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陸配李貞秀預計2月3日就職,賴政府強引非屬大陸地區人民適用的《國籍法》,致使李上任後也將因事實無法放棄的對岸國籍,而在1年後面臨喪失立委資格的窘境;此舉在未修憲、修改兩岸條例之前,顯已違憲違法。
按照憲法精神以及過去多個司法判決參照下,如在符合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下,陸配參政權並非不能適當限縮。民進黨如要強行貫徹其意識形態作為執政準則,亦應自行設法掌握國會多數通過修法行之。如今卻在立院少數無法修法情況之下,無理擴張行政權行使範圍,形成行政命令高於法律、憲法的執政亂象,無端生陸配參政權受損之非,他日若因此遭判決違憲或國賠成立,相關人等難辭其咎。
於此檢視不分區制度設置原旨,當年為解決萬年國會等多項重大憲政爭議,時任總統李登輝召開國是會議,彼時民進黨亦參加該會議。在會中,包括僑選與全國不分區代表的設置問題受到多方重視與討論,其中就包括設置大陸代表與否。然會中討論達成共識,雖然兩岸處於分治狀態,無法透過選舉產生大陸代表,因此將各種跨地域選區之職業婦女團體和海外代表統括成所謂的「全國不分區代表」,再由各政黨在其中分配大陸代表名額,藉此使中央民意代表具有全國性的象徵意義,以作為一種國家主權立場的政治宣示。
也因此,後來在民國80年修憲訂定《憲法增修條文》中,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選區,分別列出全國不分區員額;爾後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訂定的總統直選制度,則規定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形成總統由自由地區選出,但政權代表所在的民意機關,仍維持隱含包含大陸地區在內的全國性民意代表,以符合憲法主權不變的政統精神。而「全國不分區」一詞,如今即使經過了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改制而依然存在,自然應視為當年國是會議共識與修憲後全國不分區代表設立意旨的延續。
另外,在當年國是會議召開與修憲之前,民國79年釋字第261號理由書中,大法官亦指出中央政府自應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妥為規劃,在自由地區適時辦理含有全國不分區名額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大法官言下之意,即是萬年國會的大陸地區法統問題,在日後全面改選後,仍應透過字面上的「『全國』不分區」加以技術性解決。
上述國是會議共識、修憲與解釋憲法的精神,無不清楚說明現時全國不分區選區,在法理上本就應含大陸地區代表。惟為符合兩岸分治現況與政黨本身的選舉生存需求,各政黨是否提名隱含大陸地區人士,純屬選舉考量而非法所不許;而大陸地區人士的參政權保障及其保障範圍,自應依由釋字第261號、國是會議共識、修憲後的增修條文等予以規定與落實,以作為符合分治狀態的折衷安排。
於此,有關陸配李貞秀擔任不分區立委適格與否的爭議明矣,執政黨若持續用《國籍法》不當解釋與箝制陸配參政權利,已嚴重違反上述釋憲、國是會議共識與修憲的精神,背棄曾經參與的共識不說,違憲違法亦是不在話下,實應適可而止勿再亂政生非為宜。(作者為自由撰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