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何殺生。攝分於此說為,事想欲樂煩惱究竟五相,然將中三攝入意樂,更加加行攝為四相,謂事意樂加行究竟,易於解釋,意趣無違。其中殺生事者,謂具命有情,此復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瑜伽師地論於此意趣,說他有情,意樂分三,想有四種。謂如於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於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錯想,二四錯誤,此中等起若有差別,譬如念云,唯殺天授,若起加行誤殺祠授,無根本罪,故於此中須無錯想。若其等起於總事轉,念加行時,任有誰來悉當殺害,是則不須無錯誤想。如是道理,於餘九中,如其所應,皆當了知。 煩惱者謂三毒隨一,等起者謂樂殺害,加行中能加行者,謂若自作,或教他作,二中誰作,等無差別。加行體者謂用器杖,或用諸毒,或用明咒,隨以一種起加行等。 究竟者,謂即由其加行因緣,彼爾時死,或餘時死。此復如俱舍云﹕「前等死無本,已生餘身故。」此中亦爾。 | 事:對象、意樂:動機、加行:行為、方式、究竟:業之形成 1.殺生 | 顯示差別 | 事 |
| 1.具命有情 2.是他有情 3.非錯想 | 想 |
意樂 | 意樂分三,想有四種 1.於有情事作有情想(無錯想) 2.於有情事作非情想(錯想) 3.於非有情作非情想(無錯想) 4.於非有情作有情想(錯想) | 欲樂 |
| 等起:謂樂 | 煩惱 |
| 貪、嗔、癡 |
| 加行
| 能加行:自作,教他作 加行體:隨以一種(器杖,諸毒,明咒) | 究竟 |
| 1.爾時死 2.餘時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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