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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4 19:03:31瀏覽2471|回應0|推薦0 | |
本文由駐越南辦事處陳超雄先生提供 台灣暨越南文件認證/驗證概括注意事項 各注意事項/表格/公告/須知,敬請上網:www.tecohcm.org.vn/領務/文件證明下載 一、 台灣文件除護照外,依公證法規定須經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及外交部領務局驗證,未辦理者,敬請透過旅行社快遞/親友回台辦理再送件。單身證明自向公證人宣誓日起3個月內有效,其餘文件之效期依台灣原發給機關、本處、越方要證(受理)機關規定,敬請分別查詢。 二、 越南文件須經所屬司法科翻譯認證及外務廳驗證再行送件。但產地/檢疫證明只須經各地商工會/檢疫局認證,此等證明在台灣受相關機關(如:海關)實質審查後,就效力認定產生之疑義,請洽本處商務組(分機:822、823)。各種文件效期依越南原發給機關、本處、台灣要證(受理)機關規定,敬請查詢。 三、 文件若係辦理各項台灣戶籍登記用,敬請於本處驗發日起一個月內親自返國或至本處申辦授權書,向國內戶政單位登記,否則逾期將被上述機關處以罰鍰。 四、 原則上本處認證/驗證僅作文件之形式審查,至其實質效力認定及接受與否,由國內外相關要證(受理)機關任之,若被拒件,敬請逕向該等機關要求書面解釋,或請求呈報其更高層級機關處理。 五、 文件之原文本及其中/英/越/柬文譯本之間須有適當騎縫章連綴,原文/譯本若有2頁以上亦然,本處方可受理。 六、 越南各「外籍」醫院/學校(含中文學校)所發中英文之診斷/收費/學歷/成績/在學證明等文件,若送所屬司法科無法辦理翻譯認證,則不須經胡市外務廳驗證,由本處逕向前述醫院/學校查證後辦理驗證。但越南「國內」各醫院/學校所發之同類越文文件證明,則須經所屬司法科翻譯認證及胡市外務廳驗證。 七、 越南女子單身證明若係供子女登錄戶籍,建議註明至結婚前或小孩出生前一日係為單身,連同子女之預防注射證明辦理翻譯認證及驗證以供國內機關參考。 八、 辦理授權書、(拋棄)繼承、認領、收養、契約書、繳稅證明、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宣誓書、印鑑證明、選擇國籍/離婚同意書、擔保書、切結書、陳情書、證券開戶/換發越南駕照 (敬請自行向各證券公司/胡志明市交通公政廳索取最新申請書)等不可代理行為,需要認證當事人簽名屬實者,本人應親自攜帶護照/身份證正影本各乙份,逐項填寫文件證明申請表(含台灣/越南電話,以供補件、面談聯絡之用)乙份,至本處再當場簽名(中英文名均可)。本處有一般/不動產授權、拋棄繼承等書表格可供索取或自網站下載,其餘書表未規定固定格式,若係辦理繼承/拋棄繼承、貸款、買賣、租賃等涉及不動產得喪變更者,敬請詳列不動產之地址/地號、授權事項、期間等事項。 九、 國人辦理更改姓名、身份證初領/遺失補領/換領者,不能授權在台親友代理。 十、 除上述事項外,若當事人無法親自來處,擬由非屬關係人之代理人辦理(繳件)者,台商公司文件須提出已蓋台灣公司章、負責人本人簽名(個人文件則由本人簽名)經台灣公證人及外交部領務局認證(若公司在越南,須提出已蓋越南公司章、負責人本人簽名)之授權書正影本各乙份;越南當事人無法親自來處者,則須提出經所屬司法科翻譯認證及外務廳驗證,本人簽名之授權書正影本各乙份,再連同公司負責人或本人身分證明影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正影本各乙份,一併遞交。 十一、除基本要件外,本處必要時將依個案要求當事人提出其他必要證明文件併供審核。因越南郵政效率尚待提高,故本處暫無郵寄服務。亦無文件之中/越/柬文互譯服務,敬請向越南各省市司法廳所屬司法科洽詢。 十二、費用:除認證護照影本基本資料頁與正本相符,係每一件影本視同每一件正本收費外,其餘文件不分正副本,每一件以辦理正本1份計算收費,其餘類推,若需加發1份經本處認證之影本(敬請自行備妥),則每份依照前述標準之50%收費,其餘類推。一般件15美元現鈔,須2個工作天(如:週一收件,週三下午取件);提辦件22.5美元現鈔,其中不滿1美元部分,以等值越幣繳交,須1個工作天。若已完成繳費,然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職務之執行或可歸責請求人之理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則恕不予退費。 十三、服務時間(週一至五、除婚姻相關案件外,國人可出示身分證明經快速服務通道優先領取號碼牌) 收件:早上8:00-11:30(60個名額)、下午2:30-4:00(25個名額)先到先收,額滿為止。 取件:下午1:30-2:30(遲到者,需視情形等候空檔領取;另可授權他人取件,敬請事先洽櫃臺辦理;若因電腦或網路故障,可能發生遲誤)。 十四、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電話、傳真與手機: 336 Nguyen Tri Phuong Street, 10th District,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Fax:84-8-3927-1718、3834-6260。急難:0903-927019。 Tel:84-8-3834-6264~7轉147(文件證明)或0接總機 200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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