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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18:33:07瀏覽47|回應0|推薦0 | |
老翁有兩個小孩,原本老翁過世後,應該會有價值500萬的房子作為遺產,但在老翁過世的前1年就將房子過戶到大兒子的名下。此時被繼承人生前的債主認為這是脫產,而小兒子也認為過世前不久就把大量資產送給大兒子,侵害到他的繼承權,因此都各自向法院提起訴訟,要討回自己應得的那部分,這時被繼承人生前送給大兒子的房子到底會被視為贈與還是遺產? (精選文章:如何立遺囑才不會失效?這5種遺囑都可以!) 房子不用拿出來跟其他繼承人分配除非有符合特種贈與或其他特別規定,否則老翁想把房子送給誰是他的自由,這些行為不算是侵犯到其他繼承人的權益,所以大兒子不必將房子拿出來跟其他繼承人分配。 (精選文章:(該選擇「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 對債權人而言這是老翁的遺產根據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也就是老翁在「過世的兩年內」,所贈與出去的財產,必須以遺產作為計算。因此,這棟房子必須併入遺產來計算,償還債權人的債務。不過這條是用來保護債權人的,所以與其他繼承人之間則不適用,簡單的說「這棟房子需要拿來還債,但不用拿來跟其他繼承人分配」。而如果房子已經過戶給大兒子超過兩年,原則上就不用拿來還老翁生前的債主。 (精選文章:遺囑見證人的資格與責任是什麼?) 國稅局會從原本的贈與稅改成遺產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如果房子是在兩年內過戶給法定繼承人(含其配偶),則這筆資產則會被列入遺產稅,而非贈與稅,因此須併入資產總額裡面課遺產稅。而如果事前已經繳納過贈與稅,則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做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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