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免於恐懼的自由
2007/09/20 10:35:46瀏覽3195|回應0|推薦13
  暨10秒擊胸無罪後,最新司法奇判是「」。如此「就事論事」的法官,實在讓我絕倒!這年頭不知道司法是在保障犯罪者,還是無辜民眾。

  美國總統羅斯福曾提出人權基本原則的「四大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還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此四項自由的基本人權,不只是口號,且應為憲法所保障,否則我們徒然自稱民主自由國家,和極權國家有什麼兩樣?其中,個人對「免於恐懼的自由」這一項尤其佩服!因為這一句話解釋了諸多人權需求。

  那麼,什麼是「免於恐懼的自由」?拜讀多方解讀後,我個人的解釋是:「在法律保障的範圍內,人不應該有任何無謂的恐懼或擔心。」
  說得更直接些,不會怕三不五時有人上門拿刀搶劫,也不用怕政府機關沒事用些莫需有的罪外來抓你。因為基於這項人權,政府有義務保護你,甚至預防你受到任何不當的侵害,這樣才叫做「免於恐懼」。
  至於那些作奸犯科怕鬼來抓的,或是閒閒沒事怕鬼上身的,甚至整天怕天塌下來的,就不是法律能解決的問題,所以不在此列。

  說了一堆,主題到底是什麼?有人應該已經想到了!這種判決,不是鼓勵犯罪最好要得手,而且一次做到底。如果失敗沒關係,司法可以讓你有機會再來一次。這樣亂七八糟的判決,保障了犯罪者的人權,其他無辜民眾的人權不知道擺在那裏?
  之前一輪隨興的大赦,已經搞到人心惶惶,每天都要擔心「小心!更生人就在你身邊。」現在法官又來這套:「有心犯罪,但失敗?沒關係,繳個罰金可以重來一次。」

  本來司法就是要保障人權,刑罰更是為了讓犯罪者有所警愓,而不敢肆意妄為,如果失去了這層意義,只知道針對犯行者做多少罰多少,那我們要這樣的司法做什麼?還不如請犯行者決定要犯什麼罪以後,先到法院按價碼表付費,然後就可以隨他高興做什麼了。也許,犯行超出原來價碼範圍,還人性化的事後補足呢!
  
  不管怎麼說,我不是法官,只是小老百姓,不懂那麼多法律相關事務。但正因為我是小老姓,對這樣的司法判決,卻有更深的感受。也許法官有注意到犯行者的人權問題,但更廣大的無辜民眾,我們的人權呢?在那裏?我是不是真的可以「免於恐懼」的走在街上,睡在家裏?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lexLee&aid=124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