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不是行政官的恩賜,而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立法院三讀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換照遭駁回後,若已提起行政爭訟,在程序終結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這項修法不是為了個案,而是針對長年行政機關可在司法未定前,單方面剝奪媒體播出權的制度性濫權。立法者明確意圖透過程序保障,確保新聞自由的最低門檻,修法核心並非為救中天,而是以中天遭行政霸凌為示例,建立對所有媒體在行政爭訟期間的最低新聞自由保障,防止未來任何媒體再次面臨同樣命運。
然而,NCC對外宣稱中天新聞台不適用第19條,理由僅是條文未明定溯及既往,且換照處分作成於109年。此種表面上「遵守不溯及既往」的說法,實際上是對立法意旨的刻意誤解。第19條並未回溯評價中天過去行為之合法性,而僅規範行政爭訟尚未終結期間之權利狀態,依釋字第525號等解釋,若新法適用於「尚未確定的法律關係」(即跨越新舊法且持續中的事實),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此種情況是指新法規範修正前已發生,但新法施行後仍繼續進行的法律關係,原則上許可,因未違反法律安定性原則,而NCC以此一語封殺適用,顯然是法理誤用,暴露行政解釋凌駕立法意旨的危險傾向。
中天自提行政訴訟迄今仍未終局確定,其法律關係明顯仍屬進行中。第19條的功能,就是在司法救濟未完前,防止行政機關以換照處分對媒體施行終局性封殺。行政法與大法官解釋一再確認,新法得適用於尚未終結的法律關係,尤其在涉及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益時,行政機關無權以形式化理由否定適用。NCC將適用範圍限縮於「新案件」,等於將立法者刻意保留的權利保全空間消解,更可說是行政權對中天個案的封殺。
更令人震驚的是,NCC竟以「沒有執照如何營業」作為拒絕適用新法的理由,完全暴露其對新聞自由概念的根本誤解。第19條設計初衷,是因新聞播出權屬高度即時、不可回復的基本權。行政機關若仍用舊有監理邏輯否定新法,等同將新聞媒體存亡交由官員意志裁量,不僅扭曲立法意旨,更有可能觸及行政濫權。
從制度設計角度,第19條程序保障是對行政權力的必要憲政約束。新聞播出一旦被終止,即便日後勝訴,其公共影響力和市場地位亦無法回復,寒蟬效應對新聞自由的損害巨大。行政機關若置立法者刻意介入不理會,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毫無尊重,也對整體法治秩序發出警訊。
質言之,依此次修法意旨及司法實務一致見解,中天新聞台在行政訴訟尚未終局期間,依法應依原執照復播。蓋以第19條的立法目的,是限制行政濫權、保障新聞自由,而非對特定媒體的恩惠。行政機關若無視法律效果與立法意旨,將新聞自由置於單方裁量之下,其後果將超越個案,形成制度性危機。中天復台,不只是個案正義,更是對新聞自由、法治原則以及行政權分際的制度性確認。若法律與制度的最後防線不能捍衛媒體基本權利,整個社會的新聞環境將被無聲摧毀。(作者為執業律師、前北院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