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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研推【金融商品投資人保護機制】
2009/07/27 08:58:14瀏覽721|回應0|推薦1

證券市場的投資人保護機制新機制,即將於81日上路,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須參酌國外制度,提出相關法案,劉揆昨天責成金管會在近期內另訂連動債等金融商品投資人保護機制,使投資人購買金融商品獲得進一步保障,這項新法案不排除將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

由於金融風暴中因購買雷曼連動債受傷的投資人不少,但政府並無相關的投資人保護機制,我國的證券投資人暨期貨投資人保護法,僅針對證券或期貨市場投資人所設計,但透過金融機構購買基金、連動債或結構債投資人保護機制卻付諸闕如。

劉揆邀集副院長邱正雄與金管會主委陳冲,研商我國如何跟進國際潮流,針對非集中市場交易的金融商品(如連動債等)投資人權益保障,如何建立保護機制事宜討論。

邱正雄表示,美國在雷曼兄弟倒閉後,歐巴 馬總統也喊出改革作法,將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鼓勵發行簡單易懂的金融商品。而立法院4月份通過證券投資人暨期貨投資人保護法部分條文時,也作出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參酌國外制度,例如英國FOS制度,提出連動債等金融商品的投資人保護機制法案。

邱正雄說,上會期通過集中市場投資人保護的新機制,施行日期將於81日上路,但此一法律不完備,因此劉揆關切,要求金管會儘速在近期內完成金融商品投資人保護機制法案。

未來是單獨另訂一部新法,或在金融業服務法中新增條文,將由金管會在近期研商提出,並完成立法。這部新法不排除列入新會期的優先法案。

81日集中交易市場對投資人的保護新制,新增保護機構得有股東代表訴訟權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小額爭議事件之擬制調處機制;減輕保護機構團體訴訟費用負擔,保護機構之團體訴訟裁判費徵收標準,調整為訴訟標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3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繳裁判費,以減輕保護機構的負擔。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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