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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6 15:32:55瀏覽924|回應0|推薦1 | |
目前立法院衛環委員正在審查醫療法修正案,針對第82條醫師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應負何種責任?立法委員涂醒哲主張若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則始處以刑責,其餘則論以民事責任即可。涂醒哲表示,醫師並不是神,但一般人民卻把醫師視作一定能將他病醫好般的「神」看待,因此醫師其實常常在跟神「作戰」,目的就是要將病人的生命救回,但事實每年仍有許多人是無法救活的,若因此而要被課以刑責,觀念上是否合理? 第二,醫師執業並非故意要把病人醫死,99.9%醫師執業的目的都是要將病人救活。但不可諱言,仍有極少數醫師會為了謀利而害人,這種醫師不只應該吊銷執照,甚至處以刑責,這是為我所贊成的,但衛生署不應為了這不到1%的壞醫師而訂出如此嚴苛法律,以致讓許多人才反而不敢從事醫師這個行業,甚至不敢去念涉及到與救命有關的科別,最後產生四大皆空(內外婦兒四大科)的醫療生態。 因此,針對第82條,涂醒哲主張應該針對醫師涉及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部分處以刑事處分,其餘則論以民事處分,如此不只能讓醫師對於民眾疾病敢勇於治療,避免產生以拖待變的「防禦性醫療」,讓醫師能夠安心救人,也有利於民眾信任醫師及獲得更好的醫護。 另外,針對醫護人員在執行業務所使用針具問題上,涂醒哲主張應該要將全面使用安全針具入法(第56條及101條),以維護醫護人員安全。涂醒哲表示,美國、加拿大及歐盟都已全面推行使用安全針具,台灣也應跟上時代潮流,立法強制規定醫護人員使用安全針具,以給醫護人員及清潔人員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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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