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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0 08:56:00瀏覽1830|回應0|推薦3 | |
財政部決定放寬飼料免課營業稅範圍,即日起除家庭寵物用的飼料仍需課徵5%營業稅外,供農牧、漁業使用的飼料不再限定必須列在「飼料管理法」公告的飼料詳細品目中才能免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享有免徵營業稅優惠,但目前只限由行政院農委會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公告的「飼料」。 舉例來說,依據農委會公告的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享有免徵營業稅優惠者包括:植物性飼料如大豆粕、花生粕、玉米粉等; 動物性飼料如魚粉、飼料用全脂乳粉等;補助飼料如供乳牛、肉牛、羊、豬、雞、魚(觀賞用魚除外)等;配合飼料包括供乳牛等食用配合食料及濃縮飼料。 由於公告免稅的飼料品目,經常發生稅捐機關及業者認定爭議,財政部因此決定放寬認定免稅的範圍,並規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即得認定免徵營業稅: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案認定者。 飼料免徵營業稅範圍,原依財政部84年行政命令規定,要以行政院農委會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公告的飼料詳細品目為限。稅捐稽徵機關依據財政部的行政命令,對於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認定屬依法公告「飼料詳細品目」內的飼料。 不過,財政部指出,由於實務上飼料種類繁多,且農委會反映,依飼料管理法公告的「飼料詳細品目」,僅作為是否應辦理飼料輸入登記證或飼料製造登記證的依據,並非用來限縮飼料範圍,財政部因此決定重寬解釋,除家庭寵物使用的飼料外,即日起農牧、漁業使用飼料幾乎均享有免稅。 引自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078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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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