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4月11日、12日)我看到媒體報導關於陳春生對謝長廷毀謗案遭到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一事。我從媒體報導中發現有關於我的部份均為與事實不符的報導,我覺得有必要向社會大眾公開說明真相,以免我個人的學術清譽受到不當影響,也避免有些媒體繼續傳播不實的言論。我透過與趙天麟先生接觸,請他們代為發佈這個新聞稿。我的新聞稿有以下重點:
一.台北地檢署於2008年4月11日對外表示,並無積極證據顯示陳春生在2006年12月初記者會上的說詞是虛構的,因而判定陳春生不起訴。但我要指出,陳春生(和林宏明)講到關於我的部份完全與事實不符。我是在陳春生公布吳敦義緋聞錄音帶當天看到電視新聞後才知道有錄音帶這件事,並非如2006年陳春生在邱毅陪同下所開的記者會上所言的「謝長廷拿了一捲錄音帶請他公布,謝長廷並說這捲錄音帶已經經過江文瑜教授的鑑定」。
我參與錄音帶鑑定的整個過程如下:1998年11月18日陳春生召開記者會公布一捲疑似吳敦義緋聞案的錄音帶。11月24日上午錄音帶於調查局啟封,並交由第六處進行鑑定。24日之前陳春生透過律師高宗良尋找學界代表參與調查局的鑑定,當時高宗良透過電話聯繫,請我參與鑑定。我與高宗良至調查局見證啟封,但到了現場後,發現檢調單位要求我只能遠遠在密閉玻璃窗外觀看鑑定過程,我表示這種「無聲」方式無法得知鑑定結果的正確性。但我的意見不被檢察官高碧霞接受。之後我決定退出調查局的鑑定,接受高宗良的委託,用校內與調查局同級的機器進行鑑定。
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在傳我為證人時,我要求提供一份證據,作為針對陳春生在2006年記者上談到我的部份為不實言論的證據,但檢察官卻說沒有必要。這是一封陳春生於2001年7月30日寫給我的親筆簽名掛號信(掛號函件收據:高雄文化中心郵局800064 10第016644號),信中的重點之一是感謝我接受他所委託的鑑定。(請參考信件)
三.如果陳春生2006年的記者會中至少關於提到我的部份是與事實不符的時候,是否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有理由更謹慎處理整個陳春生的說詞,而不會做出:「無積極證據顯示陳春生在記者會上的說詞是虛構的」這樣的草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