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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4 10:02:54瀏覽3724|回應6|推薦3 | |
根據報載(自由時報),國民黨彰化縣福興鄉長因賄選被訴,一審判決當選無效,但是二審來了個大逆轉,法官認定幫忙買票的樁腳們跟鄉長沒有犯意聯絡,非受鄉長指使,且鄉長未出錢,並認為依台灣選舉文化的經驗法則,樁腳可能因還人情等因素,自籌資金為候選人賄選,自己出錢出力還恩情,真的有那麼單純嗎?查閱網路資訊,搜索「買票還人情」或是「賄選還人情」的關鍵字就出現上萬筆的相關討論串,顯見本賄選案所用「還人情」的理由不是首例,但被當成「當選有效」理由,卻是罕見。 以一般常識判斷,我們可以合理懷疑此事不單純,因為即便是台中高分院無法認定樁腳受候選人指使買票,認定樁腳係自籌資金為候選人賄選,無法判決當選無效,但是候選人會不知情嗎?況且若依相同理論,樁腳為了還人情自發買票,難道樁腳不會向候選人邀功嗎?按照社會通論來說,有成果,才能夠還人情,若是沒有成果,何來還人情?如果真的要還人情,為何不循政治獻金合法管道捐贈候選人? 我們擔心的是,這個當選有效判決的出現,會讓賄選歪風更為盛行,只要在一年前,甚至在選舉公告前,以各種方式(人情、協助、服務…等)換取期約約定,讓樁腳自籌資金買票,造成候選人當選仍然有效(樁腳仍然觸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的荒謬結果,「小弟頂罪,大哥逍遙」。更可笑的是,賄選就是用不正當的手段影響(妨害)投票人的自主意識,用錢來改變選舉結果,這種被扭曲的結果竟還能被當成有效,連民主ABC都不懂,也在當法官,這種賄選當選有效的判決,真會笑掉人家大牙,司法院應該要儘速檢討,勿造成「恐龍效應」在司法中蔓延。(該文刊登於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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