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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當選有效 恐龍法官再現
2011/03/24 10:02:54瀏覽3724|回應6|推薦3

根據報載(自由時報),國民黨彰化縣福興鄉長因賄選被訴,一審判決當選無效,但是二審來了個大逆轉,法官認定幫忙買票的樁腳們跟鄉長沒有犯意聯絡,非受鄉長指使,且鄉長未出錢,並認為依台灣選舉文化的經驗法則,樁腳可能因還人情等因素,自籌資金為候選人賄選,自己出錢出力還恩情,真的有那麼單純嗎?查閱網路資訊,搜索「買票還人情或是賄選還人情」的關鍵字就出現上萬筆的相關討論串,顯見本賄選案所用「還人情」的理由不是首例,但被當成「當選有效」理由,卻是罕見。 

以一般常識判斷,我們可以合理懷疑此事不單純,因為即便是台中高分院無法認定樁腳受候選人指使買票,認定樁腳係自籌資金為候選人賄選,無法判決當選無效,但是候選人會不知情嗎?況且若依相同理論,樁腳為了還人情自發買票,難道樁腳不會向候選人邀功嗎?按照社會通論來說,有成果,才能夠還人情,若是沒有成果,何來還人情?如果真的要還人情,為何不循政治獻金合法管道捐贈候選人? 

我們擔心的是,這個當選有效判決的出現,會讓賄選歪風更為盛行,只要在一年前,甚至在選舉公告前,以各種方式(人情、協助、服務)換取期約約定,讓樁腳自籌資金買票,造成候選人當選仍然有效(樁腳仍然觸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的荒謬結果,小弟頂罪,大哥逍遙」。更可笑的是,賄選就是用不正當的手段影響(妨害)投票人的自主意識,用錢來改變選舉結果,這種被扭曲的結果竟還能被當成有效,連民主ABC都不懂,也在當法官,這種賄選當選有效的判決,真會笑掉人家大牙,司法院應該要儘速檢討,勿造成恐龍效應在司法中蔓延。(該文刊登於自由時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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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rTuforCongress&aid=501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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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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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黨的陳瑩立委
2011/03/27 21:28
她的爸爸幫她買票被抓到,陳瑩說不知道,你覺得可能嗎?! 但是有恐龍法官認為不知道就沒判陳瑩當選無效. 若你這樣有正義感非常好,先看看怎麼樣把陳瑩弄下台再說吧! 不要待己從寬,對人從嚴.

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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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證據...
2011/03/27 20:12

小弟倒不覺得這樣的判決有什麼問題。

當然,作者所想不能說錯,但是,司法要講的是證據,如果候選人沒有賄選的意圖,光憑有人幫他賄選就被判選舉無效,甚至是當選無效,那不是反而讓候選人成了替罪者嗎???

更甚者,如果對手買通候選人的親友,請他幫候選人買票,自己再出來檢舉,讓候選人有賄選的嫌疑,而法官因此判候選人當選無效,那麼候選人豈不是更可憐,法官不是更可惡???這樣的法官才是叫恐龍法官對吧。

法是要講證據的,如果候選人沒有賄選的意圖,而其他人也未與買票者有過約定,那麼,法官就不能,也不該判決當選無效。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有個貧窮的家庭,兒子為了讓父母吃好一點而去做賊,所得也確實買了食物回家讓父母食用,被查獲後,難道要判決父母是主嫌,而判他們有罪嗎??

法應一體適用,不分黨派、身份,如果有一天,作者或作者親友、黨派遇到同樣的事情,作者又作何感想,又希望法官如何判決候選人???

當然,這一案件或選候選人真的有和買票的人,有所勾結,讓買票的人承擔所有的罪狀,但重點還是在於是不是真的有候選人買票的證據,否則,就是司法干預選舉,是不公不義的司法和選舉。



魯道夫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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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派不同而有不同說詞
2011/03/27 01:08

 
如果是父親幫女兒買票判無罪
那就司法公正了

因為如果判當選無效, 那就是司法不公,法官都是國民黨的


連小混你給我面壁立正站好, 別去惹熊貓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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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有無效原來還要看妨害選舉的素誰 ??
2011/03/26 19:09

所以 ...

馬面槍了連勝文雖然影響選舉公平 ...

還素不能判選舉無效咩 ~~

原來魔鬼就藏在細節裡 ~~

原來就算素不公平選舉也素有效的 ~~

這麼說 ... 明年大選可真的素天佑台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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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擋了
2011/03/25 13:09

所以嘍

不好的法官就應淘汰

請國民黨立委不要再擋法官法了



淺草一郎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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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親幫女兒賄選呢?
2011/03/25 10:39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前主委陳建年,93年間立委選舉,被控替女兒陳瑩操盤賄選案,更二審昨審結,依違反選罷法對陳判刑1年6個月,減刑為9個月、褫奪公權2年。

同案被告陳建年輔選幕僚陳正旭判1年,減刑為6個月,褫奪公權1年6月;張權南判刑6個月,減刑為3個月,褫奪公權1年;陳金蓮改判無罪。陳建年等4人均可再上訴。

陳建年被控93年立委選舉期間,為求陳瑩順利當選平地原住民立委,多次由陳正旭等輔選幹部安排拜會樁腳,並由陳正旭支付2、3千元現金,要求支持陳瑩。

或由陳正旭、陳敏智等輔選幹部,針對原住民部落裡具有影響力的郭姓等樁腳,發給數千至兩萬元不等現金,要求代為以每票500元買票,發動選民參加陳瑩競選總部成立造勢活動,並投票給陳瑩。

花蓮高分院撤銷陳建年等人一審判決,主要認為陳建年等人多次交付賄款行為,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一行為,為單純一罪,而非一審認定的連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