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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1 11:34:09瀏覽674|回應0|推薦2 | |
慈玟小姐!
「再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已有的特別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必須優先適用於普通法之《公民投票法》,所以完全不可能。」 故如要修法,必須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而這比罷免總統還難。 所以還是小弟「罷免擁扁北部立委」之高招最有效! 謝謝回應! 痞峰 敬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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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