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6/16 18:26:20瀏覽418|回應5|推薦2 | |
所謂特別權力關係者,係指國家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對於該特定人民,如公務員,軍人或學生,享有槪括的支配全能,並使該特定人民立於服從的地位。 於特別權力關係中,人民不得主張其享有基本權利,故以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為宗旨的法律保留原則,自無適用的餘地。 報載: 馬英九說,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出國要申請許可,他贊成,但關鍵是身為國家元首8年知道很多機密,「知密、涉密不等於洩密」,不能假定知道多就會洩密,這蠻危險的,有點像「有罪推定」。 他表示,除非發現有洩密證據,不應該這樣做,應該小心,不要讓人感覺台灣好不容易建立的自由民主制度走回頭路。 馬英九強調,關鍵在有沒有洩密,沒有就是假定,與自由民主原則不符。我的看法: 我覺得他被權利義務關係所限制,蠻合理的。 人民賦予公務人員比一般人民更大的權利,例如擁有槍枝,開槍打犯人,作戰殺敵人的權力; 在賦予這些權利同時施予更多的義務,去限縮,管制這些權利, 我覺得蠻合理的。 ** 馬英九顯然被自己的觀念綁住了: 所以他的任內,沒有辦法建立「公務員財產不明罪」。 所以他的任內,把軍事法庭取消掉, 也就是把保護人民的措施取消掉了。 所以他的任內,放縱退將胡作非為。 **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