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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三章
2013/05/24 13:13:12瀏覽368|回應0|推薦0
基督論
3:1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
  1)「無知」‒ 完全不知道;另是反應遲鈍,沒用大腦思考,被蒙蔽了還不知道。即愚蠢的加拉太的基督徒啊,發生在你們身上的重生經歷,是靠行律法,還是「聽信福音」呢? 現在竟倒退回去屈服摩西的律法,想靠律法行事,想靠「守律法」
      的生活方式過日子。
  2)「活畫」‒ 活生生的證據,刻劃在你們眼前呈現出來。你們曾經經歷過,何況當時還有親眼見證復活的12使徒都可以為復活的耶穌基督做「活」見證。
    =>耶穌基督十字架成就了:1) 救我們脫離罪惡; 2) 向律法、罪和世界死了;因耶穌基督已經代替我們死。所以信徒是在基督裡重生,成為一新人。可以這麼說,十字架的救恩真理是基督教的一個標記,也是整個基督教信仰的核心。
    =>即或有親眼遇見復活耶穌基督的人口傳給馬大,他仍不信耶穌基督復活;何況2千年後的今天。無怪乎許多人懷疑、嗤笑我們還信耶穌基督從死裡復活。因此,如果我們後來又不信了,就比這些不信的人更可憐。
  3)「誰又迷惑你們」‒原文是「誰又向你們施了魔法,是哪個魔鬼又誘惑你們呢?」。保羅清楚這些假教師/假弟兄都是魔鬼撒旦的幫手,是迷惑信徒信仰的魔手。
    =>基督教的信仰如果離開十字架,基督教就等同空洞虛無,毫無使人得救的盼望。
    =>我們因仰望十字架而重生,也因依靠十字架繼續過得勝生活。如果基督徒信仰離開十字架,則一切信仰意義、生命意義都蕩然無存。離開十字架的基督信仰,就是異端。

3:2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
    =>加拉太信徒乃外邦人教會,未曾受教摩西律法,故根本不知道律法的真義。所以當時他們領受聖靈時,根本與行律法毫無牽連。領受福音的當下,就已受了聖靈的洗禮。
    =>五旬節那天,約120位信徒同時領受從天上下來的聖靈,期間不乏有外邦信徒。(徒二1) 可以這樣說,基督徒身上應有一明顯標記:「聖靈內住」。我們靠聖靈受洗得救,也靠聖靈漸漸成聖。而聖靈內住的印記,時時會在信仰生活洋溢流露。可以嗅出基督馨香之氣在信徒身上。正如主耶穌說的,生活上當要做光做鹽,有好的生活見證。
    =>神將聖靈賜下,就宣告律法時代結束了,恩典時代的開始。
    =>行善得救,也是「異端」。因為連行善也是出於恩典,何人能自義在神面前誇善。神將行善的心放在人身上,人毫無「自誇」「自以為義」可言;更不可能憑藉此而自救救人。正如,一死囚能因行善彌補被害人再從死裡活過來麼?所以,行善根本無法為己脫死罪,亦無法救他人。很多殺人犯想以「行善」贖罪的心來彌補對家屬的愧疚,這能夠麼?受害家屬的公義能滿足麼?除非以命抵命,有人代贖死。耶穌基督正是為救人罪降世而死,故可以滿足神的公義。

3:3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
  1)「聖靈入門」— 當聖靈內住、充滿人心靈時,人的生命就開始改變,而能悔改聽聞福音。
  2)「靠肉身成全」— 藉肉體行為來行使代替聖靈工作而達到成全地步。即想靠人的努力,使自己的義達到 神的標準。這是人的錯解與無知。
    =>聖靈使人聽信福音,聖靈使人明白十字架救恩意義,聖靈使人悔改認罪。
    =>不少信主後的基督徒,一心想行善,做好心;卻因對神認識尚不夠,也對聖經尚未明白,憑一時感動去做;往往一時受挫或沒得期望果效,很容易失望而跌倒,信心也受到打擊,開始懷疑自己的信仰。
    =>另,行善也容易讓人變得驕傲,成了律法主義。許多佛教徒常以為靠修行或密法(佛法)來自救救人,這便是「自以為義」,這是行「立功」之法得救。
    =>基督徒不只從受洗開始是靠恩典,其實受洗重生後,便一直靠恩典而活。人得救的當下,根本毋需靠人作什麼功德,只要單單相信並仰望神的恩典即可。而成聖的過程,也不是再靠己力量去作善基德的,只需仰望 神的恩典和順從聖靈帶領。
    =>今,仍有不少基督徒選擇吉日來定婚喪喜慶日,或改名來改運,也採信風水方位之說,這些舉止便是靠「肉體」行事。等同宣告基督救恩仍不完全不全備,聖靈的工作仍有不足之力,還須靠外法外力得以保平安無牽掛。這是「不信」的惡心,難怪生活中仍不得安息,常有撒旦鬼魔試探與攪擾。
    =>當信徒開始行割禮、守安息日,守每一條律法,耶穌基督就會從信仰中消失殆盡。生活中不知不覺就離開耶穌基督,信耶穌基督就沒有任何意義,已失去起初的渴慕。
    =>另外,如果信徒想藉著自己的好行為(自己的義)來傳福音,以為會有果效,這就輕看福音的大能,也輕看聖靈的工作。結果最後是,信主越久越不敢傳福音,因為發現自己的不義(不好的活見證、自己平凡、自己尚有許多軟弱和缺點等等),便噤若寒蟬;連自己家人都不敢啟齒傳福音。這也是靠「肉體」來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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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
  1)你們經歷這許多的信仰逼迫,難道都是白白領受,毫無幫助的麼;這是極不容易的得勝屬靈經驗。言下之意,保羅說這些都是 神在試煉熬煉信徒的信仰,你們也親身體驗過。
    =>這另一層意義是,若歸信摩西律法,根本就不會受這些逼迫和苦難。如今你們受過逼迫,你們是配受這逼迫的;因為當年耶穌基督也曾受這等人的逼迫與試探。
    =>很多人誤信以為信上帝就一帆風順,事業成功,家庭美滿,所以受洗成為基督徒。這是「成功神學」、「豐盛神學」的偏差。事實正好相反,主耶穌反倒說:「你們在世上有苦難」。主耶穌開始佈道服事時,受魔鬼三種試探。試探失敗後,也只是「暫時」離開。
    =>許多人初信時很喜樂,最後卻是常哀愁;初信時很有盼望,最後卻是憂鬱收場;初信時依靠恩典過日,最後又回到從前樣子。這絕非徒然的,大都是出於仍想當家做主,仍想隨己過日子,仍想靠行律法(只做禮拜徒-這是另類守主日,守什一,參加禱告會等等)來得稱讚與稱義。

3:5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1)聖靈使信徒可以說方言、醫病又趕鬼,這些神蹟奇事,加拉太信徒都曾經歷過,並不陌生,但絕不是靠行律法而能得這些恩賜和能力的;保羅提醒他們好好回想。
    =>可以這樣講,初代教會充滿聖靈的工作,人是可以隨時經歷到聖靈的同在與作為。
    =>並非所有的經歷/聖靈工作/異能都是對的(見證也可能是錯謬虛假的),是可以欺騙自己,再來欺騙人。像電視的明星為瘦身廣告而推薦,可能自己都是受害者。聖靈外顯工作,絕對是與聖經真理一致性,否則就是邪靈,另一個異端,另一個歪理。而異端往往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產生的常常造成教會的衝突與分裂。
    =>沒有經歷的神學是空談空想,沒有神學的經歷是一時激情。真正的神學是需要被經歷的,要神學的支持;兩者不可偏廢。靈恩派就是少了真理造就,一昧講求外顯的現象。高舉聖靈過於聖子耶穌基督,這便是另類的異端,迷惑信徒。
    =>然,如果撇開經歷不談,那基督教就沒有感情,是一個僵化的宗教,教條式的宗教。但如過又高舉經驗,則使人看不見十字架,看不見耶穌基督;只看見神蹟奇事而已。

根源舊約6~14
3:6正如「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3:7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1)亞伯拉罕稱義是靠著「信」心,靠這個「相信」神說的話,神說的應許(他被神考驗時仍忠於信仰),而不是靠獻祭(獻以撒) 這的舉動而稱義。保羅舉舊約時代的亞伯拉罕做舉證,表明這不是新的概念。而律法不能使人稱義,因為那時還沒有摩西律法。
  2)亞伯拉罕成為外邦基督徒的樣板模範。故亞伯拉罕的子孫是指那些單單相信的人。
    =>稱義、亞伯拉罕的福,救贖罕應許的聖靈,都是「信」的結果。不論是信神(對舊約時代亞伯拉罕而言),信基督(對我們新約的人而言)
    =>猶太人矜誇因受「割禮」成為『亞伯拉罕子孫』的重要性。但記住!亞伯拉罕稱義是在行割禮之前。雖然「信神」與「割禮」都是蒙神悅納的事,但兩者確實在「稱義」前後區隔出來的。
    =>亞伯拉罕相信 神給他多子多國的應許,神就以此為他的義。所以,只要願意以「信」,願意相信並接受耶穌基督的救恩,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與血緣無關,也無須靠行律法。耶穌之弟雅各當時必然看見亞伯拉罕的信心必須加上順服才得以完全。耶穌在路三8 你們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不要自己心裡說:『有亞伯拉罕為我們的祖宗。』我告訴你們,神能從這些石頭中,給亞伯拉罕興起子孫來。

3:8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3:9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1)「聖經既然豫先看明」‒ 藉著聖經記載 神豫先看明將來所要發生的事就豫言出來。神揀選亞伯拉罕,將應許給他及其後裔,萬國(外邦人)也要因信得著這個應許的福。我們外邦人既因信都與亞伯拉罕同得這應許。

3: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1)靠「行」律法而稱義的,都是受咒詛的;因為沒有一個人能「全然做到」律法的所有規條。所以,根本做不到。因此可知人必須藉由會幕、獻祭得以除罪;而且年年獻祭才得以除罪。故,靠行律法要稱義的人,最後下場,就是落到罪的咒詛裏,無法逃罪。
    =>申廿七26「不堅守遵行這律法言語的,必受咒詛!」
    =>當日摩西所宣佈的全是咒詛;因為只要違犯了一條,就要被咒詛,而沒有一個人能守得完全,故所有的人都是被咒詛的。然而一般人認為作五件善事,只有一件惡事,他仍是「好人、義人」,這是明顯「功勞主義」,功大於過而自許以為義;這使人易陷入「偽善」。在上帝面前,雖只有一件惡事,仍是罪人。
  2)「一切之事去行的」‒ 即所有的法條、規定都必須遵守不可違背。
    =>法律的目的是在定人的罪行,人可由律法得以知道哪些行為是犯罪,哪些做法是違法的;所以律法使人知罪。正如「班規」公布,使學生知道要如何遵守;也讓學生知道哪些行為是在班級教室內不應該有的行為。總之,人常常會不知不覺行某件事,犯了這一條罪;偶而做了別樣的事,又違背另一條罰則,總是跟罪脫離不了關係的!
    =>律法是在「行為管制」下運作,非「信心管制」下運作,是完全不同系統。猶太人就是活在律法之下,想要尋找怎樣才能逃避律法的咒詛,卻常常受律法綑綁。以至於,他們的行為、思想,常常受限於律法,生活在律法之下,結果信上帝信的「綁手綁腳」,一點都不自由,也沒有喜樂;最後淪為律法的奴隸。故,人只有藉著神的恩典和恩慈,人才能靠近神,這便要靠著「信」神,得以得到神的稱「義」,這是人唯一得救出路。
    =>「信」將亞伯拉罕和外邦人連聯合起來,正如今天「教會」將世上所有人連結起來,一起可以領受神的祝福與永生應許。[信→亞伯拉罕→外邦人] => 亞伯拉罕信神,神便稱義亞伯拉罕;外邦人也彷照亞伯拉罕來信神,神亦稱義外邦人。「因信稱義」提供了外邦人得救的應許,便不再罪中摸索尋找人生出路。
    =>就投入於律法行為的人,終末都會被判定要受神的咒詛。律法頒布→靠行律法→受咒詛。所以外邦人蒙神悅納的根基是,「信」基督而非「守」律法。
    =>人不能靠行律法討神喜悅。因為人憑己能力做到,反倒高舉自己,自以為義,如同法利賽人和文士等人,便自以為只有他們才合神義的標準,故常把其他人看成是罪人。

3:11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1)「律法」一旦照入人心,人心便醒悟,罪惡遂顯露無遺,無人則敢說自己無罪,是好人、是義人。
  2)「經上」‒ 哈二4「義人必因信得生」
    =>律法要求的是「表現」,是一個看行為的成果。正如常靠「行律法」的基督徒,最後只會變成重聖潔,遵守聖經條文誡命,卻失去信仰的喜樂,失去神同在福樂。好像浪子回頭比喻中的「大兒子」,始終沒有覺得父親所有一切都是他的,可以盡情隨時享用;卻一味宣稱自己是多麼地遵命辛苦工作(欲靠行律法得父親寵愛與信任,這是功勞主義)。
        靠「行律法」的基督徒,就是想要達到上帝的「標準」,過著比別人參加更多的「禱告會」、「查經班」、「特會」、「守主日」、「什一」、「禁食禱告」、「樂捐」…等等事。他們過著比別人更聖潔的生活,以為這樣才是標準稱職的「基督徒」,就輕看別人。其實,自己靈裏常是枯乾,心中沒有耶穌基督的平安和喜樂。反倒是終日惶惶不安,被很多需要遵行的「東西」綁手綁腳過日子,這便是行「律法主義」的基督徒。有「什一」奉獻,數字正確,心裡卻不是心甘樂意的。這是一個「偽善」的基督徒,最後成為作作樣子的基督徒。表面上是「禁食禱告」,其實只是「肚子不餓」,僅僅只做不到十分鐘的禱告而已。
    =>主日「坐」禮拜,不一定是在「作」禮拜,往往只是在那裏「坐」著打瞌睡;內心卻毫無渴慕神,竟在神面前睡起叫來,這就是行「律法」的基督徒。
    =>所以,「律法」是以行為為中心;「信心」是以恩典為中心。前者靠人好的行為,後者靠上帝的恩典。這是兩種人的不同生活中心,也造成兩種信仰模式的生活方式。好比,葡萄園的比喻(太廿1~16),做工多,想得更多的工價;然而能進葡萄園做工,已是極大的恩典,這是恩典的真義,作工多的人卻是以「行律法」觀點來做工,完全無視主人的恩典;這便要受咒詛的。對於早來晚來作葡萄園工作的人,都是領受主人恩典的,主人完全對他們沒有先後的問題,都是一視同仁。

3: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3:13基督既為我們受(原文是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1)「我們」‒ 並非指猶太基督徒,而是所有的人類。
    =>申十八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所以,律法之事,關乎一個「行」而非「信」。台灣許多善行,都是抱持著行善積功德,好心有好報,可以靠「修行」得到好的來生,下一個輪迴會更好命。所以行的人,就是沒有恩典可言,只有自誇。而信,就關乎恩典、應許的。
  2)「掛在木頭」‒ 申廿一22「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 神面前受咒詛的。」 猶太人看耶穌為咒詛,故不願接受耶穌是彌賽亞,怎會是「受咒詛」的彌賽亞;而拒絕耶穌為基督。然保羅對耶穌的咒詛卻是從「救恩」的觀點來看,落差極大。同一件看似受咒詛的十字架的事,卻有兩種極大的解釋觀。解經人要按著「正意」解經,不是件易事,應當戒慎恐懼,以免害人誤己,自己也跌倒不信。
    =>行律法而能不受咒詛,是萬不能做到。耶穌承受律法上咒詛,因此人可以因著「信耶穌」而離開這個「上帝的咒詛」。
    =>什麼是死?醫學上、科學上都有定義,但聖經說:「罪的工價是死」。罪使人無法在 神面前活,無法在 神面前稱義。所最使人受上帝咒詛,只有「永死」一途。
    =>罪使人往地獄裏去,猶如地球引力使人不斷往地球中心直落下去,一去不復返。
 
3:14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1)「聖靈」‒ 可以引領我們成聖稱義,遠離惡行;而不是靠行律法稱義成為聖潔的。當信徒受聖靈恩膏充滿,祂就引領我們過成聖的生活。而律法主義派的人,以為行律法是蒙神祝福的最直接、最可靠途經。
    =>亞伯拉罕的應許是賜生命(不是咒詛)的福分。一個受洗歸入耶穌基督人,不但稱義,還同時領受聖靈恩膏,可以重生成聖,這是外邦人額外領受的福分。以前這些恩典福分,根本與我們毫無關係,今日卻因著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我們也可以因信稱義得著。
    =>加拉太在福音之外,附加各種要求,如此便消弱了基督的足夠性與聖靈的能力。除了人降服於耶穌基督,並活在聖靈引領過成聖生活,別無它法。附加的東西,像1)宗教傳統   2)經驗、法則   3)歷史、文化   4)教育 5)種族  6)教派
        等等,常常影響基督徒的信仰生活。例如,祭祖、拿香、同志人權、兩岸對立、爆料、八卦、露乳溝、升學主義,種族教會,舉手唱詩,敬拜舞蹈問題,使人專注在這些議題,卻忘記自己是靠恩典重生的人,是靠聖靈行事成聖的人。
    =>上帝賜聖靈給人,是因為人降服於基督,而不是因為他們遵守摩西律法。我們與神的關係的基礎在於「信」,即如亞伯拉罕對神的回應一樣,而不是行律法。何況應許還在律法尚未有之前,律法在430年後,才加上去的。所以律法便不能修訂原「約」的條款。
    =>保羅用兩種選擇:1) 選亞伯拉罕並他的福,那福的高峰就是領受聖靈; 2) 選摩西並他的律法,結果就是接受「律法的咒詛」。 我們生活的焦點集中在 神的「約」,並以「信心」回應 神在約中應許賜給我們的。十二探子的結果,就是在「信心」與「應許」的爭戰中失敗,而失去這應許之的福分延宕了40年才來到。
    =>五旬節當日,120位信徒領受聖靈的恩膏,說起各國的鄉談,傳福音給各國百姓。

3:15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
  1)「人的常話說」‒ 讓我照著人(立約)的觀點類比說;即以人類立約的方式做比較/比喻。
    =>保羅肯定,人立約運作方式與神立約是一樣的。也類比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福,即使是一個「約」,也不容毀改、違約的;是與人的文約一樣慎重有效果的。
  2)「文約」‒ 契約、合同、條約等。如人立遺囑,不需要諮詢或徵求受惠人的同意。只要約的合法性一旦生效,他人都無權增減。而上帝與亞伯拉罕所做的協議實際上亦是一個「約」,而這約的取向廣義是「普世的救贖計畫」。故「摩西之約」的取向,廣義是成為一個「祭司的國度」、「聖潔的國民」,這是要進入迦南應許地的一個「急迫性」的約,要確立如何能立足在多偶像敬拜的外邦之地。摩西在西乃山領受 神的十誡,也是為此目的,神再重新頒布。

3:16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 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1)明顯看出,保羅將亞伯拉罕的「應許」,等同一個「約」的地位。
    =>「應許」實質上即「約」。
  2)「他子孫」‒ 子孫原文是單數,是指一個特定的人,這人是指向基督。明顯這約(應許)的承受人是亞伯拉罕(舊約)和耶穌基督(新約),神透過這兩位來成就人救贖計畫的應許。
    =>如今,我們因著基督而能成 神的兒子,耶穌就成為神眾兒子的長子。即,基督就是經文中神所應許的「子孫」,並且「在基督裏」也成為「子孫」。

3:17我是這麼說, 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1)「不能..叫應許歸於虛空」‒ 神賜下律法,當然不是要廢掉以前祂所賜下的應許。猶太派基督徒高舉摩西過於亞伯拉罕,所以就忽略了、漏掉了神與以色列民所立之約的應許。
    =>什麼是「亞伯拉罕之約」? 在創十二2~3、十七1~8:
        1)有後裔 2)得福  3)名為大 4)猶太人因他得福、得咒 5)得應許之地 6)外邦人因他得福 7)作神子民 8)君王從他後裔而出。明顯看出,保羅將亞伯拉罕的應許,等同一個「約」的地位,其地位不亞於後來的西乃的「摩西之約」。這是以色列民所不能明白的真義,他們讀摩西五經時,竟然輕看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不明白上帝以亞伯拉罕的信為義。所以就陷入以「摩西律法」至上,甚至高過上帝的地位。以為行律法上的義,就可以得神的義。法利賽人和文士,便是最好的例證。 

3:18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 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1)遺產之繼承有賴應許,有賴於某人所立下的「約」。神給亞伯拉罕一個應許,答應他必大大賜福與他,神就憑著應許這麼做了,神遵守了這個「約」定。
  2)「賜給」‒ 原文是完成詞態,早已賜下也早已成就至今;即斷乎不受後來的律法所更動。這明顯與17節是相互呼應的。

何需律法?
 •那些領受聖靈的人,會受聖領靈引去做神要他們做的事(行律法),因而成全律法,並且有過之而無不及。
 •有人以為行律法就不講「愛」,就沒有恩典,只有刑罰與制裁。反之,亦有人以為恩典就不需要律法,凡事講愛愛愛。這是誤解與誤知!律法裏頭有恩典,只要人願意回轉歸向律法不再犯罪,殯可以得赦免(恩典)。律法與恩典是可以同時並立互補不背約的。
3:19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這裡到律法目的與時間限制 ‒ 如果「亞伯拉罕之約」已足夠,為何還賜下律法?
    =>曾有猶太人用聖經「漸進式啟示」來爭辯,要保羅解釋「律法」在神救贖計畫的位置及摩西律法的權威性。保羅若不採信律法的地位與權威性,保羅就是一個離經叛道的猶太人。這爭訟保羅無法勝訴,那加拉太信徒就必須先歸入猶太教始可得救。
    =>而保羅極力辯說‒ 1)基督是廢除律法(是時候了,約四23),新約聖靈時代來臨。2)律法是神旨意的最初,但仍未完成/全的啟示。雖是如此,但在生活上的行事為人原則,仍在律法上可以找到依循法則。最後,3)人要有聖靈引領,才有能力勝過試探,有能力可以作神要我們做的事,進一步去完全遵行律法上的事。
    =>然而,雙方對此仍有歧見‒就是,律法和過犯孰先?保羅作近一步說明解釋。
  1)「添上」‒即原先沒有,後加上去;先有應許,再加上律法。未有律法以先,人雖犯罪,卻不知罪。所以律法是為犯罪添上的。猶如,若人沒有犯罪,何須制訂律法及建置監獄。所以監獄是為了關犯罪的人,是為那些違反律法的人而設定。
    =>至高神將那聖潔、公義律法賜與人,而人們拿律法與自己行為作對照,就知道沒有一人敢自稱無過犯了(動淫念就犯罪,起貪念就是罪。神是看人內心而定罪) 人既因律法而知罪,自知無法對付罪勝過罪,神才賜下耶穌基督的救恩,使人得以免除「律法」的咒詛,脫離罪的挾制與死刑。
    =>從保羅立場:羅三20「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四15「並且沒有律法便沒有罪」,羅五20「律法本是外添,叫過犯顯多」。顯然保羅立場,神賜下律法,以顯明某種行為是罪,讓人知罪。且律法也是神審判神子民的工具,藉著寫下來的例律典章,來規範以色列民的行為。學校的班規、校規也是基於這個理由而設置,都有相同目的;為了防止犯罪犯校規。
    =>律法條文再多,再鉅細靡遺,都無法阻止人犯罪,除非非人內心改變,並且靠著聖靈幫助,人才能勝過試探,過著得勝聖潔的生活。即便,人不懂刑法、民法、商業法等等,在生活上對人影響並不會很明顯,只要人循規蹈矩,良善正直行事為人,這些「法」有何用?有何影響力? 好比,人人都遵守交通規則,何須警察人員站路口執法?又何有罰單之開罰必要呢?
    =>律法另一層意義,便是神定下「界線」的旨意。越過了這個界限,就是越過了神的旨意。在界線內,人可以自由自在生活。不可偷竊、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貪念人的財物、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拜偶像等等,這就是界線。越過界限越多,神的界限就越高,越阻止人越線;因此也就越強調神的公義審判。
    =>「律法」也是一面「鏡子」。人可以看見自己的臉髒了(有罪)麼?當然不行;除非有鏡子。透過鏡子,人看見臉髒需要洗淨(認罪、除罪)。然而,鏡子(律法)無法洗淨人臉上的髒,這顯明律法無法使人除罪淨罪。這是律法在救恩上的不完全,說明人尚需要律法以外的救贖,人才能得救。
  2)「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論律法層級低於應許兩個原因:1)應許是 神親自賜與給人,而律法是藉著天使所傳給摩西;所以摩西是間接領受神的話。(以色列民相信摩西沒有直接面對神,因為人無法遇見神,摩西無法活著下山的) 

  3) 應許是亞伯拉罕親自從神領受的,而律法是經摩西中保從天使之手領受的。
    =>這說明,摩西律法是第二手資料,它的價值和地位,就不如亞伯拉罕第一手資料(應許之約)。
    =>神→天使曉諭→中保摩西律法。它比不上神曉諭‒「亞伯拉罕應許」之約。
    =>許多人談上帝是憐憫慈愛,而避談上帝的公義審判;諸不知,若不知神的公義審判,人哪能明白上帝的憐憫與慈愛。
  4)「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 這說明律法有其時間上的限制,也都預表了亞伯拉罕之約或耶穌的新約之應許超越律法權威性。

3:20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 神卻是一位。
  1)「律法之約」既是經摩西/天使「中保」所設立的;而「中保」必是為兩面做保,也就是神與人雙方都有守約的義務。然而,今日律法之約之所以廢了,不是神不守約,是人破壞了約,違約了(人斷乎不能行律法所有的規定,所以人違約了),以致「律法之約」失效無用了。但是「應許之約」乃完全是單由 神這一方向人(亞伯拉罕)設立,故永不因人而失約而失效,失去神應許的恩典,因為神斷乎不違背自己違約的。故,這是一個永約,永遠有效。
    =>好比房子「仲介」,必須買方與賣方都須遵守「約」定,這個房子才能敲定交屋。所以「仲介」是兩面作保,一方不守約,整個買賣交屋就失效能了。

3:21這樣,律法是與 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21~25節,律法三個功用 ‒ 1)社會功用:道德揭示、行為指引。進而知道人行善行公義是人的生活基本準則,毫無以為義可誇。 2)個人功用:揭示人的罪行。進而認識神,親近神,求助神,需要神。 3)教會功用:認識基督耶穌是唯一得救的途徑,非靠「律法」,乃是信耶穌基督十字架得就的應許。
    =>律法毫無得救的能力,而這正是猶太派基督徒無法接受的理由。他們高舉律法地位,以為可以藉此完全得救贖。我們必須找到律法中與我們現在生活有何關係?它雖是給舊約的猶太人,但還適用在今天的基督徒生活中麼?惡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地方。
    =>律法和應許並非互相對立。律法雖不能叫人得著生命,也不是要置人與死地的;卻能引導人認識那叫人得生命的應許。知道靠行律法不能在 神面前稱義,也無指望得生命,轉而尋求賜生命應許之道。
  1)「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人們就誠然憑著遵守律法行律法一切標準來稱義了。但事實上,沒有一個人可以辦得到。
    =>舊約(摩西律法),不可姦淫;然而耶穌說(新約更高神的標準),凡對婦人動「淫念」就犯姦淫。這樣超高道德標準,所以想本乎律法稱義,是完全辦的。
  2)「若曾傳」‒ 如果神的確曾有這樣的設下「義」的應許,顯然保羅說:神不曾如應許過。所以,律法之約(前約)所以廢除,不是神不守約,而是人破壞了約,人無法也無能力遵守得住約。但應許之約乃完全是單方面,是出自 神,所以永不因人失約或無能力而失效。
    =>所以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之後,迫使人去尋求律法以外的救法。

3:22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1)律法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人去信靠耶穌基督,得著所應許的福(神的恩)。這就是神宣佈律法的目的,終極目的引人認識耶穌基督。總之,律法不但不是與應許「對立」。反之,倒是預備人的心,使人去接受應許中的救恩。所以律法須與應許互補配合的,所以律法顯出應許的恩典;而應許成就律法的可能性。
    =>什麼是律法?簡單總結,第一、律法讓人知罪;第二、律法引向恩典,讓我們間接走向基督。我們不能遵行那麼嚴格的律法,只能求助神的恩典。律法像我們的啟蒙先生,引我們向耶穌接近,向神的恩典靠近。第三、律法不能先於恩典。使徒保羅以亞伯拉罕為例作了說明,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先於律法存在。人能稱義成聖的生命,是憑藉信心(是相信耶穌基督的愛),這是在行律法以先,這是超越律法的界線。恩典在先,行律法在後。顯明,律法是靠恩典而存在。

3:23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當基督時代來臨,便是「信心」時代來臨,即個人對神的回應。但更重要是,「信心」時代掩蓋了/超越了「律法」的善行時代。這是「聖靈時代」取代了「律法時代」了,我們是靠聖靈成聖繼續稱義了。
  1)「得救的理」底下虛線表示沒有此句,但有這個意思;所以譯者多言此句。
    =>耶穌基督來之前的人(舊約時代的人),都是囚在律法之下;但是得救之法是憑藉「因信稱義」。而在耶穌基督降世以後,人得救的憑藉是「信」耶穌基督十字架的救贖而得永生應許。亦是因信稱義,只是信對象是耶穌基督。
    =>聖經真理是漸進式的啟示。舊約羔羊贖罪預表耶穌基督十字架的代贖,而過以色列民紅海,預表人信而受洗禮;從為奴的身分進到自由之身的過程。這都是預表,是神漸進式的啟示。
 
3: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
3:25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24節是律法的效用,25節是律法的終止。
  1)在律法師傅下,正是孩子受管束時代,正受管束時間。等待時間一到,便可得自由,不再受律法管束。這便是耶穌基督的降世來到,鬆開受罪咒詛奴隸的束縛。
    =>孩童是毫無分辨善惡能力的,也無行為規範的約束,一切都靠「訓蒙師傅」的管束,才能合乎行為規範的。等待有能力可以明辨是非、知道善惡,便可以脫離師傅的管束。
    =>因信稱義VS律法,好比電腦VS打字機。雖然可以用電腦來打字,猶太基督徒卻仍死守用打字機來打字。電腦打字顯明了打字機的功用,也顯明「快打」的盼望完全實現。猶太基督徒捨棄更好的電腦打字(因信稱義),而選擇了古舊傳統的打字機打字(行律法),結果是錯誤百出,一字錯(犯一條誡命),全部錯(等同犯了全不誡命),需重新再來過。
    =>律法被形容為孩童的監護人或訓蒙的老師;此說法強調「需受教導」、「行為要歸正」的觀念。律法教導是關乎 神的聖潔、人的罪、人的贖罪等教訓,故它可以監督未成年或未成熟的人能遵行神的旨意過聖潔的生活。
  2)「引我們」‒ 原文無此三字,後人加上去。原意是,到耶穌基督的來到後,便藉由「信」而得救;不再靠「行」而稱義得救了。
    =>保羅並沒未叫基督徒用「不再律法下」作為藉口,不去遵守律法。相反地,保羅更期待「活在聖靈之下」,能活出律法真義。耶穌基督也正是這種教導,它本不是要廢棄律法,乃要成全律法的全部。所以,傳統猶太人誤解保羅,也不明白耶穌基督的教訓,所以極力反對這兩人的教導是違逆摩西律法,褻瀆上帝。
    =>「信心」時代的來臨,並非「律法」內的每一個意義、條文都終止了。然而,我們基督徒尋求神旨意,行出合神心意的舉止,自然不會向摩西律法求指引,乃是向聖靈祈求協助指引,這是兩者最明顯的差異。

從兒子身分26~↓7
3:26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 神的兒子。
3:27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三1~5節:整個論點。又細分
        a.根源舊約論點(6~14),b.照著人的常說論點(15~25),c.從兒子身分論點(26~7)。
        這第三點c點,有三個意義;即(1)藉著「信」耶穌,人人可以的「神兒子身分」。(2)因基督是亞伯拉罕子孫,信徒也就是亞伯拉罕子孫。(3)都可以照應許得神產業。
  1)「你們」‒ 當然是指猶太人以外的外邦人,不單指加拉太人而已。所以,三26~28節,即強調「普世」主義,不同於猶太基督徒將蒙神的「約」只限於只有猶太人,或限於靠律法加入猶太教的人。而保羅極力強調,神悅納所有「相信」耶穌基督的人。
    =>所以,「信」才是蒙神悅納的條件;它超越了民族性、種族性、文化、語言的限制。
  2)「兒子」‒ 只能承受產業而講的,非性別關係;因為在以色列歷史中,只有兒子才能分得父親的家業,大兒子分得雙份產業,這是有這「兒子」身分,才能得應許的祝福。
  3)「都是」‒表明凡藉著「信」和「在基督耶穌裏」,都有權柄同為「神的兒子」,都是神的後嗣,都有權承受父神家中產業。「都是」就表明沒有種族歧視、社會地位、性別區別。
  4)「受洗是歸入基督」‒ 正如以色列人「過紅海」受洗而歸入摩西,並以他為領袖。今天信徒也受洗歸入基督,也如同承認耶穌基督是我們的主。初代教會的洗禮,是早期信主的具體表徵,雖非得救必要條件,但從未聽過「未受洗」的信徒。
  5)「披戴基督」‒ 即穿上基督外衣,成為一個在基督裏的人;即成為基督徒。早期基督徒受洗後,會除掉身上舊衣,換上白色禮袍。象徵除去自己的罪,並穿上基督的德行。
    =>從受洗的一刻,便是一個披戴基督的人,我們身上應有基督的香氣,故此因當有好行為來榮耀這個身分。好比學生不會有辱穿在身上的校服。
    =>基督徒不應披戴「律法條文」在身上,像法利賽人一樣。人看見外表的敬虔,內心卻是敗壞虛假。

3:28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
3:29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1)從方才的「我們」(指我們猶太人)變成現在的「你們」(包括得救的猶太人和得救的外邦人),都是因著「信」基督耶穌,都是 神的兒子了,也是亞伯拉罕的子孫,都歸於「一」。
  2)「在基督裏」‒ 這是一個「奧秘」;人類可以藉由「基督」成為一家人。不再分人種,膚色、國籍、語言、區域;即釋放我們脫離「人為」的分別:1)種族:猶太人、希利尼人;  2)社會地位:自主的、為奴的; 3)性別:或男或女。而律
      法就把人分為不同區分的,例如以色列人不跟外邦人共桌吃飯,不與撒瑪利亞人來往打交道,看他們是狗。正如,台灣人瞧不起原住民,外省人看不起本省人。
    =>「都成為一了」,這些區別都不見了。我們在教會,這些區別都不見了麼?
    =>這裡也扭轉猶太人的每天禱告詞:「感謝神沒有把我造成外邦人,感謝神沒有把我造成無知的人(奴隸),感謝神沒有把我造成女人。」這是文化的分野,在教會應當不存在的。徒十一18「這樣看來,神也賜恩給外邦人,叫他們悔改得生命了」。這個轉變,對初代教會是非常不容易的,這也正是保羅要表達上一節的意義。
  3)「亞伯拉罕的後裔」‒ 也因為相倣亞伯拉罕信上帝(如今我們是信基督的),就以「信」為義,都同有領受神應許的福分,可以承受上帝產業;承受天上永恆產業。
    =>加拉太信徒被迷惑,以為虔守律法,便可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保羅指出這與事實相反。基督是亞伯拉罕的後裔;那應許要賜給亞伯拉罕的產業,都在基督裏應驗了。
    =>正如耶穌說:「若不藉著我,沒有一個人,能到父那裏去」。

  「窮」宗教與「富」宗教 http://tw.myblog.yahoo.com/lekal-lafin/article?mid=292&prev=302&next=284

  「尋人」神 VS「人尋」神 http://tw.myblog.yahoo.com/lekal-lafin/article?mid=315&prev=322&next=302

  基督教豈是「殊途同歸」宗教? http://tw.myblog.yahoo.com/lekal-lafin/article?mid=472&prev=479&next=452

  一位前法師的信仰之旅http://tw.myblog.yahoo.com/lekal-lafin/article?mid=589&prev=-1&next=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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