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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1 21:16:28瀏覽423|回應0|推薦0 | |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於立法院提起不信任案之後,可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重新改選。也就是說,立法委員的任期本來就是不固定的。 合併選舉違反了憲法的精神。 我認為應該要修憲。 總統的任期和直轄市長、縣市長一樣,都是四年。 總統選舉與直轄市長、縣市長的選舉應該要合辦。 如果對立法委員也要有任期制,對解散以後改選的立法委員任期,應該有限制。隨著下次總統選舉,一併改選。最迫切需要調整的,應該是總統與立委的就職時間。總統卻在五月二十日,立委在二月一日就就任了。 大部份的人都期待選舉能減少或集中辦理,如果民意足夠,應該要修憲。 如果朝野能一致,修憲不是不可能。讓這屆立委延任三個月、下屆總統、立委選舉提早到和直轄市長改選同時。 我的文章: 總統、立委併選 9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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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