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減香或滅香的事
身為以此為豪的專業宗教學系畢業,曾經算是學者,愛參加研討會的FJU宗研所畢業生
不太能予以置評
這似乎小題大作
又大題小作啊
小題大作的部分,是因為從來都沒有提過要改什麼法或做什麼樣的公權力介入管理
各種宗教和信仰團體一直處於自治狀態
不是嗎?
(香港~問事區)
不是嗎?
宗教信仰其本身就是一種道德自律的標準,早於法律甚或是等同於法律
宗教制度的建立早於法律;法律制度奠基於信仰文化
而法律開宗明義為”道德的最低標準”(法學家耶林內克(Georg Jellinek):「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以基督宗教為例,甚至,我們有宗教法庭和凌駕於一般法律的基督宗教律法(來自聖經),千年的發展更是明文化了一套法典和制度
層層管理,在此不贅述(因為這樣就一大本論文了)
但是當宗教的法涉及到一般法律而與之競合時,不管哪個國家,會以其國家的法律為主(有些國家的法律以宗教法典為準則那就不用講了)
而我相信其他的宗廟與佛教亦是如此
在台灣現行宗教管理辦法裡
香要如何,儀式要如何,各教堂各廟堂都自有一套規則,不一定一樣,但一定為善,也各有各的克制力以防止他人之毀壞與汙損蔑辱的部分
現在來講要管,似乎也多此一舉,且沒什麼太大的效能,早就有人遶境用電子炮來取代,早就有不燒香與金紙統一燒的案例
假議題爾爾
大題小作的部分
其一宗教法的背後有其更大的議題是值得關注的,例如宗廟寺堂的點香所造成的空汙之於各行各業同時拜拜燒金紙的空汙,孰重孰輕?
並可參考國外燭火,難道,在教堂裡放一堆蠟燭在燒就沒有負面影響?難道慶典遊行時人手一支蠟燭也沒有空汙議題存在?有吧?只是台灣新聞不會報導。
也有教堂因此使用電子蠟燭,減少燃燒
其二更期盼的是,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能夠做到對人民權利更重要的保護,例如假信仰之名義行詐財侵犯之實,在這一部分說明宗教團體自治而無法介入,遊走刑民法邊緣灰色地帶之民間信仰,變成不告不理,一些事情不講出來就沒人知道沒人管理之類的事,類似,如果今天受害者不說出來,或是無法舉證,或是精神壓迫,沒有人知道有些神父會侵犯,性騷,詐財,行騙,洗錢,沒有人知道有脫衣雙修這些事,沒有人知道私立學校或基金會,弱勢機構中的亂象如信仰之毒瘤(抱歉我講話很難聽)
但是能不能在事情發生之前就從一些徵兆去發現去遏止?
可以的
一個詐欺專家可以看出誰所作的事是詐騙
一個insider可以知道正確或不正確的事
就像修過行政學,法學的政府事務官,對於法律之熟悉與應用
本人致力於關注政府行政議題與人事動向
發現:有些事情除了outsider的監督與管理,更需要insider的專業
不是嗎?
運用通才與政府功能的代表性
我覺得也應該讓專才進入
例如當年教育部對生命教育的推動一樣,找我們老師入組編制課綱
可是很惋惜的,宗教行政通常不開缺,即便畢業學子有熱忱有專業也想fix the problem,也沒辦法(那到底是哪些人在管理?)
不覺得我們對各宗教的了解與宗教法規比其他行政非宗教學出生的行政人員更熟悉更能理解民眾需求嗎?
更甚者,
何不成立宗教管理局?讓地方制度來以公權力介入作有效的管理
不過宗教制度法與宗教組織等管理辦法非我能批判,在業時我並沒有選修該科目
所以還是留給專業來評論滅香這件事吧!
我們通常無法發揮專業
除非當神父修女比丘比丘尼。。。或當宮廟總幹事吧
但是
總不能全歸於財團法人法就沒事了吧?
該touch的就該touch否則,謹記國外歷史教訓(如日本沙林毒氣事件)
補充:106年鐵路特考國文題目
北方男子跳神,叫做端公。有一端公教了個徒弟,一日端公出外,有人來請跳神,這徒弟剛會打鼓 唱歌,未傳真訣,就去跳神。到了中間不見神來附體,沒奈何信口扯了個神靈,亂說一篇,得了錢 米回家。見他師傅,說道:「好苦。」把他跳神之事說與師傅。師傅大驚道:「徒弟你怎麼知道? 我原來就是如此。」
註:坯逆翹楚註:端公司捉鬼,而道士司道場;仙娘婆司請神、死者鬼魂(俗稱跳大神);陰陽司風水、擇吉等(即風水先生)。
宋· 趙彥衛《雲麓漫鈔》卷十二:「端公誑取施利,每及萬緡。」
清·唐甄《潛書·抑尊》:「蜀人之事神也,必馮巫,謂巫為端公。」
(註釋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zh-tw/culture/mqv6z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