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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2 15:12:06瀏覽827|回應0|推薦0 | |||||||||||||||||||||||
不與取。事者,謂隨一種他所攝物。意樂分三,想與煩惱俱如前說,等起者,謂雖未許令離彼欲,加行中能加行者如前。加行體者,謂若力劫若闇竊盜,任何悉同,此復若於債及寄存,以諸矯詐欺惑方便,不與而取,或為自義,或為他義,或為令他耗損等故,所作悉同成不與取。究竟者攝分中說,「移離本處。」於此義中,雖多異說,然從物處,移於餘處,唯是一例,猶如田等無處可移,然亦皆須安立究竟,是故應以發起得心,此復若是教劫教盜,彼生即可,譬如遣使往殺他人,自雖不知,然他何時死,其教殺者,即生本罪。 2.不與取 顯示差別 事 隨一種他所攝物 想 意樂 意樂分三,想有四種 1.於他物事作他物想(無錯想) 2.於他物事作非他物想(錯想) 3.於非他物作非他物想(無錯想) 4.於非他物作他物想(錯想) 欲樂 等起:謂雖未許令離彼欲 煩惱 貪、嗔、癡 加行 能加行:自作,教他作 加行體:力劫、闇竊盜、矯詐欺惑、令他耗損 究竟 1.攝分中說:移離本處 2.以發起得心 3.教劫教盜,彼生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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