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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生P122,L3
2009/09/22 15:05:34瀏覽1005|回應0|推薦0

 

云何殺生。攝分於此說為,事想欲樂煩惱究竟五相,然將中三攝入意樂,更加加行攝為四相,謂事意樂加行究竟,易於解釋,意趣無違。其中殺生事者,謂具命有情,此復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瑜伽師地論於此意趣,說他有情,意樂分三,想有四種。謂如於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於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錯想,二四錯誤,此中等起若有差別,譬如念云,唯殺天授,若起加行誤殺祠授,無根本罪,故於此中須無錯想。若其等起於總事轉,念加行時,任有誰來悉當殺害,是則不須無錯誤想。如是道理,於餘九中,如其所應,皆當了知。

煩惱者謂三毒隨一,等起者謂樂殺害,加行中能加行者,謂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誰作,等無差別。加行體者謂用器杖,或用諸毒,或用明咒,隨以一種起加行等。

究竟者,謂即由其加行因緣,彼爾時死,或餘時死。此復如俱舍云﹕「前等死無本,已生餘身故。」此中亦爾。

事:對象、意樂:動機、加行:行為、方式、究竟:業之形成

1.殺生

顯示差別

 

1.具命有情

2.是他有情

3.非錯想

 

 

 

意樂

意樂分三,想有四種

1.於有情事作有情想(無錯想)

2.於有情事作非情想(錯想)

3.於非有情作非情想(無錯想)

4.於非有情作有情想(錯想)

欲樂

 

等起:謂樂

煩惱

 

貪、嗔、癡

 

加行

 

能加行:自作,教他作

加行體:隨以一種(器杖,諸毒,明咒)

究竟

 

1.爾時死

2.餘時死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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