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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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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 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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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編號:2024017325
標 題:總統副總統的航空器是飛機
內 容:
刑事上訴狀
案號:
股別:
被告 蔡文魁 年籍詳卷
為法官枉法裁判檢察官濫權起訴事,依法提起上訴:
一,本人未曾,從來沒有傳輸起訴狀所載電磁紀錄至總統府,應係有人冒名頂替,而本人於中正大學研究所期間擔任李震山大法官學術助理協助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政法各論警察法之教學研究,春風化雨作育英才例如吳佳樺法官吳怡嫺檢察官均是我的學生,又完成著作基因改造食品與環境權關係之研究一書定義自由為主體互動關係中之兩難的抉擇,財產為衡量勞務價值的客觀標準,建構財產權理論解決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的意識形態之爭,促進世界大同和平共榮的願景,可問鼎諾貝爾經濟學獎與諾貝爾和平獎,或許年輕有為招人忌恨,鈞院應調查總統蔡英文副總統陳建仁是否為嫉妒而將通報飛航安全之善良國民曲解羅織為散布不實的罪名.
二,總統空中專機有待機狀態,也有身為三軍統帥出任務飛行紀錄的時候,尤其現在外國是處於交戰狀態,我國應保持局外中立之狀態,否則恐遭中共或日本或菲律賓敵機擊落,有人通報飛航安全係屬正常,調查局在國內政權更替之際政變蠢動,總統副總統應指定特定少數人專案調查,不可洩漏國防機密,警政署職務協助本超越職能範圍,檢察官所舉證據不免啟人疑竇,瞞騙鈞院調查局政變之事實,鈞院之自由心證不可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認為警專與警察大學有保護三軍統帥飛航安全之職能,況且在待機狀態就有保防之工作,待機狀態與飛航安全無關,申言之,例如有人指稱美軍軍機將擊落中華民國總統專機才有可能構成要件該當.
三,退一步言,三軍統帥的空中專機有民用航空法之適用,散布就客觀而言係指使文字圖畫或影像讓不特定第三人處於共見共聞之狀態或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之狀態,若鈞院不能依照法學方法論做成解釋,應聲請統一解釋,因為著作權法早就有散布定義的明文解釋可供鈞院援引,原審消極不適用法律乃適用法則不當,原審當然違背法令,又主觀與客觀構成要件要一致乃法學通識之基礎,民用航空法沒有處罰意圖犯,檢察官說散布有預測的可能性亦為散布,乃內心的意欲,並非客觀構成要件之解釋,換言之,主觀上故意行為需有明知會發生或預見會發生方始該當,檢察官乃惡意曲解法令乃對電磁紀錄之臆測,係濫權起訴.
四,退萬步言,原審未解釋涵攝散布之構成要件,係與檢察官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誡命,法官與檢察官結黨營私應受彈劾,而總統指定特定少數人調查通報飛航安全之事項,依照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總統指定的少數人怎麼可能洩漏國防機密,況且檢察官亦未舉證應是根本沒有特定少數人取得不實訊息之證據而為濫權起訴,鈞院應聲請統一解釋,即可得知檢察官根本沒有不特定第三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取得不實訊息之證據,原審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乃枉法裁判,鈞院應撤銷改判無罪,以顯法紀.
五, 若鈞院審理結果欲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第一款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而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第一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故確信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若有遺漏或其理由不足使知其主文所成立之依據,均為同法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之判決,如當事人已主張之攻擊或防禦,未於理由中斟酌,或泛謂本院本於確信認某事實為真正等情形。又經驗法則係指日常生活所得之定則而論理法則係指符合客觀普遍的具體妥當性而言。本人經營法律事務所有營業秘密例如王子榮法官有承審我當事人翁淑玲與侯信義毒品無罪答辯之案件,王子榮有偏頗又不迴避,我只能虛委蛇應爾虞我詐面對公權力的貪腐,而我又有女朋友交往有隱私,調查局蔡正哲魏國卿亦有以證人的身分傳喚我釐清案情,本人之秘密被侵害而要我答辯電磁紀錄的由來,傳喚我當證人而檢察官又改列被告是公務員違法亂紀,鈞院不可聽信檢察官與原審泛泛之論.
謹狀
法院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撰狀人: 蔡文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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