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不與取P122,L13
2009/09/22 15:12:06瀏覽827|回應0|推薦0

 

不與取。事者,謂隨一種他所攝物。意樂分三,想與煩惱俱如前說,等起者,謂雖未許令離彼欲,加行中能加行者如前。加行體者,謂若力劫若闇竊盜,任何悉同,此復若於債及寄存,以諸矯詐欺惑方便,不與而取,或為自義,或為他義,或為令他耗損等故,所作悉同成不與取。究竟者攝分中說,「移離本處。」於此義中,雖多異說,然從物處,移於餘處,唯是一例,猶如田等無處可移,然亦皆須安立究竟,是故應以發起得心,此復若是教劫教盜,彼生即可,譬如遣使往殺他人,自雖不知,然他何時死,其教殺者,即生本罪。

 

 

2.不與取

顯示差別

 

隨一種他所攝物

 

 

 

意樂

意樂分三,想有四種

1.於他物事作他物想(無錯想)

2.於他物事作非他物想(錯想)

3.於非他物作非他物想(無錯想)

4.於非他物作他物想(錯想)

欲樂

 

等起:謂雖未許令離彼欲

煩惱

 

貪、嗔、癡

 

加行

 

能加行:自作,教他作

加行體:力劫、闇竊盜、矯詐欺惑、令他耗損

究竟

 

1.攝分中說:移離本處

2.以發起得心

3.教劫教盜,彼生即可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ARL56&aid=334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