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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 12:44:32瀏覽1765|回應18|推薦1 | |
修正集會遊行法 涂委員鑑於現行集會遊行法歷經1992年與2002年兩次修正,與1987年的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仍無法擺脫過去威權統治時期過度注重秩序、穩定的立法思維,集會遊行法不但未能發揮溝通、匯聚公民意識與團結的功能,反而成了撕裂人民情感,造成人民與政府對立的利器,嚴重悖離制憲者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的立憲初衷。 緣集會遊行自由既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是公民參與政治決策的重要形式與管道,也是民主、法治社會中多數意見與少數意見、強勢與弱勢族群間,彼此相互折衝、協商的制度設計,為充分、積極保障人民基本權之行使,特擬定「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增列內政部警政署為中央主管機關、禁制區修正為敏感集遊區,並且刪除刑事罰改採行政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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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