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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6 13:48:54瀏覽363|回應0|推薦4 | |
即使是在撰寫司法改革史的時候,我依舊相信司法秉持著公正公平的精神,一如其標誌一般─秤的兩端是相互平衡的彼此,分別承載著法與理。但是,事實並非如此,一趟法庭審理觀摩,打破了我的白日夢,在我眼前開展的法庭,暗藏著多數的不平。 直到今日我才明白司法改革序言:司改並非應運反對而生,是因想改變不公平的現況而起。報紙離我們太遠,直到真實體會到司法的弊端,將後悔莫及。我們的當庭證人應徵被告的工作,經錄取後上工,上工第一天時,負責現場的另一位被告給予其3千元的代價,並且簽定切結書,聲明這筆錢是繳稅用。然後,證人於工地搬運石膏板兩天後因不明理由離職,隨即一個月後帳戶多出17萬元,覺得異常並跟前雇主聯絡,又簽下第二張切結書領取1萬元現金,保證這筆錢是證人自己的,其法律責任自負。 司改的宗旨似乎簡單─不誤判、公正公平與合理對待,但實際確實遵守信條,確有相當的難度。面對一個嚴肅的案件,身為審判長,應該有著端正的坐姿以及專業的反應。我們觀看的全程中,審判長維持著慵懶的坐姿─掛在椅背上,以手撐頭,滿臉不滿的瞪著台下的證人與被告,兩眼閃爍著下床氣;一個法官要在這種狀態下審判決斷,任何一個正常人都要捏把冷汗。坐在庭下,我不經懷疑法院的公正性以及正確性。 換個角度思考─審判的輕率或許只是冰山一角,那沉積在底下的,究竟是什麼龐然大物?報紙上那些政治人物、角頭老大所面對法官所受到的待遇,並不是「特惠優待」,而是鐵錚錚的事實。我看外國法庭審理案件,從頭到尾採取嚴謹的態度已對,陪審團的攻防、法官再三討論與研究最後定讞;對於嫌疑犯,始終抱持尊重的態度,定罪以前,即為無罪以待。而我們的法庭呢?根據中華民國的法律,我們的法官採取自由心證,更可以隨意更改證人為被告,其草率程度,堪稱一絕。 法治嚴格如美國,一樣也會造成誤判,何況區區蕞爾小島? 法官的不耐與厭煩或許可以體諒,但對於庭下的證人發動凌厲的言詞攻擊,加上旁邊被告激烈與巧妙的邏輯迴避,情勢惡劣的一面倒。案件過程有許多邏輯的矛盾證人無法解釋,但不保證證人能完全理解狀況,更何況要具體簡化一件事情的發生,將忽略很多其他額外產生變異的變數。 以實驗作比方,一個實驗輸出一個數據,在最簡單的狀態是基礎原理模型,如牛頓三大運動定律,其次是添加外界干擾因素,空氣阻力、摩擦力或者金屬疲勞。若忽略某種現實狀況,就會導致預測與真實不同。一個敘述僅為敘述,而敘述者的用意與敘述方式都會導致真實產生偏差,湊巧的事常有,怎麼能夠因為可以「解釋」而就相信「解釋」? 看著慌亂的證人,我只能暗自祈禱公理在人心。但是,人是容易受引導與暗示的生物,只要稍微在語序上動些調整就有不同的反應,感受與判斷都會有所扭曲。法官與被告施予的言語攻擊與壓力,則使證人自陷五里霧中,再也找不到出口;閉上眼,我可以看見他的結局。 「今天開庭的庭數較為鬆散,主因是因為是小週末,人人都想要放假。」介紹導覽如此告訴我們,但是,今天眼見的事情,並不是「假期症候群」,而是「好發性疾病」,司法改革尚有漫長的路要走,因為,法官永遠都像在度假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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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