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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過戶的房子為何突然變遺產?
2021/02/01 18:33:07瀏覽49|回應0|推薦0

老翁有兩個小孩,原本老翁過世後,應該會有價值500萬的房子作為遺產,但在老翁過世的前1年就將房子過戶到大兒子的名下。此時被繼承人生前的債主認為這是脫產,而小兒子也認為過世前不久就把大量資產送給大兒子,侵害到他的繼承權,因此都各自向法院提起訴訟,要討回自己應得的那部分,這時被繼承人生前送給大兒子的房子到底會被視為贈與還是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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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用拿出來跟其他繼承人分配

除非有符合特種贈與或其他特別規定,否則老翁想把房子送給誰是他的自由,這些行為不算是侵犯到其他繼承人的權益,所以大兒子不必將房子拿出來跟其他繼承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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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權人而言這是老翁的遺產

根據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也就是老翁在「過世的兩年內」,所贈與出去的財產,必須以遺產作為計算。因此,這棟房子必須併入遺產來計算,償還債權人的債務。不過這條是用來保護債權人的,所以與其他繼承人之間則不適用,簡單的說「這棟房子需要拿來還債,但不用拿來跟其他繼承人分配」。而如果房子已經過戶給大兒子超過兩年,原則上就不用拿來還老翁生前的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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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會從原本的贈與稅改成遺產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如果房子是在兩年內過戶給法定繼承人(含其配偶),則這筆資產則會被列入遺產稅,而非贈與稅,因此須併入資產總額裡面課遺產稅。而如果事前已經繳納過贈與稅,則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做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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