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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8 14:37:26瀏覽1659|回應0|推薦8 | |
日本戰國時代(1493~1573)的戰國大名們,為了統治本國領土的需要,紛紛根據國內情況的不同,制訂相關的法律規範,這些法律規範被稱為「分國法」(分国法;ぶんこくほう),「甲州法度次第」當然也是「分國法」的一種。 根據歷史學者的考證,「甲州法度次第」和大多數的「分國法」相同,是以鐮倉幕府(1185~1333)所制定的「御成敗式目」(ごせいばいしきもく),以及室町幕府(1336~1573)於日本建武三年(1336)所公佈的「建武式目」為基礎,再參考周邊各國、特別是由今川氏親(1473~1526)制定、再由今川義元(1519~1560)增補,名為「今川假名目錄」(今川仮名目録;いまがわかなもくろく)的今川家「分國法」後,所制定出來的武田家「分國法」。其中,「御成敗式目」因為是在日本貞永元年(1232)制定,又名「貞永式目」(じょうえいしきもく)。 至於「甲州法度次第」的內容,大家大多會把目光集中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第五十五條上。此條文的大意是說:不管是誰,均須遵守「甲州法度次第」,若發現有人違反相關規定,哪怕違反的是武田信玄(1521~1573)本人,也必定遭受追究。 但是,今天想為大家介紹少為人知的部分: 還記得去年八八風災之後,許多漂流木阻塞了港口、海邊,有些人因為撿拾漂流木而觸法。「甲州法度次第」中的第廿一條,便規範了領國內因水害產生漂流木時,相關的權利義務。 另外,在第廿六條裡還有:「十三歲以下者,不接受刑事處罰」這樣的條文。用現代的眼光來看,「甲州法度次第」的進步性可說無庸置疑。 不僅如此,日本在明治卅一年出版的「民法修正案理由書 第四篇親屬 第五篇相續」裡,也明白指出:日本民法中關於親屬繼承時的相關規定,其實是源自於「信玄家法第四十條」,這裡的「信玄家法」,正是我們所謂的「甲州法度次第」。 於是,我們可以這麼說,在「甲州法度次第」裡,我們發現了武田信玄在軍事之外的治國才能。 參考資料: 「中世法制史料集 第三卷 武家家法 I」、佐藤進一、池內義資與百瀨今朝雄編著、(1965年、岩波書店) 我的噗浪帳號:「金澤城的月光」(按此加入我吧!) 強力推薦:(按下書名後自動連結博客來網路書店) 侯剛本導演感人力作:【學會貧窮:失語稚女單爸網誌】 從日常生活中取材、貼近生活實況的經濟分析【庶民經濟學】 參加國家考試的好幫手:【圖解行政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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