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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以上】 失業給付延至9個月
2009/08/04 08:57:32瀏覽845|回應0|推薦1

民國八十八年開始實施失業給付至今,多數勞工都知道若被「炒魷魚」,除了老闆要付資遣費外,還可向政府領取「半年、六成」的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法修正案上路後,四十五歲以上或身心障礙的勞工,失業給付由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如有受撫養無工作收入的眷屬,每一人還可多增一成給付,最多兩人

就業保險法規定,雇主須為受雇勞工投保就業保險,每月保費是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一,與勞保合併繳納。現行百分之七點五的勞保費率中,實際用於勞保的是百分之六點五,另外百分之一是就保。若企業員工數在四人以下,雇主依現行法令可以不替員工加入勞保,但仍須投保就保。

遭遇非自願失業勞工,離職前三年內參加就保、且累積年資滿一年的勞工,就具備非自願失業時領取給付的資格,但一定要在非自願離職兩年內申請。領取的方式是先向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後十四天內,若未被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自第十五日起,就可領取失業給付。

勞保局代總經理羅五湖指出,就保法新制關於失業給付的修正,是為提供弱勢勞工更多保障。四十五歲以上或身心障礙的勞工,在求職市場上比較弱勢,因此將領取失業給付的時間,由六個月延至九個月。

如果失業勞工有受其扶養的親屬,每多一人就增加一成給付,最多加計兩成,也就是最多可領投保薪資的八成。

例如,四十六歲的老張要撫養太太與女兒,失業時每月薪資五萬元,原本每個月可領四萬三千九百元(勞保投保薪資上限)的六成即二萬六千三百四十元,共領六個月;現在變為三萬五千一百廿元(八成),領九個月。

勞工每個月都要向就服單位辦理失業認定仍屬失業狀態,才能繼續請領該月的失業給付。若在過程中屆滿四十五歲,並不能由六個月「延長」為九個月,必須是申請人非自願離職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才符合領九個月失業給付的資格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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