗告人之妨害公務罪行與不接受查驗身份之罪行,卻對最初應有之罪行視而不見,此即證明法官郭麗萍已經不打自招,認為抗告人根本一開始即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與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犯罪嫌疑。

既然抗告人根本自始至終毫未違法,則有關違反違反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部分,抗告人已經在前面說明,抗告人雖有言語不妥之處,但仍自認過不及當罰之地步,由鈞院裁奪!至於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部分,則抗告人完全無法接受郭麗萍法官之裁定,因為警方自始至終,並未依法調查或查察,甚且違法濫權,自無法要求查證身份!

最後,抗告人遭裁定違法之兩條罰則沒有一定之因果關係,此即這都是當個別處理的狀況,因為即使因言詞不當受罰,亦可當場裁定,無非要強制到場之必要,即使要求到場,亦當需要依循告知事由,並接受異議等等正當法律程序之過程,如果警方程序完備,也無即時強制之必要,可以直接開單處罰。

而查證身份之處罰程序,更不致引發抗告人之不當言詞,因為如果過程正當,怎知抗告人會不從,因為這從頭至尾都因為警方不依正當法定程序執法所致!因此無法做各種可能因果關係之判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參、打擊犯罪

甲、枉法裁判

前面引用法官郭麗萍枉法裁判最後結論之原文,因為抗告人在法庭,已經一再告知郭麗萍,這是最新修正《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身份之程序,有筆錄為證,她卻毫不理睬,偏偏自尋過時之《警察勤務條例》法條,且以查證身份僅是其可能內容之一的「臨檢」勤務,來羅織罪名給抗告人。甚且,郭麗萍從頭至尾,對本案密切相關之《警察職權行使法》,即使在抗告人之一再提醒下,完全不予理睬引用,其官官相護,偏袒警方,非常明顯,已經涉嫌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一二四條:「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枉法裁判罪。所做枉法裁定自然無效。

乙、凌虐成傷

再者,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五條:「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警察,將抗告人凌虐成傷,卻從頭至尾不理不睬,反而更加變本加厲,對從頭到尾無一點抗拒行為之抗告人, 嚴重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三項之禁制,引誘並以違法之手段,在詢問室,先拖行辦公椅遮掩,再續故意腳踢而引誘抗告人自然反抗後,再羅織抗告人觸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條第二項之罪名,說抗告人有侵害警方之嫌,再度將抗告人非法用力緊緊的上銬後,並直接抓住手銬地下拖行抗告人,直到引發抗告人畢生從未經歷之痛苦而尖聲嘶叫後,才因其主管聞聲趕制止,始馬上脫拷,其凌虐證據有偵訊室錄影帶及在場至少三名員警與其長官,加上傷單【證據五】,可以證明!

丙、濫用警銬

抗告人以往因係街頭抗議常客,所秉持之一貫作風是,只要警方非法強制,一定絕不反抗,但也絕不理睬,且絕對要警方從頭至尾抬拖行進,直至法院受理為止,這是政黨主席與守法人民,對非法濫權之強制公權力的無聲抗議,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條,既然抗告人從頭倒尾均未實質抗拒,只是癱軟身體任由警方非法拖行,並無脫逃與襲警之可能,警方豈能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與二項之比例原則,執法過當,故意使用警銬拖行,以致凌虐成傷!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丁、違法濫權

抗告人並無「口角紛爭」情事,更無對趙叔叔「咆哮叫罵」行為,則何來「大聲喧嘩」「製造噪音」結果,警察未告知犯罪事由,亦無任何調查動作,隨即動手妨礙抗告人人身自由,後更毫無理由要求查證身份,並在抗告人依法不從時,數度強制並凌虐抗告人,致抗告人受傷,至今仍雙手發麻,並使抗告人無妄遭訴。

大安分局分局長薛文容與新生南路派出所所長陳志傑督導不周,及現場指揮員警違法濫權,前兩者放任且後者指使,讓屬下多位警員涉嫌此嚴重之違法濫權行為,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三〇二條,第三〇四條,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款,第一二六條第一項等罪,三員均應撤職查辦。

鈞院自無權處置,但有公正裁判,讓往後可能之訴訟與國賠,得以參照之義務。

《中華民國憲法》第廿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〇二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〇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二五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二六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肆、遲延送達

最後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鈞院可以看到,法官郭麗萍在隔天十一月廿四號即已經完成裁定書,但抗告人直至十二月七日,近兩週後才收到,警方違法遲延送達,該當何罪?不能說百姓過期即失去抗告權利,而執法機構卻可以胡作非為,所以本案本即枉法裁定,目前更因裁定書遲延送達,而已經無權執行!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抗告人:梅峰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伍、附件

【證據二】

瑞典之「男女平權」走到盡頭 

梅峰 

家中有女為「安」,田中出力是「男」,男女之生理與心理均不同,陰柔陽剛,因此大部分之男人當兵以保國衛家,大部分之女人生子以顧家,這是千古之定律,甚少改變過。歷史上或有女人當兵,男人主內之時期,但大多是特殊因素所致,且往往不甚長久。重點在不應強求每個男人都當兵,或每個女人都生子,同時亦該讓男人有顧家及女人有當兵之機會。既然基本上男女之在社會與家庭之義務不同,如果強求權利平等,那只會造成反效果,不如就男女所盡之不同義務,而各賦予其不同之權利為要。例如男人無法生子,當然不該拿剖腹之費用,但如對家庭而言,此家庭該得此費用自當毫無疑義。 

權利義務是相對的,只享權利不盡義務是說不過去的,而只盡義務卻得不到相當之權利亦不可能長久,男女如果真要「平權」,當然亦得「平義」,怎能柿子盡撿軟的吃,但自從瑞典開放女性服役至今,真正當兵之女性仍然寥寥無幾,這亦是為何護士、空服甚或性工作者,即使在瑞典至今仍以女性為主,而貨車司機與建築工人亦少見女性充任。跡象更顯示,西方之爭男女平等已到窮途末路,因為瑞典等北歐諸國,雖已是全球最為男女平權之國度,如果連她們都遭遇瓶頸而走不下去,那其他國家就更不用談了。 

瑞典是福利國,所謂的吃人嘴軟,老百姓其實很聽政府的話,加上女權主義者改革社會之慾望強烈,是故如呂秀蓮般從政者頗多,造成她們什麼都求男女相同,教授男女比率要一致,理工博士生男女名額要一樣,盡佔便宜,卻從未聽她們要求當兵的雌雄數量要相當,搞得整個社會陰陽不分,男人打扮的愈來愈多,女人無不牛仔褲一條,男不像男,女不像女,但是男女到底無法相同,而女人永遠是愛美的,因此女生的牛仔褲常都低腰到不能再低。 

前陣子瑞典之女權主義者非常的洩氣,因為她們希望三百多天之育嬰假,能像她們極為自傲的內閣與國會一樣男女各半,可是瑞典之某民調卻顯示,八成以上的家庭及女性均非常滿意現狀,此即超過八成之育嬰假均為女性使用,這事在此燃起軒然大波,引發了許多的辯論,包括筆者性別研究課程之班上。 

筆者那女權主義老師對此極不以為然,筆者即問她:「難道要讓爸爸去餵母奶?」,您猜她怎麼回答?她竟然說:「可以先吸奶再來餵!」,筆者再追問:「那媽媽親自哺餵之親密感怎麼來?」,她又出乎筆者意料的回答:「爸爸亦當拿母奶瓶抱著嬰兒餵奶以培養親子感!」。如果男女平權要這樣硬搞才得,何不乾脆讓所有的女性去變性算了,難怪瑞典女性之社會壓力這麼大,連想當個傳統女性的微薄慾望都不可得,女權主義者讓許多婦女反感,竟逼著婦女生活在這種「女男不分」的世界,這不就像陳水扁之「中華民國即是台灣」一樣的荒謬而又不自知嗎! 

文天祥禦試策曰:「所謂道者,一不息而已矣。道之隱於渾淪,藏於未雕未琢之天,當是時,無道太極之體也。自太極而分陰陽,則陰陽不息,道亦不息,陰陽散於五行,則五行不息,道亦不息;自五行又散而為人心之仁、義、禮、智、剛、柔、善、惡,則乾道生男,坤道生女,穹壤間生生化化之不息,而亦與之相為不息。然則道一不息,天地亦一不息,天地之不息,故道之不息者為之」,對陰陽分別之闡述是多麼的清楚,可見中華文化五千年來孕育之智慧非西方所能及也。 

圍棋國手吳清源亦曾引易經之意說過:「陰陽調和,生生不息」。男女如果什麼地方都要爭平等,則如何能夠陰陽調和,當然也就造成現代社會之窘境,而無法生生不息了。女性或許會對無法平權耿耿於懷,希臘俗諺說:「男人為頭,女人為頸」,因此學希臘人讓男性當頭,給男人面子,表面上讓他領頭,而實際上,自己更是男人之頸子,鴐御並操控他的一切。女人亦應好好領會老子「以柔克剛」的為妻藝術,不要與粗壯的男性正面衝突,免得家暴事件頻生,要做個有智慧的女人,而不是一個沒有腦筋,被不成熟之西方霸權與個人平等思想所欺,運用女性天生之慧質去引導男性才是正道。

「女人無才便是德」今解 ── 為徐千惠相親

梅峰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廿日

台北地院徐千惠等近廿位女司法官,求助於詹媽媽婚友社相親,與立委李慶安以「洪秀柱嫁出去」為生日願望,只是筆者這幾天隨手捻來的類似新聞,媒體為徐千惠找的理由是工作太忙與環境閉塞,筆者再翻看許多電視與平面媒體,好像只有年代新聞與蘋果日報說到重點,此即「婚友社還說明現在會員狀況男女是一比六」,所以他們會建議女方「放寬條件」,類此不肯面對現實之解讀,充斥我國媒體,因為許多新聞女強人主管,其實也面對同樣無日無之的煩悶問題,為了面子,只有選擇當鴕鳥逃避

其實徐千惠還年輕的很,看看筆者近來蒐集之訊息就知情況之嚴重,因為所列政治為主的人物都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而其他名不見經傳之各業女強人就更不知凡幾,類如呂秀蓮、陳文茜、蔡英文、李紀珠、殷允芃、陳菊、吳碧珠、許玉秀、沈智慧、劉世芳、洪秀柱、李永萍、陳敏薰、賴幸媛、蕭薔、葉素菲、蘭萱、高金素梅、蔡玉真、紀惠容、楊瓊瓔、章仁香、黃智賢、鄭麗君、王昱婷、陳香吟、關之琳、秦儷舫、顏聖冠、林育卉、范雲、高惠宇、林奕華、田金麗、呂寶靜、成嘉玲、應儀如、王娟萍、張小嫻、吳典蓉、羅淑蕾、楊麗環、鄭麗文、楊貴媚、蘇慧倫、陳亭妃、張曼娟等等數不清耽誤了青春,且幾乎已失去生殖能力之才女富婆,眼光仍不得不高,但她們心目中之好男人早被搶光,您能不為這麼許多西化過頭之時代悲劇犧牲者嘆息!

中國五千年悠久足為天下典範之僅存有史文明,是當今世上唯一的,因此許多歷經數千年考驗而得以存活之俗諺,絕不可以八股等閒視之,甚或棄之如敝屣,我炎黃子孫對先賢之文化遺產,務要根據現況多與咀嚼深思,因為古人也必曾遭遇類似之困境,如果仍覺不符現代需求,當然可以暫置一旁,可是許多智慧結晶之所以能歷數千年不同文明之摻雜而仍不絕滅,絕對有它的道理,重點就在我們不可窮追其表面似為不當之「文義」,而忽視所隱涵歷久不衰之「真精神」。

近年來未婚單親之高學歷女性多得嚇人,一個我國數年前之統計數字可以証明,此即卅歲以下女性有偶率約為同齡男性之兩倍,四十歲拉平,而六十五歲以上男性有偶率則反為同齡女性之三倍,您看問題嚴不嚴重!另據國科會「台灣結婚率與婚姻配對模式之變遷」之研究指出,「在民國八十九年,四十歲以上的女性碩、博士未婚比率已上升到超過百分之十六;但同齡的碩博士男性,只有百分之五未婚。教育程度愈高的男性,年紀雖大,行情非但不減反而愈好;但女性教育程度愈高,未婚率愈高。」

因之高學歷女性或受女性主義影響,或為現實社會所困,原本都是非常用功的乖乖牌模範生,全都順著無哩頭政權之夢幻口號努力奮進,哪裡知道如今竟落到一輩子小姑獨處的不公田地,連最起碼女性生育安家之微薄慾望都不可得。如以宇宙之宏觀來看,地球已存在六十億年,現有人口六十多億,而地球比之星雲宇宙,更乃一粒沙子都不如,人是生物,本能就在求生繁衍,工作是為了生活,哪來什麼男女平權,自我實現?這些對極大多數人,尤其是女性來說,都是不能當真的。

又根據內政部統計,民國七十六至九十二年間,我國越印柬等外籍配偶人數達十一萬人,而大陸港澳地區配偶人數更高達廿萬人,且每三對結婚者當中,即有一對是國人與外籍或大陸港澳人士的跨國婚姻。各位可以看出,雖然現代社會天天高唱男女平權,可是此等外來「配偶」仍多是指女性,因為現實社會不分中外古今,仍是一家不可二主,多是夫唱婦隨,嫁雞隨雞,而我可憐婦女同胞類如文成公主遠嫁異邦流離失所的,筆者在歐州也看到不少!雖然這個數字內含許多假結婚與高齡榮民老夫少妻情形,但問題嚴重性仍不言可喻。

詹媽媽同時也強調,女性其實不是不想婚嫁,而實在是苦無適當之對象,所以這應該不是既得利益男性發現自己逐漸沒有優勢而作的垂死掙扎,因為男人強烈之性與傳宗慾望自會到處找女人,一般社會上男性也無與女性爭權奪利的必要。是故以女性主義思惟為主之現代社會,造成高學歷強勢女性嫁不出去,而弱勢男性必須藉文化相異投機女性來飲酖止渴,致社會往貧富懸殊的方向邁進,讓家戶間更加之不平等,強勢女性其實亦得不到任何好處,因為完滿的家庭才是女性真正之寄望,這樣兩性雙輸的痛苦局面都是目前顯而易見的,一般家庭之離婚單親現象當然亦受波及而遽增,因此社會將為這種畸形現況付出嚴重代價,您能說「女人無才便是德」沒有道理嗎?

筆者以為「女人無才便是德」之真正精神,其實在讓社會維持適度之男高女低的正常家庭結構,反之男女等高甚或女高男低,容易造成一家二主的不適當權力結構,這是不利於正常婚姻關係的,也自然不難增加離婚之結果。一人單打獨鬥在競爭劇烈之現實社會亦不易成功,因此兩性在家中爭平等毫無意義,家和萬事興,家庭昌旺才是最重要的,此時男女老少同受其利,夫妻如為爭權而不幸家庭滅毀,自必同受其害。而男女平權絕對是幻想,男外女內、一夫多妻、生理結構、平均壽命、經濟條件、生育養顧等等,都是男女無法平等之重要因素。

讓女人接受完整教育或為時勢所趨,筆者倒不會被所謂之「時勢所趨」嚇倒,因為時勢並不一定是正確發展的,所以政黨間之競爭,常是保守對抗自由,而知識份子有時就是要逆勢而行。筆者當然亦略知古今社會狀況之不同,因中國自古以農立國,社會之主要階層為農民,工業革命讓多數農民轉業為製造業資本家之廉價勞工,所以相對於少數之士商階級,「女人無才便是德」的確是維持男高女低之有效方法;現代文明社會則以高學歷之服務業居大宗,所以我們勢須對適度男高女低之精神,重新加以調整,因此如何讓大多數女性接受完整,但卻與男性內容不同且程度相異之教育,就是我們當研究之更精緻規劃方向。

筆者以為根據家國需求與女性性向,讓大多數女性接受類如教育、護理、藝術、學術、會計、理財、家事、廚藝、社會與商業服務等等,適合女性發展面向之教育方是正途,且提供女性在所有適合女性面向的教育以相同的機會,更重要的是,應以學士或碩士做為一般女性最高之教育標準,如此應可糾正目前社會因女性主義誤導而產生之扭曲亂象。筆者在此也必須強調,「家主」多元化之社會,當然必須尊重少數群體的特殊需求,讓他們對所堅持的個人理想有與他人平等之競爭基礎,如所謂之女強人、同性戀等等,使不至讓這些「少數群體」於索求無望後,產生對社會之革命震盪,但卻必須嚴格制止對這些少數群體特殊需求的「鼓勵」。

女性當兵的機會成本、合適性與必要性

民國一〇三年九月廿八日

梅峰(健保免費連線總召) 

女性主義男女平權的主要論調,在所有媒體上最喜歡刊載的無非是,女人無事不能為,甚至可更優於男性。最近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為執行馬桶無腦政權,在民國一百年所訂定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即一再播放電視廣告,鼓勵女性當科學家、工程師甚至開飛機!這種無知幼稚違反人性的做法,不但歧視女性蜂后在家負責生兒育女、顧老護幼、相夫教子等之人類最偉大傳承工作,更與現今急切需要解決的少子化國安危機背道而馳,實在讓人搖頭長歎! 

女人真會嚮往壽命常少六歲的男人工蜂,在外賣命奔波,出力流汗,看人眼色之一心為家的工作嗎?各位看遊民、囚犯、叫化、流氓與傷患等等,這些最底層不幸的邊緣人,尤其在往昔,有幾位是女性?甚且為何西方研究結論,多數人希望早點退休吃年金,是故所謂之「工作是自我實現」,全是嚎哮話!如果不工作就能生活,多數人是不會發神經的,因為閒暇更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或反而對社會更有幫助!讓女人在家當少奶奶主內,反被醜化成歧視女性,其實是中了資本家需要廉價勞工,而不顧同胞家庭幸福之毒素! 

西方個人主義講男女平權,讓女性蠟燭兩頭燒的內外勞苦工作,就是目前同性戀氾濫,流浪狗滿街,單親窮媽媽一堆,青年失業,經濟蕭條,學校關門,人口老化等等,甚且如古往今來卻仍然只有極少數女性領導人與執行長的結果;女性捨棄垂直生育,上天賦予創造宇宙繼起生命的天性,造就這種損人不利己之女人與人類大不幸,值得嗎!獨立優秀女性表面上似乎佔了便宜,其實反成三高剩女的最大受害者,甚且這實質上是高階女性踩踏在幾十萬低文明與低階級外籍女傭身上! 

有人說這是因為古代農業與現今工商社會不同,但不管是古今中外,多數女人都一樣得傳宗接代,照顧家庭,更不用說我國自古城市就很發達,士農工商早即一應俱全!還有人說,男人也有女性化的,其實這比例本就不多,更不用說常常是受到現今不正常環境下之惡質食品與社會影響所致!而女人男性化的嚴重女女同志氾濫,則幾乎都是被這個無知的社會逼得不得不外出工作使然! 

單就能力而言,男女當然都有辦法學習與訓練,女人甚至超越男性,尚能受精懷胎生子,但真真被故意忽略的,倒是取得能力的機會成本、合適性與必要性!為何自古男人是田力,而女人有子為「好」,因之男女原始本能更為重要,這雖仍需要保養、化妝與鍛鍊等等的不斷維護與進步,但相對而言,機會成本仍然是最低,現在社會之主要職業在性別取向上,也幾乎是壁壘分明!我國《就業服務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在男女之絕對與實質平等上,採對女人全然有利之雙重標準,完全違憲。 

性向與性別對男女能力的影響更是不可類比,因為性向主要是由,相對於生理,並不難改變的心理造成;而性別則是根本無法改變的生理造成,即使變性也無法得到性別之實質傳宗功能。男女性向更有巨大之差異,所以自古就是男耕女織,女性當然能夠當兵作戰,問題是個人人生與整體社會均資源有限,男女性當兵而又能打勝仗的成本既然不可能一樣,那又為何要讓女性去做不適合他們生理負荷的事情!甚至我們更要考慮其合適性與必要性,為何適合又較喜歡打仗的男人不去訓練,反要那些不適合打仗,又多數只為家庭收入緣故才去當兵的女性,去做違反她們本性的事情,有這個必要嗎! 

無論做人做事,沒有不考慮性別的,老闆用人當然以成本最低為主要考量,而性別是最大的性向差異,此即客運公司不希望女人去當司機,而要她們去做櫃檯的緣故,因為幾乎沒有工作不需要考慮年齡、健康與性別,只在影響程度不同罷了,否則幹嘛履歷表要填明!女人適合當司機的話,不會目前客車司機多是男性,這也是為何外籍家庭僱傭都是女性的因由。如果公司都需要司機櫃檯之內外分工,家庭男外女內之分工當然也是必須,而單薪家庭之收入反高於雙薪,早有學術根據,且家庭子女也較能得到照顧,不言可喻。 

毛澤東雖說女人撐起半片天,並不代表男外女內不對,而女性主內,本來即是家庭與事業這兩個主要天下的「半片天」!其實小弟反認為女性撐起了整片天,因為多數人都同時是女人生,女人養,女人顧,女人疼的,沒有女性,就沒有可能有您我的存在!性別就是性有差別,既然東西不同,平等之基礎何在?這又要如何比較?男女同桌椅或壺杯一樣,又要如何在立足點上平等!有些職業,性別更有嚴重之影響! 

男女本事,原就不同,造物主一開始的設計,就是如此,因為女主生育傳承,男主工作養家,所以當然在起跑點就必須考慮其差異!不一開始就要求女性在家,難道一開始就要讓她們在外嗎?難道不要求女人生育,要換男人生嗎?千百萬年來的定格,如果有人要反對,那應該去跟造物主抗議,祂設計您當女人生蛋,您偏要有自己的選擇,似乎只有一個辦法,變性!要不造物主換您當! 

「憲法明文規定男女平等」是完全錯誤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只規定男女要有不同政權意識形態立法決定後之實質平等,而非不可能做到之絕對平等!我們中華家國黨指出了多數女性適合的方向,對女性工作選擇權才是真正的尊重,否則少數無腦當權者之扭曲選擇,仍會影響到多數無辜百姓,將來如有機會改革,當然也不會白目到,不考慮現在社會既存狀況,自然會分清緩急輕重,然後按部就班,結合配套,慢慢解決,政治是要得到人家的支持,我們自會多方考量,折衷妥協,為國為家服務!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雖保障了女性的工作選擇權,但第廿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仍可對女性因為外出工作,造成社會家庭之不良影響,如生育率降低,小孩得不到良好之照顧,發生鄭捷事件等等,許多嚴重社會問題,以適當法律限制之! 

總之,我們應該重新反思男外女內的必要性,如果再不理會性別差異,就要準備亡國!現今社會上有太多的性別平權受害者,許多人年近中年,仍單身無家,至今無法傳宗,如仍不自知緣由,就要好好檢討了!這如僅是社會上少數個案,當然還好,但如變成多數人的常態,那社會必然沈淪!

【證據三】 

女警快速增 衝擊陽剛波麗士

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

【蕭承訓、蕭博文/中國時報】「她們一當警察就想辦法調內勤,配合度、服從性也不高」一名警政首長表示,這幾年警察特考錄取不少女警,她們被分配在外勤,但畢竟警察工作不像一般公務員,有女警筆錄問到一半,因不知所措,竟然就跑掉了。

還有一名女警寫了封電子郵件,說自己參加同學會,同學都說自己在哪裡當老師,但問到自己時,居然為了怕同學異樣眼光,不敢回答是「警察」;他認為,當警察連對警察這個職業都不認同,如何做好這份工作?

有官警也說,考試院要求兩性平等,男女警名額不能設限,還要求警政署提高女警比例,但男女有體力和生理差異,不少女警當了兩、三年,因為不適應和家庭因素,改考其他國考,甚至轉至其他公務機關,簡直浪費國家訓練資源。

不過也有女警認為,有些男警體能比她們差,處理案件沒有她們細膩,而女警在警察之中畢竟仍屬少數,難免被放大檢視。

警政署主任祕書陳國恩表示,目前全國女警人數為三千六百六十九人,約占百分之五點六,過去對女警的作法稱為女警政策,現在改稱性別平等政策,規定在工作上不能設限;他不諱言,女警多半不願意待外勤,會找理由調內勤,造成執勤困擾。

此外,打火兄弟水裡來、火裡去,也有不少女消防員分發到外勤單位,北市消防局專門委員畢幼明表示,內勤缺額有限,外勤必須廿四小時輪值,且火場危險又耗體力,體能相當重要,一些無法負荷的女消防員,往往會再轉至其他職場。

一名男性調查官說,調查員常熬夜跟監,較不適合女性,且女性家庭負擔大、感情問題多,對於常在外奔波不太適合。況且調查局有相當多偏遠據點,女性調查員比例攀升,將影響調度與經驗傳承。

也有女性調查官說,統一男女體能標準並無不妥,沒有性別歧視的問題,因為調查員真的需要良好體能,符合調查局的選才標準才是真正適合的人,況且許多男性調查員的體能比女性還差,不認為統一體能標準是為了排擠女性。

時機未成熟》取消招考性別限制…難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  

  

警政署招募女警,原定明年起全面取消招考性別限制,讓男女經由考試公平競爭;但考量現階段配套措施仍不完備,學術研究也認為時機尚未成熟,原訂計畫喊停。

警政署強調,全面取消性別招考計畫需要配套,未來增加體適能、心理測驗等考核,及改進裝備、廳舍環境等措施完成後就會實施。

警政署去年在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和台中市各選一個派出所,成立女警混合派出所「實驗班」,以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的女警編制,實際了解女警廿四小時外勤的困難與障礙。

實驗半年後暫告結束,警政署委託學術單位研究,報告認為客觀條件和環境還不成熟,民調也多數不贊成,建議短期內不宜貿然實施。

男警也汗顏》霹靂女悍警 催毒蟲尿尿 

 

【聯合報╱記者陳金章/台北報導】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  

  

女警服外勤,先天上氣勢不如男警,但也有霹靂女悍警,讓男警察也為之汗顏。

「哇靠!我陪妳站廁所一個多小時,喝那麼多水了,妳還不尿,裝死啊?再不尿,試看看。」凌晨兩點多,台北市刑警大隊五樓傳出疾言厲色的斥喝聲,一群男警與記者以為發生什麼事急忙衝上樓,但見一名身穿牛仔褲女子,站在女廁門旁,背著門手上各端著塑膠杯、礦泉水,一腳跨在洗水台上,對著女廁所內大叫,原來是女刑警陳怡文,臉色鐵青的叫女毒蟲尿尿要採尿送驗。

陳怡文說,從把她逮回來,折騰了二、三個小時,好說歹說勸她去廁所採尿,她硬是不肯,逼不得已才「催尿」。

陳怡文大剌剌地的說,這是「小咖啦,不過女毒犯就是『很皮』,需要磨。我在刑事警察局與男刑警喬裝情侶勘查現場、圍捕槍擊要犯、破門捉人,見多了。」

陳怡文說,她從未婚時即待在刑事局、台北市刑大等外勤刑事單位,由於在學校受過訓練,又有學長陪著逮人,從來不覺得害怕,「怕,就不要幹警察了嘛」。 

起薪近五萬!八成女警不願從事外勤 「加工男警」難平衡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警察的工時長,面對許多未知情況有高風險,但起薪逼近五萬吸引不少社會新鮮人投入警職,近年來更有不少女性投入警職考試。據考選部統計,女性在去年的一般警察特考表現亮眼,拿下近四成的錄取名額。不少男警私下抱怨女警無法單獨服勤,或常用身體不佳等理由調往內勤或直屬大隊,嚴重影響士氣;不過考試委員趙麗雲認為,女警數量根本就過少。

警政協會在民國九十八年對一千五百卅五名巡佐以下女警進行調查,高達八成女警不願從事外勤工作。而趙麗雲近日則提出數據,認為台灣女警共四千〇九十六人,僅占全國警力六.三八趴,表示「女警哪有多?根本就過少!」

一般警察特考中又以四等行政警察類科開缺數最多,學歷只要高中以上就可報考,起薪也從四萬多起跳。去年五百七十四人報考,女性佔了一半以上,有兩百九十四人報考;男女及格率相近,都約為七十七趴。

警校招生目前仍存有男女比例,也是女權團體持續關注的議題。不過男警也有話要說,因為不少主官擔心女警服勤的安危,深夜服勤一定得混搭男警,不然就是調派交警或保警等單位,無形中增加男警的工作負擔。

考生錄取後先至警專受訓一年半,接著分發到派出所或各分局,成為一線三星基層員警。如果加入外勤加班費與各項津貼,考入警職後的月薪穩破四萬,甚至上看五萬,只是警界要怎麼尋求真正的性別平等,恐怕還需要更多的討論。

〈中部〉女警快速增 衝擊陽剛波麗士

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記者湯世名/彰化報導〕「在街頭執勤的女波麗士(女警)好像變多了耶!」警界一向陽盛陰衰,特考班女警加入後,女警人數快速成長,衝擊以男性為主的警界文化,彰化縣警局目前就有近百位外勤女警,依規定女警和男警一樣,須到第一線巡邏、值班、受理報案及臨檢,沒有例外。

以彰化縣為例,不論是特考班女警,或是從正規警校畢業的女警,剛分發時都是一線三星,薪水約五萬元,比一般社會新鮮人優渥,但女警和男警一樣,都須站到第一線,佩帶警槍執行巡邏、值班、受理報案及臨檢,也因此,民眾在街頭看到女警執勤的頻率也愈來愈高。

常相處 同事情誼易失控

不過,以往以男性為主的基層派出所、分駐所,其設備和廳舍幾乎都以男性為考量,女警加入後,硬體都得重新調整,男性員警心態也有很大變化;部分女警因過去生活單純,缺乏社會經驗,警察工作心理壓力大,遇到能說善道的「老江湖」男警,誤當偶像崇拜,甚至以為有人可以靠,如果界線沒有劃清楚,單純的同事之誼,往往有失控之虞,加上女警與男警一樣必須服深夜勤務或查察刑案,孤男寡女長時間相處,也容易發生問題。

男警憂 執勤還要保護她

有部分男性員警認為,他們在遇到突發狀況時,不僅要抓歹徒,還得保護一起服勤的女警,易生困擾;外勤辛苦,有的女警無法適應,不是設法請調內勤,就是乾脆轉行,又凸顯出制度不公,警政高層應正視大量女警加入後,基層警界所衍生的問題。

一名派出所所長指出,女警巡邏都搭配男警同行,且基於安全考量,原本就規定執勤須兩警,不因女警加入而有不同。

一名資深男警則說,以前女警多分發到婦幼隊、交通隊等較輕鬆單位,也不必輪深夜勤務,現在則是一視同仁。不過他坦言,生活上的男女有別,也是一大問題,從住宿、盥洗、如廁和服裝內務,畢竟還是有差別,一旦適應不良,也可能影響服勤。派出所的其他男警則說,過去派出所都是男生,陽剛氣太重,女警比例加重後就變得比較柔和,常常髒話已到了嘴邊,硬是吞回去。

女警說 工作能力不輸他

不過,有部分女警說,她們分發到基層單位後,從未受到特別優惠或「關愛的眼神」,男警要做的事,她們也有能力完成,女警和男警並無不同,面臨的問題也一樣,何況大部分女警外勤表現都很稱職。

也有女警認為,警局每個月實施的術科訓練,她們在擒拿、射擊、警棍、逮捕動作都要合格才行,對自身的安全能夠充分防衛,加上,警局工作都有標準作業流程,她們絕對可以適應吃重的勤務分派。

誰說是花瓶 查某人也能做管區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

 

【聯合報╱本報記者/連線報導】  

  

「名模女警」吳育臻是女警外勤政策的指標人物,去年分發到保二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和男警一樣查案、值班;她說,很喜歡這份工作,對一度被傳出找特權調內勤,她「非常困擾」。

雖是名模出身,但她「做什麼像什麼」。在警專受訓期間,曾陪前署長侯友宜跑十公里馬拉松,腿負傷仍咬牙花了一小時十分鐘跑完全程,並不是花瓶。

「查某人也做管區?」基隆市延平街派出所女警黃瓊葒是銘傳大學中文系畢業,卅歲,未婚,是所裡唯一的女警,同事都叫她「小紅」。她曾逆向騎車抓到通緝犯;假扮被詐騙老人的女兒與歹徒周旋,「穿上制服,讓我更勇敢。」

不過,外勤女警難免會影響家庭生活。高雄市婦幼隊吳姓女小隊長說,和丈夫經常一星期見不到一、兩次面;曾有念警校時是同學羡慕的情侶、夫妻檔警察,後來鬧得離婚收場。

丈夫是刑事偵查員的李姓女警說,擔任外勤每月有一萬七千元超勤津貼;因丈夫經常有深夜勤,她只好想盡辦法調內勤,接送小孩,照顧家庭。

三月初剛調內勤的台中市女警劉幸芳說,在外勤三年,因為懷孕騎機車巡邏不便,請調內勤,生產後即歸建外勤。

輪值夜勤 基層女警反彈

二○○四年起通過特考的基層女警本可不必值深夜勤務,但有男警投書警政署指此規定「兩性不平等」,警政署日前通令各縣市警察局要求,男、女警編排勤務不能有「差別待遇」,女警也得服深夜勤務。有人認為「很公平」,但也有女警吃不消,揚言若無法兼顧家庭將另謀他就。 

女警:受騙的感覺 

原本「女警勤務編配及執勤方式原則」規定,可不擔任深夜(〇時至八時)勤務;但一名台中市男警投書警政署,附上《兩性工作平等法》條文,認為女警也應與男警一樣,服深夜勤及分擔路檢、臨檢等勤務。警政署上月二十二日發函各警察局,要求即日起停用該原則。

警政署表示,目前女警人數約一千多人,基於兩性平權的觀念,今年六月在該署的性別工作平等小組會議中決議「不要把女警特殊化」,因此才發文。台中市第五分局長陳文龍說,已督促各派出所確實依規定編排勤務;第二分局長吳建麟也說,將不定時到各派出所抽查是否落實。

一名兩年前通過行政警察特考的女警說,女性生理條件與男性不同,女警夜間出外勤危險性高。另一名將由分局歸建派出所的特考班女警也說,當初報考警察時並不知深夜要值勤,讓她有受騙的感覺,若婚後無法兼顧家庭,會考慮辭職。

不過從警二十五年的侯姓女警則說,警察工作不應男女有別,「男警做得到的,女警同樣做得到。」婦女新知協會秘書長蔡宛芬也表示,這項規定有助於破除傳統對於男女工作性質及要求差異的刻板印象,對該協會爭取增加女性擔任警察工作的名額來說,是一個好的開始。

 

盡量避免單獨出勤

 

市警局行政課長賈聖行指出,警政署規劃在二○一○年後取消基層警察特考男女警員員額十比一的錄取比例限制,未來女警人數勢必增加,若光靠男警輪值深夜勤,將造成沉重負擔,此一規定有其必要性,但會要求各派出所主管盡量避免女警單獨出勤,注意個人執勤安全。 

女警勤務內容變化 

原有規定:

依「女警勤務編配及執勤方式原則」,須值班、巡邏、內勤(文書作業),但可不擔任零時至八時深夜勤務。

新規定及原則:

.「女警勤務編配及執勤方式原則」停用。

.女警須執深夜勤務,但不單獨服巡邏、擴大臨檢、路檢等攻勢勤務。

.夜間處理案件或為民服務,須有男警陪伴及協助。

.除性侵害案件女性被害人、女性嫌犯搜身之外,盡量不讓女警直接面對嫌犯。

.不接警勤區,不做戶口查察。

不許特權! 警署令:女警歸建外勤

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

警政署五年前執行落實兩性平權的女警政策,規定通過警察特考的男女警察,一律分發外勤工作。不過警政署普查發現有部分單位巧立名目,為「嬌兵」安插內勤閒缺,已要求一律歸建,再有「特權女警」存在,將處分局長等單位主官。

警政署決定整頓女警人事問題,主要是警界長期以來女警人數比例偏低,在婦權等團體不斷要求下,警政署九十三年提出逐年增加女警招收人數的新政策,同時強調要嚴格落實男女平權,規定男女警一樣擔服外勤危險工作,就是重要措施。

政策執行後國內女警人數快速成長,統計目前全國總女警人數三千零九十人中,適用新政策的九十三年到九十六年畢、結業女警,就占九百九十人。依規定近千名女警新兵,都要派到外勤單位,與男警一樣擔服巡邏、值班、深夜勤、取締酒駕等外勤工作,不得有例外。

警政署表示,政策落不落實,攸關女警是否可免除長期以來的「花瓶」角色,也決定警界可否扭正「重男輕女」的批評;不過,實施以來,警界仍傳聞有特權女警存在,有部分單位因民代、長官施壓,巧立名目讓女警調內勤,或占外勤缺但借調內勤。

警政署長王卓鈞最近在主管會報公開重申,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女警政策,不得有特例。

日前警政署再發通報,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女警政策,有不符規定的女警人事一律歸建,督察室近期將赴各警局抽查、探訪,如有不符規定者議處主官管。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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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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