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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能否7休1,勞動部開出二例外
2016/08/19 20:47:47瀏覽170|回應0|推薦5

2016年08月19日 16:11

勞動部次長廖蕙芳今天在行政院表示,內政部民國75年針對勞基法第36條「勞工工作六天必須休息一天」所做出例外函示(75函示),勞動部六月底廢止的目的,是希望為全面實施週休二日鋪路,但當初貿然廢除導致部分企業無適應,為了保障勞工休假權益,勞動部方面目前針對特定行業,擬訂定二項例外原則,允許工作生活便利(例如春節運輸),或特殊短期任務(如出國採訪),可以排除「7休1」的規定。

工作生活便利和特殊短期任務是兩大例外

廖蕙芳表示,勞基法第36法條明文規定,「勞工工作六天必須休息一天」規定,75函釋精神,是如有必要,得徵得工會同意後酌情更動,所以實際上運作起來,假設例假可以在7天週期移來移去,勞工可能連續工作7到12天之久。

廖蕙芳表示,勞動部當初貿然廢除75函釋,導致部分企業因應不及,勞動部因此承諾在九月底前,另外就特定產業另訂裁量基準,讓部分產業可以在特例情況下,連續工作7天到12天。

廖蕙芳表示,勞動部目前規劃,特定產業若有短暫任務行之必要,可以排除做六休一規定,包括基於工作生活便利,或特殊短期任務。

生活便利包括國道客運疏運、節慶需求 允許勞工連續工作七到十二天

所謂工作生活便利,是指連續假日、年節假期特殊需求,例如國道客運疏運旅客,或者是屠宰業因應節慶需求,基於民眾工作生活便利,允許企業透過勞資協商,允許勞工連續工作七到十二天。

至於特殊短期任務部分,適用情況包擴地點特殊,例如高山工作、出國採訪、帶團,可能往返一趟可能需要一整天,甚至十幾天。

不過,廖蕙芳強調,企業若因長期人力短缺,長期讓勞工連續工作七天,不得適用上述二項例外,另外,即便適用上述例外原則,雇主也必須考量健康及安全,勞工本來答應配合,但做到七天後發現身體無法負荷,得隨時調整,恢復做6休1,勞動部希望透過新的函釋,落實全面週休二日。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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