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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9 13:31:41瀏覽2599|回應1|推薦4 | |
“情人節大屠殺”震驚美國 卡彭是芝加哥黑幫大亨,有錢有勢,所以在芝加哥橫行霸道。1929年的情人節那天,卡彭幫的幾個成員裝扮成警察,找到對手瘋子幫的幾個人,命令其中的七人在汽車房中靠墻排成一行,然後扣動扳機,把這七個人全部槍殺。這就是美國歷史上有名的“情人節大屠殺”。 當瘋子幫的這7具屍體被發現後,美國社會一片嘩然。美國人也開始反思他們對槍支的放任。當時,芝加哥已經是美國槍擊案發生最頻繁的地區之一。 黑幫的猖狂惹惱了羅斯福。193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法令《全國槍支法》。這項法令希望把自動化武器比如機關槍從街頭趕走,於是禁止公民持有機關槍,也禁止鋸短的霰彈獵槍。 此外,《全國槍支法》還有更狠的一招。制造和出售槍支的環節,都要征稅。具體數額並不低,一支槍收200美元。要知道當時還處於經濟危機階段,這個數目是很龐大的,相當於今天的2525美元! 時隔4年,也就是1938年,美國又通過了《聯邦槍支法》,授予財政部給槍支經銷商、制造商和進口商頒發執照的權力,禁止銷售武器給確認有重罪的犯人和逃犯。規定運輸被盜槍支為非法。 限槍法案的尷尬 從1934年到1938年,盡管美國政府已經開始意識到要限制槍支,卻不敢有太激進的舉動,不敢全面禁槍,這又是為什麽呢? 其實,當時推動限制槍支運動的總統羅斯福是有苦衷的。1933年,羅斯福政府還查獲了一起準備針對他們進行暗殺的活動。因此羅斯福禁槍的決心是有的,但他實在是沒有能力。 美國人常常說一句話:“槍不是一種工具,槍是一種權利。”在美國建立的過程中,民兵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民兵是什麽?就是持有武器的平民,所以美國的開國元勛們對於槍支的作用非常重視。如果政府派出的警察、部隊或者其他代表。在非法強行進入公民的私人領地時,可能碰到回擊的子彈,這樣,平民可以更自信、更平等地面對國家這個暴力機關。 於是,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有了如下內容;“訓練有素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人民保有及佩帶武器之權利不得被侵犯。” 開國元老麥迪遜更是強調:“美國人民要比其他任何國家的人更擁有全民武裝的優點……以形成抵抗獨裁野心的防線。” 第二修正案給予公民攜帶武器的權利,而且不能受到侵犯。所以美國各屆政府禁槍時總會提心吊膽,因為任何限制公民攜帶武器的法案都可能違憲。 禁槍的一次勝利 1939年,美國發生了著名的“美國訴米勒案”。 事情起因於一年前。1938年4月18日,美國阿肯色州的幾名警察逮捕了兩個人:傑克‧米勒和弗蘭克‧萊頓。警察認為這兩個人有可能要搶劫一家銀行,所以先下手為強把他們逮下了。 怎麽給這兩個人定罪呢?檢察機關找到了一個突破口,那就是他們手上的槍支——他們兩人持有的是鳥槍。按理說,用鳥槍打獵也是合法的,怎麽就非法了呢?原因在於他們的鳥槍槍管被鋸短了。 按照1934年通過的《全國槍支法》,持有鋸短的霰彈獵槍是違法的,槍支越短,越容易隱藏,也更危險。米勒和萊頓兩人的槍管,恰恰沒有法律規定的18英寸長。因此,這兩人就面臨蹲監獄的命運。 初審的時候,法官很給這兩人面子,堅持用憲法第二修正案作為依據,也就是說,他們的行為沒有錯,而1934年的法律反倒是有問題的。 到了最高法院,法官們卻直接撤銷了地方法院的判決。法院把第二修正案的“民兵”部分與“攜帶武器”部分結合起來。認為“在沒有證據表明擁有或使用(鋸短槍身的)鳥槍……同一支訓練有素的民兵的維護或效率有著合理聯系的情況下,我們不能說第二修正案保障擁有和佩帶這種器械的權利”。 法院的意思挺新鮮:允許公民持有武器的目的是建立強大的民兵,既然你的武器和民兵沒有關系,那就可以禁止——公民持槍權似乎是作為集體的民兵的權利,那個人是否擁有持槍的權利?法院沒有明確說。 美國是海洋法系,先前的判例可以影響後面的判決,這個最高法院的判例對槍械管制是一次不小的勝利。 摘自《都市‧翻閱日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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