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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案例 仍未得妥善處理 職場性平 修法只是開始 (112.8.1 王如玄/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 於報紙之投書)
2023/08/01 21:30:48瀏覽122|回應0|推薦0

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 本篇為民間團體對「性平三法」修法後的評論,請考生參考。

 此次「性騷擾防治三法」修法,針對台灣 MeToo 事件發生前,民間團體倡議多年的加害人為雇主、利用權勢性騷擾議題做了回應,可予肯定。遺憾的是,引發台灣 MeToo 的眾多案例,仍未能得到妥善處理,號稱「透過修法通盤檢討,打造性平友善環境,不再漏接被害人」之目標可謂大打折扣。

民間團體在修法前即主張,雇主對遭受職場性騷擾員工未盡保護之責,本即違法。問題是被害員工為何未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又為何雇主會不予處理?就雇主部分而言,一是處罰太輕,因此抱著僥倖心理,不願處理,二是不知如何處理。另在被害人方面原因有二:一是不知如何處理,一是擔心報復不敢申訴。此次修法是否回應了現況及需求?

首先,在演藝圈爆發不停的 MeToo 案例已到性侵害的程度,所以要處理的不只是性騷擾防治三法,尚包括性侵害犯罪相關法律規定等;因此民間團體主張國家要有整體性暴力防治行動計畫,但迄今仍未見執政黨提出。

其次,引發 MeToo 的民進黨婦女部及青年部案例,皆是雇主處理不當及違反報復禁止規定的案例,因此首要目標應是要求雇主盡到保護照顧員工責任。法律原已明定雇主應採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但顯有不足。各行各業職業環境及性騷擾風險不同,例如空服員在飛機上遭受乘客性騷擾,能做的顯然與發生於公司內的性騷擾之「立即有效補正措施」不同。

MeToo 事件大爆發後,民間團體接獲事業單位不知該如何做的詢問,建立專家入場輔導機制有其迫切性,但此次修法仍未納入。另外,對雇主未依法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的裁罰額度,原規定裁罰十萬至五十萬元,修法後改為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看似提高裁罰額度,但起跳額度卻降到二萬元。以台灣實務運作常以最低額度裁罰之現狀,修法後恐不升反降,對勞工保護不足。更嚴重的是,對雇主違反報復禁止者,本次修法完全未觸及,遭受職場性騷擾之勞工擔心被秋後算帳而不敢提出申訴,此一困境仍然未能解決。又民間團體要求性騷擾防治教育應包括「旁觀者介入」培訓,亦未能入法,恐未能貫徹由政府擔負起責任、輔導雇主建立性騷擾防治計畫。

性騷擾專業調查人才的遴選、訓練及淘汰機制,是被害人勇於申訴的後盾,亦是重中之重。校園性平事件調查人才培訓,是目前「三法」中最為完備的,然而職場生態複雜,也和一般公共場所不同,亦非具性平意識即可;勞動部除應主動建立職場性騷擾調查人才庫,更應嚴選資格。

修法後,性騷擾防治三法將來在適用上仍會有互相推諉、切割適用情形出現,且因為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排除職場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校園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被害人之適用,使得渠等無法追究行為人責任。例如此次 MeToo 事件中的媒體記者與立委案例,被行為人因執行職務發生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由其雇主即媒體公司負責調查,對其雇主處理不當只能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但對被行為人而言,只想追究行為人責任卻無路可走,即便修法後依然如此,則此修法對被害人實益何在?

台灣這波 MeToo,讓社會看見性騷議題的嚴重性。但修法只是開始,民間將持續監督!

報導原文網址:https://reurl.cc/AAWZ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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